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創業板股票國有企業股利政策
『壹』 我國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取得哪些成績
一、股利分配的特點
按照從歷史到現實的時間發展順序對中國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進行考察,我們不難發現,中國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具有以下幾個明顯特點:①股利分配形式多樣化。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主要有現金分紅、送紅股、轉增股本三種方式,但在此基礎上又派生出將派現、送股與轉增相結合的多種分配方式,再加上配股,使我國上市公司的分配方案顯得更為復雜。②不分配的公司多。股票是一種高風險的金融資產,給投資者超過儲蓄收益率的較高的投資回報,是上市公司的責任。但是,中國的上市公司很多缺乏這種應有的責任感,每到公布年報時,一些上市公司漫不經心地用「暫不分配」就把投資者輕易地打發了,使投資者對股利回報的熱望成為泡影。③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缺乏連續性和穩定性。由於沒有把投資者的利益置於應有的位置上,我國多數上市公司沒有明晰的股利政策目標,在股利政策的制訂和實施上缺乏長遠打算,帶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隨意性。④上市公司股票股利分配較多,在股利分配中占重要地位。很多上市公司選擇了送紅股的分配方式,這也構成中國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一大特色。雖然從整體來說,選擇現金分紅的公司要多於股票分紅的公司,但從股利金額來看,相對而言,現金股利的分配率較低,股票股利的分配率較高。⑤股利分配往往與再融資行為相關聯。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後通過資本市場進行再融資的主要渠道是實施配股,加之證監會對配股資格有較為嚴格的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
二、影響上市公司分配行為的因素
影響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為的因素很多,但主要有:
1.盈利和現金流量。上市公司業績下滑是造成分紅政策不穩定的重要原因,利潤的大幅下滑自然制約了分紅的實施。在業績滑坡造成可分配利潤減少而難以實施分紅的同時,現金不足也成為不分配的一個關鍵因素。如果支付現金股利,上市公司會有一筆支出,因此只有在公司現金充裕、短期償債能力不成問題的情況下,才會發放現金股利。一些公司雖然每股盈利尚可,但若仔細分析其財務數據,就會發現應收款占資產的一大部分,每股現金流量為負數,想派發紅利也是有心無力。
2.企業規模與股權結構。一般來說,公司股本規模越大,股本擴張空間也就越小,傾向於以現金股利的形式支付股利,從而派現的比例大,送股的比例小。小盤股股本擴張能力強,主要以送股的形式發放股利,股利支付率就越低。股權結構集中的公司傾向於低股利支付,股權結構分散的公司傾向於高股利支付。此外,不同股權結構的公司的股利分配也有一定差異,國有股、法人股控股比例較大的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率較低,內部人控制效應較強,並且國有股權比例大的上市公司相對於非國有上市公司放棄股利分配的可能性更大。
根據現代股利政策理論,股東們(包括大股東)為了降低代理問題所帶來的風險,往往具有較強的促使上市公司以現金方式分紅的意願。因此,大股東應是最願意獲得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了。但是,在我國證券市場上,由於一些上市公司發行上市後,大股東甚至地方政府等利益方通過各種可能的手段從上市公司獲取好處、套取現金,大股東實際上用從證券市場直接「圈錢」的方式,替代了合法地通過分紅的方式從上市公司取得現金。這也是為什麼國有股、法人股控股比例大的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率較低甚至不分配的原因。
3.投資者偏好。在我國,證券投資者偏愛送紅股而不喜歡現金股利,這其實是中國股市不成熟的產物。首先,上市公司很難以現金分紅的方式滿足在二級市場上高價購進其股票的投資者的收益要求。由於佔大比例的國家股、法人股不能流通,其轉讓價格自然要低,而二級市場投資者所購買的股票價格一般要高於法人股價格幾倍甚至幾十倍。在這種情況下,按照一般的分紅比例,二級市場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收益率就遠遠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而以送紅股的方式分配,雖然只是對股東權益的稀釋,但是,送紅股後,若股價能高於除權基準價,走出填權行情,投資者在二級市場的獲利空間就比派現得到的要多。即使除權後沒有填權行情,但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送紅股是以股票面值計入資本的,而一般來說,送股後每股凈資產仍超過每股面值。所以對股東來說,送股即是以低於每股凈資產的價格獲得了股票,由此形成了上市公司對股東在分配上一般採取股息率畸低或送股方式分配的局面。
4.適應政策法規的需要。上市公司為適應管理層的政策法規,特別是有關配股資格的規定,而有意識地調整自己的分配行為,如前幾年的「10%」現象。在2000年年末,為了規范上市公司的配股行為,證監會提出會考慮把現金分紅作為上市公司再籌資的必要條件。不少公司聞風而動,以防踏空政策,一改鐵公雞一毛不拔的做法,開始對投資者派現,這也是導致2000年年報公布後不分配公司減少的最主要原因。
三、現行股利分配行為的後果
1.對市場的負面影響。在成熟的資本市場條件下,股票的市場價格是以股票的內在價值為軸心上下波動的。股票的內在價值,又以公司的經營業績和成長性為依據,而公司的股利政策,則是衡量公司經營業績及其成長性的一個重要尺度。在西方發達國家,股利政策的差異是反映公司質地差異的極有價值的信號,但中國的情況卻並非如此。盡管一些學者通過實證分析表明了「股利相關論」對中國的上市公司同樣適用,但這種相關論更多地表現為股票股利與股價的正相關和現金股利與股價的負相關關系。一些連續派現且股利支付率較高的公司,股價表現平平,股票長時間遭到市場的冷落。相比之下,一些大比例送股的公司,在送股消息出台前或出台後股價卻大幅度攀升。上述狀況的存在,違背了市場自然的和本來的邏輯,扭曲了股利政策與股價決定之間的關系,導致股價嚴重失真。
2.對投資者的負面影響。主要表現在兩方面:是損害了投資者利益,使投資者承擔的投資風險與所獲投資收益嚴重不對稱;二是不利於投資者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投資者在企盼現金股利而不可得的情況下,只能通過股票的頻繁換手獲取短期價差以實現資本利得,而不規范的市場又在很大程度上使投資者的這一願望能夠得到滿足。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不規范的股利政策對投資者投機行為的生成難辭其咎。
3.對上市公司自身的負面影響。大量的上市公司熱衷於送紅股,不僅導致股本規模急劇擴張,原有股東利益被高度稀釋,而且使公司業績大幅度下滑,嚴重損害了公司的市場形象。一般說來,股利政策規范的公司,其行為也必然是規范的。但中國上市公司股利政策與股價之間被扭曲的關系,對規范運作的公司卻是一種褻瀆和打擊,而對不規范的公司在客觀上則起到了某種刺激和鼓勵作用。這破壞了市場公信力,使市場無法形成客觀、公正的公司價值評價機制,並有可能因此動搖規范公司的分配理念,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
四、相關對策
(一)加快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優化工作。由國有股佔主導地位的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是上市公司非理性股利政策形成的制度基礎。我們應盡快推出國有股減持的改革措施,優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消除導致上市公司非理性股利政策形成的制度性缺陷,使投資者能夠參與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制定。
(二)強化對上市公司的教育與監管。上市公司質量是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基石,而股利政策的理性化程度,則是衡量上市公司質量的重要標志。從這個意義上說,對上市公司的教育似乎比對投資者的教育更為重要。應使上市公司深刻認識培育投資者分配回報機制,對從源頭上防範和降低市場風險,引導投資者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促進市場發展的重要性,從而增強給投資者回報的使命感與責任感。
(三)加強監管力度,制定有關規范。一些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強制要求上市公司派現,這種做法對約束公司「內部人」行為,降低代理成本,保護投資者利益,效果相當明顯。中國應該借鑒這種做法,進行這方面的立法,通過帶有強制約束力的法律制度規則,迫使公司善待股東,引導公司逐步實現股利政策的理性化。
(四)引進國外的先進做法為我所用。比如,股票回購作為一種股利分配形式,具有現金股利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公司股本擴張過快使業績嚴重下降時,通過股票回購可達到縮小股本、改善業績的目的。當然,公司實行股票回購,有可能帶來刺激市場投機,引致股價波動的負面影響。但只要制定相應的監管規則,實施嚴格監管,完全可以把負面影響降低到最低限度。因此,應配合對上市公司經理層實行股票期權制度,考慮允許上市公司進行股票回購。另外,可考慮開征資本利得稅,運用稅收的影響,打擊投機,鼓勵投資者長期持股,使股利收益與資本利得之間稅收均衡。
參考文獻:
[1]呂長江,王克敏。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實證分析[J].經濟研究,1999,(12)。
[2]魏剛。中國市公司股利分配的實證研究[J].經濟研究,1998,(6)。
『貳』 創業板和A股有什麼區別
1、凈利潤不同:
創業板要求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積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低於500萬;中小板要求凈利潤最近三年為正,且累積超過3000萬元,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2、營業收入不同:
創業板要求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中小板要求最近三年營業收入累積3.超過3億元,或最近三年經營現金流量凈額累積超過5000萬元。
4、股本要求不同:
創業板要求發行後總股本不低於3000萬股;中小板要求發行後總股本不低於5000萬股。
5、資產要求不同:
創業板要求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中小板要求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比例不高於20%。
6、存續時間不同:
創業板要求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中小板要求依法設立且合理存續。
『叄』 公司常用的股利政策有哪幾種
股利分配政策包括:剩餘股利政策、固定或持續增長的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低正常股利加額外股利政策。
1、剩餘股利政策:指公司在有良好投資機會時,根據目標資本結構,測算出投資所需的權益資本額,先從盈餘中留用,然後將剩餘的盈餘作為股利來分配,即凈利潤首先滿足公司的資金需求,如果有剩餘,就派發股利;如果沒有,則不派發股利。
2、固定或穩定的股利政策是指公司將每年派發的股利額,固定在某一特定水平,或是在此基礎上,維持某一固定比率,逐年穩定增長。
3、固定股利支持率政策是指公司將每年凈利潤的某一固定百分比作為股利分配給股東。
4、低正常股利加額外股利政策是指公司事先設定一個較低的正常股利額,每年除了按正常股利額向股東發放股利外,還在公司盈餘較多,資金較為充裕的年份,向股東發放更多的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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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幾種:
1、各種約束
契約約束。公司在借入長期債務時,債務合同對公司發放現金股利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公司的股利政策必須滿足這類契約的約束。
法律約束。為維護有關各方的利益,各國的法律對公司的利潤分配順序、資本充足性等方面部有所規范,公司的股利政策必須符合這些法律規范。
現金充裕性約束。公司發放現金股利必須有足夠的現金。如果公司沒有足夠的現金,則其發放現金股利的數額必然受到限制。
2、投資機會
如果公司的投資機會多,對資金的需求量大,則公司很可能會考慮少發現金股利,將較多的利潤用於投資和發展,相反,如果公司的投資機會少,資金需求量小,則公司有可能多發些現金股利。因此,公司在確定其股利政策時,需要對其未來的發展趨勢和投資機會作出較好的分析與判斷,以作為制定股利政策的依據之一。
資本成本。股份有限公司應保持一個相對合理的資本結構和資本成本。公司在確定股利政策時,應全面考慮各條籌資渠道資金來源的數量大小和成本高低,使股利政策與公司理想的資本結構們資本成本相一致。
償債能力。償債能力是股份公司確定股利政策時要考慮的一個基本因素。股利分配是現金的支出,而大量的現金支出必然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
因此,公司在確定股利分配數量時,一定要考慮現金股利分配對公可償債能力的影響,保證在現金股利分配後公司仍能保持較強的償債能力,以維護公司的信譽和借貸能力。
『肆』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一般規定: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一)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中國式股權激勵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二)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第九條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第十條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第十一條擬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
(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
(二)回購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股本總額是指股東大會批准一次股權激勵計劃時公司已發行的股本總額。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對下列事項做出明確規定或說明: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若分次實施的,每次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四)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權日、可行權日、標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如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八)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權益及激勵對象行權的程序;
(十)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十一)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如何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十二)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不得向激勵對象繼續授予新的權益,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出現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繼續授予其權益,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第十五條激勵對象轉讓其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所得股票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
『伍』 創業板特別規定
一,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方式。1.競價交易;2.盤後定價交易(新增);3.大宗交易。
二,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20%。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創業板注冊制股票,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三,創業板股票單筆申報數量
1.您通過競價交易買入創業板股票或基金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或基金時,余額不足100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2.您通過限價申報買賣創業板股票的,單筆申報數量不得超過30萬股;
3.您通過市價申報買賣創業板股票的,單筆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5萬股;
4.您通過盤後定價交易買賣創業板股票的,單筆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
四,創業板股票的市價申報方式
1.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
2.本方最優價格申報;
3.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
4.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
5.全額成交或撤銷申報。
市價申報只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其他交易時間,交易主機不接受市價申報。
法律依據: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
第三條首次公開發行證券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可以初步詢價後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在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後,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發行數量二千萬股(份)以下且無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的發行價格對應市盈率不得超過同行業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已經或者同時境外發行的,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的發行價格不得超過發行人境外市場價格。發行人尚未盈利的,應當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第四條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採用詢價方式的,應當向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合格境外2機構投資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專業機構投資者(以下統稱網下投資者)詢價。網下投資者應當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在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規則前提下,協商設置參與詢價的網下投資者具體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披露。
第八條採用詢價方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上申購前發布投資風險特別公告,詳細說明定價合理性,提示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一)發行價格對應市盈率超過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的;
(二)發行價格超過剔除最高報價後網下投資者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剔除最高報價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報價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孰低值的;
(三)發行價格超過境外市場價格的;
(四)發行人尚未盈利的。
第九條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採用詢價方式的,公開發行後總股本不超過四億股(份)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證券數量的百分之七十;公開發行後總股本超過四億股(份)或者發行人尚未盈利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證券數量的百分之八十。
『陸』 公司常見的股利政策類型有哪幾種
股利政策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剩餘股利政策。這種政策是指上市公司將稅後利潤首先用於再投資,剩餘部分才用於股利發放;
2、穩定股利政策。在這種股利政策下,上市公司每年的股利基本固定在某一水平上。 這種股利政策具有兩個特徵:一是能夠以「豐」補「歉」。二是股利水平雖然相對固定,但隨著公司業績提高,亦會略有增長;
3、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股利支付率,即股利占公司稅後利潤的比率。所謂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是指事先確定一個股利占公司稅後利潤的比率,然後長期按此比率對股東支付股利;
4、低正常股利加額外股利政策。這種政策是指公司在一般情況下每年只支付數額較低的股利,而在稅後利潤較多的年度,則在原有數額基礎上再發放額外股利。採用這種股利政策,可使公司在股利發放上具有較大的迴旋餘地。
(6)a股創業板股票國有企業股利政策擴展閱讀:
以確定的現金股利分配額作為利潤分配的首要目標優先予以考慮,一般不隨資金需求的波動而波動。這一股利政策有以下兩點好處。
1、穩定的股利額給股票市場和公司股東一個穩定的信息。
2、許多作為長期投資者的股東(包括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希望公司股利能夠成為其穩定的收入來源,便安排消費和其他各項支出,穩定股利額政策有利於公司吸引和穩定這部分投資者的投資。
採用穩定股利額政策,要求公司對未來的支付能力作出較好的判斷。一般來說,公司確定的穩定股利額不應太高,要留有餘地,以免形成公司無力支付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