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增股本外商股東繳納企業所得稅
Ⅰ 外商投資企業用08年利潤轉增注冊資本需要繳納哪些稅國家對利潤再投資還有哪些優惠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可以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2008年1月1日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即行廢止,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中,沒有提到上述優惠的過度政策,說明該政策隨著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已經停止執行。
所以,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後,該企業稅收享有和內資企業同等政策。依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是居民企業而不屬於非居民企業,不代扣非居民企業所得稅 。
Ⅱ 外資企業盈餘轉增資,外國法人 股東要交所得稅 稅率是多少如果是將利潤分配給股東利潤呢
企業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金用於轉增資本,雖然只是股東權益的結構發生變化,但稅務上,要作為利潤分配和增資兩項業務處理,企業在辦理轉增資本時,需要判斷股東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盈餘公積轉增資本屬於利潤分配行為
企業將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按照持股比例,轉入「實收資本」科目下各所有者的投資明細賬,相應增加了各所有者對企業的投資。因此,該種行為實質上是盈餘公積作為利潤分配給股東,股東將分配的利潤增加註冊資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盈餘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 〕333 號)解釋:「公司將 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 ,實際是該公司將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
因此,企業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金用於轉增資本,股東需要視同利潤分配,判斷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不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基於此規定,公司以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投資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或免稅收入處理,因此,對投資雙方而言不存在企業所得稅繳納及扣繳問題。
三、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法人股東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判斷
1、 居民企業股東符合條件免徵企業所得稅
將從稅後利潤提取的盈餘公積用於轉增資本,居民企業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2、 非居民企業股東需要根據利潤所屬期判斷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 1 ) 2007 年以前實現的盈餘公積用於轉增資本
根據財稅 [2008]1 號文規定,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 2008 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 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轉增的是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實現的未分配利潤形成的盈餘公積,非居民企業股東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 2 ) 2008 年以後實現的盈餘公積用於轉增資本
免稅的情況: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且該股息所得與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應作為機構、場所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征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實際聯系,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
征稅的情況: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 ,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 10% ,如果非居民企業股東所在國家或地區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或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規定的稅率低於 10% ,可以申請享受協定優惠稅率。
Ⅲ 資本公積轉增資本要交哪些稅
一、法人股東 對於法人股東來說,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政策依據: 1 國稅函(2010)79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二、個人股東 1、上市公司或已掛牌新三板企業 個人股東取得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不征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轎悉行:持股期限超過1年閉配乎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的,其股賣知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 1 國稅發(1997)198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 國稅函〔1998〕289號《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3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個人股東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