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借關聯企業款項
A. 關於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的三個問題
(1)關聯方資金佔用:比如母公司借用子公司資金、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相互借款、子公司借用母公司資金等,此借款都收取資金佔用費,都屬於關聯方資金佔用。
(2)關聯方向關聯方提供資金:以上不收取資金佔用費,即為向關聯方提供資金。
(2)關聯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資金:這個容易理解,就是向上市公司拆借資金,以收取利息。
B. 上市公司在關聯方存有大額款項有何影響
1、關聯交易金額過大的話,要引起注意了。要關注以下方面:關聯交易的價格是否公允;是否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關聯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為什麼不選擇市場上的獨立第三方合作,而偏要選擇關聯方呢);關聯交易的審議決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規;關聯交易的內容;是否對關聯方形成了依賴,上市公司的獨立性是否能保持。
2、如果該關聯方是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控制的企業,那這就涉及到「踩紅線」的問題了。如果上市公司將大額款項存在控股股東處或控股股東控制的企業,那這就涉及到「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問題了,存在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資金,將上市公司資金占為己有,占上市公司便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問題。這是證監會及交易所的紅線,這是法律法規不允許的。
C. 上市公司資金拆借是否合法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1)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2)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關聯方提供委託貸款; 3)委託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 4)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 5)代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方式。 而且,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不是違反金融法規的嗎?法院在審判實踐中也是認定這樣的借款合同是無效的呀答:根據《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所列相關情形可知,本通知規范的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通過各種資金往來形式對上市公司進行資金佔用。至於為補充上市公司經營資金,由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對發行人提供資金支持形成的關聯方借款則並非本通知規范的情形。另外,目前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於有上下級關系的企業及有投資和被投資關系的企業之間的借貸往往認定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