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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如何抽回股本

發布時間: 2023-08-30 18:41:03

『壹』 合夥開的公司虧本了,其中一個股東要退股,該怎麼退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悔旅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相關法條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五十一條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五十二條

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五十三條

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合夥企業如何抽回股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四十五條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鋒野,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四十七條

合夥人違反本法第四銀前喊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貳』 我國對資金抽回有什麼限制

經營性活動中,資金的給付從法律意義上僅兩種性質:借貸、投資。 因此資金抽回也分兩種情況。

1、借貸按約定,約定時限到時償還。

2、投資,無論是成立公司、合夥企業或合作項目,企業或項目未終止均不能抽回所投資資金,否則違法違約。
如合同雙方的另一方違約未出資,已出資的守約方必須先行終止雙方合作的合同,而後方可抽回投資並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限制抽回投資的相關法律規定見:〈民法通則>、〈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合同法>。
我國公司法採取法定資本制原則,股東抽回出資或者退股都會導致注冊資本的減少,這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法》第35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2)合夥企業如何抽回股本擴展閱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這是法律關於抽逃出資罪的處罰規定。
《公司法》第201條規定: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其出資資本,否則就是屬於抽逃注冊資本的行為,應該進行相應的處罰。
《公司法》第74條規定只有在三種情形下,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向公司主張出資回購請求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所以,公司一旦成立,除非屬於三大法定退股事由之一,股東不得抽回股本也不能要求公司退股,只能向他人轉讓股權。

三、公司股東抽資出逃需要付什麼責任
1、從刑事犯罪角度而言,可能涉嫌構成抽逃出資罪,具體規定如下: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2、從民事角度而言,抽逃出資的股東,仍需對抽逃的資金對外承擔償還責任。

『叄』 合夥企業可以在成立後抽回出資的份額嗎

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分為自願退夥和法定退夥。

自願退夥形式,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合夥協議約定了退夥事由的出現
(二)經過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死亡、個人無能力承擔債務等)。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協議約定的義務。

法定退夥形式
(一)除名的情形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事務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需注意的是,還是要遵循一定程序,並且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二)當然退夥。是指發生了某種客觀情況而導致的退夥。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49條規定,當然退夥的客觀情況有:
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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