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業關聯方交易問題探討
1. 新三板 關聯交易的內控程序有哪些
關聯交易分為日常性關聯交易預計和偶發性關聯交易,應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進行決策:
(一)日常性關聯交易指公司和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銷售產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委託或者受託銷售,租賃,投資(含共同
投資、委託理財、委託貸款),財務資助(掛牌公司接受的),關聯方為公司提供借款或擔保等的交易行為;
(二)對於每年發生的日常性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
對本年度將發生的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並披露;
(三)如果在實際執行中的日常性關聯交易總金額超過本年度關聯交易預計總金額應該經過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
(四)除日常性關聯交易之外的為偶發性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發生前經過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
(五)關聯交易在審議時,關聯方應迴避表決。
2. 關聯方交易有哪些弊端
企業關聯交易過多,會讓人擔憂公司業績是否對關聯方及關聯交易存在依賴;關聯交易的價格公允性則是會質疑公司是否借關聯交易調節業績。
為了防範可能的風險,我國的會計准則對關聯交易制訂了嚴格的定義標准和披露規范,盡管如此,許多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仍然存在掘指很大的利益輸送空間。
1,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利潤調整,營造「扭虧為盈」假象
這是上市公司維持盈利的重要方式之一,並且關聯方企業也能從中獲取收益,因此關聯交易已經成為許多「不思進取」的上市公司的「手段」。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潤操縱的最大特點是可以將即將或者已經虧損的企業轉眼之間變為盈利狀態。從財務核算來看,一般是通過「其他業務收入」、「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會計科目賺取表面的「利潤」。事實上這並不能真正地改善企業的經營狀況,只是通過賬面上讓鉛數據調整來達到所謂的「利潤最大化」,騙取投資者的信任。
2,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利潤調整,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利潤操縱的另一個特點是使許多國有企業的利潤從判滑配非上市企業轉移到上市公司,最終通過各種手段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3,資產重組剝離上市公司負擔
2017年4月,彩虹股份發布公告,提示重大資產出售和關聯交易事項。實際上就是剝離不良資產,彩虹股份將已經淘汰的上一代液晶產品生產線出售給非上市公司,讓上市公司保持更好的盈利能力,從而維系一個更好的股價。通過這種方式把報表做得漂亮的手法在中國股市較為常見,為了讓上市財報更好看,博取投資者的歡心,以這種手段表面剝離不良資產。
4,採用資產租賃和委託經營業務輸送利益
許多上市公司剝離不良資產上市後,企業經營狀況得到了極大改善,於是開始變相的向非上市部分「輸血」:一是通過租賃非上市公司的場地進行經營業務;二是將一部分業務委託非上市公司進行經營。
無論哪種關聯交易方式,一旦所佔比例遠遠超出正常經營的需要,就存在著通過關聯交易修飾財報的可能。過多的關聯交易會降低公司的競爭能力和獨立性,也會導致利益勾連等問題。
那麼關聯交易能否減少甚至是消除呢?
企業在合規經營中最重要的部分是減少或避免企業存在關聯交易。可以從以下2個方面進行排查:
1、需要對合作方與主體公司、關聯公司及其關聯人員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進行判斷,避免關聯交易的風險,過多的關聯交易會降低公司的競爭能力和獨立性,也會導致利益勾連等問題,可以通過啟信寶在關聯關系排查中組與組排查,可以快速識別。
2、需要關注合作方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降低合作方對公司業務的影響和操控,有利於提升公司業務的穩定性。可以通過啟信寶關聯關系排查中集中排查,實現對合作方之間關聯性的識別。
3. 新三板關聯方,關聯交易所涉法律法規到底有哪些
關聯方、關聯關系、關聯交易是所有公司尤其是公眾公司在日常治理中經常遇到的關鍵詞。對於新三板掛牌公司以及從事新三板業務的中介機構來說,熟知關聯方相關概念及法律法規是開展工作的基本功。小編整理了一些關聯方、關聯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供大家參考。
與掛牌公司關系最直接的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中對關聯交易的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
規則
第三節關聯交易
第三十一條掛牌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掛牌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掛牌公司的關聯方及關聯關系包括《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的情形,以及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掛牌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執行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迴避制度。
第三十四條對於每年發生的日常性關聯交易,掛牌公司應當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對本年度將發生的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對於預計范圍內的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予以分類,列表披露執行情況。
如果在實際執行中預計關聯交易金額超過本年度關聯交易預計總金額的,公司應當就超出金額所涉及事項依據公司章程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
第三十五條除日常性關聯交易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掛牌公司應當經過股東大會審議並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六條掛牌公司與關聯方進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一方以現金認購另一方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掛牌公司與其合並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
《公司法》2012年修訂
第二百一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第一百二十四條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2013年修訂
第十三條公眾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保證交易公平、公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
第十四條公眾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佔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
2013.12.30修訂
4.1.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應切實保證掛牌公司的獨立性,不得利用其股東權利或者實際控制能力,通過關聯交易、墊付費用、提供擔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間接侵佔掛牌公司資金、資產,損害掛牌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第二章關聯方
第三條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條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該企業的母公司。
該企業的子公司。
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第六條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第三章關聯方交易
第七條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第八條關聯方交易的類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項:
購買或銷售商品。
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提供或接受勞務。
擔保。
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
租賃。
代理。
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許可協議。
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
關鍵管理人員薪酬。
4. 在銷售循環中為何要關注關聯交易,與此有關的舞弊方式有哪些,如何發現和防止
一、銷售循環中關注關聯交易的原因:
1、首先,關聯方交易可能會增加公司的經營風險,使公司陷入財務困境,從而可能導致壞賬風險。例如,大股東提供的擔保、資金或大股東以其他方式佔用的資金都會給公司帶來潛在的財務風險。與大股東及相關人員的非等價交易會降低公司的利潤。
2、其次,會影響公司的獨立管理能力,降低公司抵禦外部風險的能力。過多的關聯交易會降低公司的競爭力和獨立性,使公司過度依賴關聯方,尤其是大股東。例如,一些公司主要向關聯方購買原材料和銷售產品,其經營自主權受到很多限制。
由於公司的獨立性差,對關聯方的依賴性強,公司的市場競爭力下降。如果關聯方難以保護自己,公司可能會進入低谷。
3、最後,大量相關交易的發生會對公司形象產生負面影響,減少潛在客戶數量。使潛在客戶不願與公司做生意。公司的商譽將受到極大的傷害,不利於公司的長期健康發展。
二、公司的關聯方交易是不可避免的,一般公司會合理地充分利用關聯方交易,為企業帶來利益。因此,合法的關聯交易手段已成為經濟、方便、有效的重要因素。貿易的積極方面:
1、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營運資金周轉率。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了解可以避免信息不對稱,交易可以高效有序地進行,可以提高資金的運行效率,糾紛也容易協調解決。
2、集團內部關聯方的適當安排可以優化和加強企業間的合作,有利於公司的規模經濟,有利於向集團化、跨國公司的方向發展。
3、轉讓價格的安排可以減輕企業的稅負,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有利於企業的發展。
然而,關聯方交易對公司來說是一把雙刃劍。從長遠來看,關聯方交易的後果也會對公司產生負面影響,這也包含了很多法律風險。
(4)新三板企業關聯方交易問題探討擴展閱讀:
為規避風險,公司在進行關聯方交易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關聯交易的真實性。真實關聯方交易是指具有真實動機、符合商業行為的交易行為。虛假關聯交易不僅偏離了公司利益,而且往往還隱藏著違法、違法等因素。例如,一些公司為了轉移收入和分擔費用而捏造不存在的交易,或者通過互相借錢來調解利息費用。
一旦被查出,企業將面臨處罰,企業的信用也會受到影響。因此,企業應該注意關聯交易的真實性。
2、注意關聯交易的披露。關聯方交易的存在已不再是人們關注的焦點,及時、深入、完整、准確地披露關聯方交易信息已成為公眾投資者關注的焦點和監管部門工作的重點。只有堅持披露比存在更重要的原則,公司才能更加穩定地運營。
3、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平性。大部分必要的關聯方交易都是公司生存和發展所不可缺少的,如:綜合服務協議、主營業務所依賴的購買或租賃協議;這種關聯方交易也是公司持續的關聯方交易,此時也要考慮關聯方交易的公平性。
4、在關聯交易中要注意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在實踐中,關聯方交易多發生在新老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之間。雖然控股股東與其他股東在權利質量上沒有區別,但僅在數量上,控股股東的權利優於普通股東。關聯方交易經常損害少數股東的利益。
如果這個問題處理不好,就會引起小股東的不滿,可能會使企業陷入訴訟的泥潭,影響公司的聲譽,不利於公司的發展。總之,關聯方交易對公司來說是一把雙刃劍,所以公司在進行關聯方交易時必須謹慎,以免陷入困境。
5. 關聯交易是如何影響企業績效的
關聯交易的正面影響反映在可提高企業競爭力和降低交易成本,負面影響在於內幕交易、利潤轉移、稅負迴避、市場壟斷等。因此,無論是IPO還是新三板掛牌,對於關聯交易的審查都非常嚴格。關聯交易的正面影響反映在可提高企業競爭力和降低交易成本,負面影響在於內幕交易、利潤轉移、稅負迴避、市場壟斷等。因此,無論是IPO還是新三板掛牌,對於關聯交易的審查都非常嚴格。
從理想狀況講,有條件的企業最好能夠完全避免關聯交易的發生或盡量減少發生,但是,絕對地避免關聯交易背後可能是經營受阻、成本增加、競爭力下降。因此,要辯證地看待關聯交易,特別要處理好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清楚認識關聯交易的性質和范圍;
二是盡可能減少不重要的關聯交易,拒絕不必要和不正常的關聯交易;
三是對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和財務處理務必要做到合法、規范、嚴格。
6. 關聯交易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關聯交易(Related Transactions) 關聯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佔有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關聯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發起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其家屬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規范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立法規范 當前,我國用於調整關聯交易的制度規定,大部分是部門規章,層級偏低,約束性不強。下一步,應加強對關聯交易的立法工作,規范交易行為,貫徹競爭原則,讓一切交易都在市場競爭下進行。同時,隨著我國經濟國際化的發展趨勢,制定關聯交易的法律法規有助於實現同國際接軌,更好地開展國際經濟交往。通過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制定防止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利潤逃避稅收的法律,還可以達到防止國際稅源流失效果。 (二)加強對關聯交易價格公允性的審核,完善關聯交易披露 國際會計准則中列舉了三種關聯交易的定價方法,即可比非受控法、轉售價格法和成本加成法。我國可以借鑒相關經驗,通過列舉一些適用我國國情的定價方法,避免適用協議價格等含糊不清的詞語,以此來提高關聯交易價格公允性審核的可操作性。對於超出市場正常交易價格的,有關部門應當裁定關聯交易無效,從源頭上制止非公允關聯交易行為的發生。 (三)完善關聯交易信息的披露 通過增加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數量和質量,可降低關聯交易信息的不對稱,方便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也有利於監管當局提高監管效果。針對目前財務報告對關聯交易信息披露不完善、信息量小的問題,可通過制定規范,進一步增加相關信息披露量,細化關聯交易披露要求,如要求上市公司在財務報告附註中披露關聯交易產生的原因、交易金額、相應比例和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現金流量的影響程度等。 (四)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強調對上市公司財產的保護 可對上市公司董事會進行改組,引入少數股東,增強非關聯方股東的力量和發言權。在生產經營中,要引進入全面競爭機制,關聯方應與其他競爭者平等競爭,這樣才能確保關聯交易的有效和公允。要充分發揮監事會對公司管理層的監督作用,引入證券市場機構者,使他們成為監事會的主要部分,增強他們對大股東的制衡作用。針對獨立董事不獨立的現象,應從改變獨立董事的提名方式、擴大獨立董事的來源等方面著手,採取各種措施加強其獨立性。 (五)強化社會監督,發揮中介機構的監督作用 審計准則要求注冊會計師通過審計,確定關聯方及其交易是否存在,關聯交易的記錄和會計處理是否正確,關聯方及其交易的披露是否恰當。但許多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師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常常迎合上市公司的不合理要求,降低了審計質量,為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利潤開了方便之門。因此,應進一步規范會計師事務所的運作,開展事務所行業誠信和職業道德建設,強化相關中介機構工作人員的獨立性和風險意識,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和執業質量,確保獨立、客觀、公正地發表審計意見
7. 關聯企業交易存在的風險與問題都有哪些
關聯企業是一個雙向的、與單一企業或獨立企業相對應的概念,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是根據這種關系可能轉移資產和利潤並從中獲取利益的企業。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迅速推廣,關聯企業逐漸盛行,且有迅猛發展之勢。關聯企業以及關聯交易的發展,給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和監管當局的風險監管帶來了巨大的挑戰。一、關聯企業的形式
(一)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是典型的關聯企業形式。就典型的現代企業集團而言,其組織結構可以分為四個不同層次:
1、核心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一個層次。核心企業主要通過資產紐帶(其方式主要是控股和參股)將企業集團中的其他企業聯系起來。核心企業是整個企業集團的決策中心、資本經營中心和控制協調中心,它通常被稱為母公司(能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業的企業)。母公司大多數為控股公司,又可以分為純粹型控股公司和混合型控股公司。前者是指那些只從事資本經營而不兼生產經營的控股公司;後者是指那些不僅從事資本經營,而且從事生產經營的控股公司。
2、緊密層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二個層次。緊密層企業是受集團核心企業直接控制的從屬企業,通常稱為子公司(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包括全資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全部股份)和非全資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有表決權資本或雖然母公司持有表決權資本不足50%,但持股量大大超過其他股東,以致對公司具有控制能力)。這些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是企業集團所依託的主要生產經營主體。作為核心企業的子公司,在被允許的范圍內,同樣可以出資形成它所控制的子公司(即核心企業的孫公司)。
3、半緊密層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三個層次。半緊密層企業是集團核心企業的參股企業。核心企業對其參股企業所持有的股份均低於50%以下,並不足以達到控制水平。這些參股企業不僅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而且通常只受集團核心企業的影響,不受核心企業的控制。
4、鬆散層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四個層次。鬆散層企業是集團核心企業的協議企業。這些協議企業一般與核心企業訂有較長期的經濟合同,存在較穩定的協作關系。它們雖然與企業集團內部的其他組成成員之間不存在資產聯系,但在經濟上往往會與企業集團共進退,因此也被視為企業集團的組成成員,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關聯企業。
(二)合營企業。合營企業是指按合同規定,經營活動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業。這種共同控制一般也是按照投資比例確定表決權比例。合營企業屬於「控制」型的關聯企業。
(三)聯營企業。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企業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聯營企業屬於「影響」型關聯企業。
(四)關聯企業不一定是公司法人。按我國目前法律規定,企業既包括公司,也包括非公司的法人企業等,因此,關聯企業不一定都是公司的組織形式。非公司法人以及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企業只要對其他企業具有控制或重大影響等關系,也可以成為關聯企業。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關聯企業的各方都是法人,從關聯企業的定義出發,能對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以及施加重大影響的不僅僅是法人,一些特定的自然人也能做到,這些自然人可稱為關聯方,一是主要投資者個人,即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一個企業10%或以上表決權資本的個人投資者;二是關鍵管理人員,即有權力並負責進行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如董事、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主管各項事務的副總經理,以及行使類似政策職能的人員等;三是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即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有可能影響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的家庭成員。我們在研究關聯企業的形式時,不可不關注關聯方問題。
二、關聯企業對債權人的挑戰
關聯企業的出現,打破了傳統的單個的企業與債權人原來的關系和借貸秩序,對債權人的利益提出了挑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從屬公司利益不當受損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關聯企業中被控制的企業(以下稱從屬公司),在法律上具備法人資格,是獨立的民事主體,能夠獨立地借貸,並且能以自有的全部資產作為其債務的保證。但是,在存在控制公司的情況下,從屬公司在法律上的獨立地位,往往會因控制公司的不當控制而喪失部分的或全部的自主性,在這種情況下,從屬公司的債權人或因從屬公司資產的不當減少而架空債權保證,或因從屬公司的經營利潤不當減少而降低償債能力,或因控制公司轉嫁的經營風險而意外受損等等。對於債權人來說,關聯企業中從屬公司方面給自己帶來的風險,是風險的主要來源。
(二)關聯企業相互投資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
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投資,會出現資本虛增問題。關聯企業轉投資出現虛增資本的弊端,可能使債權人誤以為公司資本雄厚,從而給貸款帶來風險。
(三)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抵消債權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
如果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同時享有對方的債權,按照一般民法規定,控制公司可以主張抵消。但是,由於兩公司之間存在控制與從屬關系,控制公司很容易運用其控制力,製造虛假債權並以此抵消從屬公司的真實債權,使從屬公司的資產減少,從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害。
(四)不當增加從屬公司負債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
在關聯企業中,控制公司有可能利用其控制力,憑空製造從屬公司對控制公司的負債,從而盡量壓低從屬公司的資本。一旦從屬公司破產,可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或增加破產財產分配份額,或規避自己應承擔的責任,最終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五)關聯企業相互擔保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
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擔保,尤其是同一債權人的關聯企業相互提供擔保,將使該擔保形同虛設,從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害。
三、債權人防範關聯企業風險的對策
(一)認真研讀關聯企業的財務報告。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和關聯方交易的披露》,具體規定了關聯企業應當在會計報告中應披露的內容,債權人應:
1、詳細閱讀關聯企業的會計報告,從中獲得必要的信息。
2、縝密考察關聯企業會計報告的真實性,防止遺漏信息和虛假信息的誤導。
3、認真分析關聯企業會計報告中有關內容的相關性,從中發現不正常的現象,以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二)關注關聯企業投資和轉投資情況。鑒於關聯企業之間的投資有可能使一方獲得對另一方的控制權,從而改變企業之間的地位,導致改變有關各方與債權人的關系;另外,關聯企業之間轉投資往往會出現虛增資本的弊端,給債權人帶來損害,因此,債權人要特別關注關聯企業之間投資或轉投資的情況,搞清關聯企業之間關系地位的變化,以及這種變化給資產和負債帶來的變化,以便保護自己的權益。
(三)關注關聯企業的表決權結構。在關聯企業中,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間常有相互投資、交叉持股或循環持股現象,從而出現表決權資本和表決權的交叉,使從屬公司表決權的行使受控制公司的指揮。因此,債權人要關注關聯企業表決權的結構,如發現有交叉表決權的情況,應給予高度注意。
(四)嚴格審查關聯企業的貸款申請和授信。各商業銀行在處理關聯企業的貸款申請或對關聯企業授信時,應要求其提供所有關聯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注冊資本、主營業務、股權結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財務狀況、擔保情況及關聯交易等信息,並嚴格審查其真實性和合規性。要從整體上把握貸款或授信在關聯企業中的分布,確定對關聯企業的總體最高貸款或授信額度。要切實掌握關聯企業在本行系統內貸款或授信額度的執行情況及在他行的貸款或授信情況,關聯企業中的交叉擔保情況,防止關聯企業多頭取得貸款或授信以及互相擔保的風險。
(五)債權人受到侵害的請求對象。債權人在受到侵害而尋求法律保護時,要注意請求對象的全面性。
1、在控制公司操縱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地使其進行不符合常規的經營,損害了從屬公司的利益,進而損害了從屬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時,請求對象應包括從屬公司的控制公司。
控制公司利用從屬公司為其自身經濟目的服務,主要是藉助了從屬公司的獨立法人資格。在這種情況下,控制公司不須親自介入交易,由從屬公司獨立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並承擔交易產生的法律後果,這樣一來,就為控制公司謀求法外利益創造了機會。為規制控股公司這種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保護債權人利益,美國法院採用並發展了「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即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及其有限責任,直接追訴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債權人的責任。我國雖然尚無上述法律規定,但有追訴控制公司責任的道理。
2、控制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等負責人如果指使從屬公司從事不符合常規的經營,損害了從屬公司的利益,進而損害了從屬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時,債權人應請求公司負責人一並承擔連帶責任。
3、如果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從事不符合常規的經營,損害了從屬公司的利益,進而損害了從屬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而受益人是關聯企業中的其他從屬公司時,債權人應增加該受益公司為請求對象。
(六)債權人尋求法律保護時應強調的幾個問題。
1、如果債權人發現控制公司有惡意抵消與從屬公司債權的行為而受到損害時,應在搞清情況的基礎上,請求限制控制公司的債權債務抵消權。
2、如果債權人發現關聯企業中,控制公司有利用其控制力,憑空製造對從屬公司的債權或債權擔保,盡量壓低從屬公司的資本,參與從屬公司破產財產的分配,而損害債權人利益時,應請求在從屬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整等程序中,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的某些債權,不論其有無約定,均應次於從屬公司的其他債權受清償。這是英美法系的國家中普遍實行的「債權居次規則」。
四、關於關聯交易
關聯企業必然發生關聯交易。關聯交易是指關聯企業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這是關聯企業較常見的交易事項。
(二)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例如,母公司出售給其子公司設備或建築物等。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例如,甲、乙兩公司是關聯企業,甲公司專門從事設備維修服務,乙公司的所有設備均由甲公司維修,並全額支付維修費用,甲、乙公司之間的這種交易也是關聯交易。
(四)代理。關聯企業的一方依據合同,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務,如代理銷售貨物、代理簽訂合同等。
(五)租賃。租賃包括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關聯企業一方與另一方有租賃合同,存在租賃關系。
(六)提供資金。例如,企業從其關聯方獲得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的資金,或權益性資金的變動等。
(七)擔保和抵押。關聯企業一方為另一方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提供保證、抵押等。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企業與某一企業或個人簽訂管理企業或某一項目的合同,按照合同的約定,由一方管理另一方企業或項目的財務或日常經營。
(九)研究或開發項目的轉移。在存在關聯關系時,有時某一企業研究或開發的項目會因控制企業的要求,或是放棄,或是轉移給另一企業繼續實施。
(十)許可協議。例如,當企業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時,關聯方可能達成協議,允許另一方使用自己的商標等。
(十一)關鍵管理人員報酬。以上所舉例子是關聯交易的基本形式,當然,判斷關聯交易是否存在應當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目前,一些城市商業銀行在增資擴股時,吸收了大量的企業資本加入,有些還出現了控股的局面,形成了銀企之間的關聯關系。其中個別地方發生了控股企業操縱銀行高級管理層並進行惡意關聯交易的事件,這就提醒我們,不但要關心商業銀行客戶中的關聯企業和關聯交易,還要關心商業銀行自身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以切實防範金融風險。
8. 新三板上市 關聯交易需要作重大事項提示嗎
是的,必須要重大事項提示。
一、關聯交易
(一)定義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三十一條規定:掛牌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掛牌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1.1條規定,關聯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故關聯交易的定義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佔有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
關聯交易與普通交易之間的重大區別在於前者是發生在具有特定關聯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的交易。關聯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公司的發起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行政管理人員及這些人員的家屬和其所控股的公司。
(二)新三板對關聯交易的認定和要求
1、如何認定為關聯交易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三十二條規定:掛牌公司的關聯方及關聯關系包括《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的情形,以及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情形。對於關聯方的認定,目前股轉公司的審核態度是公司關聯方根據公司法和會計准則確定即可,可不參考IPO標准。
2、監管部門要求
關聯交易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形是允許存在的,監管部門對於公司關聯交易的基本態度是減少和規范。公司存在的關聯交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實體上應符合市場化的定價和運作要求,做到交易價格和條件公允;
(2)在程序上必須嚴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應制度的規定;
(3)在數量和質量上不能影響到公司的獨立性;
(4)必須對關聯交易進行信息披露。
(三)解決方案
對公司確實存在關聯交易的情況,應該對此進行處理並解決。公司在掛牌上市前,需根據自身情況採取以下方法處理關聯交易事項,以便順利實現掛牌:
1、主體非關聯化
主要方法有:將產生關聯交易的公司股權轉讓給非關聯方,對關聯交易涉及的事項進行重組和並購,對已經停止經營、未實際經營或者其存在可能對擬掛牌公司造成障礙或不良影響的關聯企業進行清算和注銷,設立子公司完成原來關聯方的業務等;
2、業務非關聯化
即購買發生關聯交易所對應的資產和渠道等資源,並納入公司的業務運營體系;
3、程序合法化
即嚴格按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對關聯交易進行審批和表決;
4、價格公允
即准備足夠的證據證明交易的價格遵循市場定價機制;
5、信息披露規范
嚴格遵守信息披露的規范,對近兩年一期的關聯交易情況進行披露,具體如下:
(1)根據交易的性質和頻率,按經常性和偶發性因素,分類披露關聯交易及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2)披露是否在公司章程中對關聯交易決策權力和程序作了規定;
(3)披露關聯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審議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價格是否公允;
(4)關聯方交易應當分別就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予以披露;
(5)披露擬採取的減少關聯交易的措施。
三、同業競爭
(一)定義
所謂同業競爭,可借鑒已經失效的《股票發行審核標准備忘錄第1號》的定義:同業競爭是指一切直接、間接地控制公司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單位與公司從事相同、相似的業務。故同業競爭是指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發行人相同、相似的業務,從而使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
(二) 新三板對同業競爭的認定和要求
在具有同業競爭的兩家公司之間,尤其是具有控制與被控制關系的兩家公司之間,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可以任意轉移業務與商業機會,這樣很容易損害被控制公司和投資者的利益。所以,為維護掛牌公司和以中小股東為主的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很多國家的資本市場對同業競爭都實行嚴格的禁止。
企業如進行IPO,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是企業上市的基本條件之一。新三板目前沒有嚴格禁止同業競爭,但相信將來對同業競爭的限制會越來越嚴格,因此,企業在掛牌時,也是盡可能要避免同業競爭。
1、如何認定為同業競爭
從實踐經驗來看,監管部門在判斷公司與競爭方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時,通常會關注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考察產品或者服務的銷售區域或銷售對象。若存在銷售區域地理距離遠、銷售對象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種產品或者服務,也可能不發生業務競爭及利益沖突;
(2)如存在細分產品,可考察產品生產工藝是否存在重大差異。若公司與競爭方的產品同屬於某一大類行業,但又存在產品細分情形,則兩者之間的生產工藝也將可以成為考察是否存在同業競爭的重要方面;
(3)考察公司所在行業的特點和業務方式。有時在具體個案中,監管部門也會結合公司所在行業的特點和業務運作模式來具體判斷是否構成同業競爭。
2、監管部門要求
上面已經提到,企業IPO是絕對不允許存在同業競爭的,鑒於企業IPO時同業競爭的絕對不可存在性,對於已經存在的同業競爭,擬掛牌公司必須在申請掛牌前徹底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同時,有關主體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就避免同業競爭作出妥善安排和承諾。
股轉公司對於同業競爭審核態度是不搞一刀切,分具體情況,盡量整改或提出整改措施,如實在難以解決的就如實披露,並在後續持續督導過程中關注。當然,前面已經提到,律師在提供服務時,還是盡可能徹底解決同業競爭問題。
(三)解決方案
同業競爭如果存在,對掛牌是一大障礙,因此,如果判斷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情形,必須採取各種措施解決,具體如下:
1、收購合並
將同業競爭的公司股權、業務收購到擬掛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並競爭公司等;
2、轉讓股權和業務
由競爭方將存在的競爭性業務或公司的股權轉讓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方;
3、停業或注銷
直接注銷同業競爭方,或者競爭方改變經營范圍,放棄競爭業務;
4、作出合理安排
如簽訂市場分割協議,合理劃分擬掛牌公司與競爭方的市場區域,或對產品品種或等級進行劃分,也可對產品的不同生產或銷售階段進行劃分,或將與擬掛牌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委託給擬掛牌公司經營等;
5、多角度詳盡解釋同業但不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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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關聯方問題,法規和實踐都非常復雜,也是證監會關注的重點。很多項目因為關聯方問題處理不當,最後構成了上市障礙。
一、關聯方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
目前,國內與關聯方相關的法律法規很多,也比較雜亂,主要的法律法規如下:
二、法規總結分析
不管是招股說明書格式指引(IPO上市)還是公開轉讓說明書格式指引(新三板掛牌)都明確要求「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披露關聯方、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在這一點上,新三板掛牌與IPO上市是一致的。
但是,《公司法》和企業會計准則對於關聯方的定義過於寬泛,執行起來難度較大(《公司法》用「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涵蓋了大量內容;企業會計准則使用的「關鍵管理人員」、「主要投資者個人」、「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等詞范圍模糊),所以實踐中大家應該按照股票上市規則來操作。
相關法律法規詳細對比分析如下:
三、實踐中執行情況
實踐中,新三板、創業板、主板(含中小板)公開轉讓說明書或招股說明書中都按照股票上市規則,將關聯方范圍進行細化和執行,關聯方范圍包括了持股5%的法人企業,5%的自然人、關聯自然人及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或擔任董、高的企業(包括獨立董事兼任獨立董事的其他企業),且由於申報期的原因均擴展到了過去2-3年而不是12個月。
注意的是,新三板掛牌、IPO上市一般均未將關聯方范圍擴展到5%以上法人的一致行動人,新三板如剛掛牌的鋼聯物流(871679),主板(中小板)如剛過會的春風動力,創業板如剛過會的中環環保、雙一科技。
當然,實踐中也有擴展到一致行動人的案例,比如主板(中小板)剛過會的皇馬科技、創業板的賽意信息。
關於關聯自然人的披露問題,一般企業均披露到了董監高、5%以上自然人股東的信息,對於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則均籠統闡述。
另外,關於應否把子(孫)公司作為關聯方披露的問題,實踐中均有,雙一科技、永福電力披露了,中環環保未披露。
個人覺得不應該把子(孫)公司作為關聯方披露。掛牌上市都是披露的合並整體的概念,子公司已經在合並體內了,不應該在視同關聯方進行披露。(子公司是母公司關聯方,而不是合並的關聯方)
最後,關於券商(公開轉讓說明書、招股說明書)與會計師(審計報告)披露差異的問題。
證監會明確要求券商參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規則》、《企業會計准則》等,披露內容不能完全按照會計師的標准,不僅應按照上述規則中從嚴要求,還須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把握關聯方和關聯關系(2012年第3期保代培訓記錄)。
但是,注冊會計師僅需要參照《企業會計准則》核查與披露關聯方與關聯交易。
實踐中,券商會要求會計師與其整體核查范圍保持一致,但是具體披露的時候,會計師可以僅披露有交易的關聯方。
四、潛在關聯方核查
造假上市案例基本上都是通過潛在關聯方配合完成的。所以潛在關聯方是證監會核查的重點,不管是企業還是中介機構都要特別注意。
1、潛在關聯方特徵
(1)交易對方曾經與公司或其主要控制人、關鍵管理人員等存在關聯關系。(也就是關聯方非關聯化,證監會特別關注)
(2)交易對方注冊地址或辦公地址與公司或其集團成員在同一地點或接近。
(3)交易對方網站地址或其IP地址、郵箱域名等與公司或其集團成員相同或接近。
(4)交易對方名稱與公司或其集團成員名稱相似。
(5)交易對方主要控制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購銷等關鍵環節的員工姓名結構與公司管理層相近。
(6)交易對方和公司之間的交易與其經營范圍不相關。
(7)互聯網難以檢索到交易對方的相關資料。
(8)交易對方長期拖欠公司款項,但公司仍繼續與其交易。
(9)交易對方是當年新增的重要客戶或重要供應商。
2、如何通過已知關聯方查找潛在關聯方
(1)實施關聯方問卷調查
獲取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他關鍵管理人員提供的關聯方清單及聲明書。
(2)調閱關聯法人的工商登記資料
通過律師協助調取關聯方的整套工商登記資料;不僅需關注工商登記資料的主要信息如股東、董事、監事、高管等信息,要需關注辦理工商變更的人員是否是發行人的員工,工商登記資料中所留的電話號碼是否和發行人的電話號碼重復或相似。
(3)以實際控制人及關鍵人員為關鍵字,到發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管理局檢索
(4)對於實際控制人等重要自然人或可疑的自然人,可以通過調閱戶口簿或走訪其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查詢調查等。
(5)調閱董監高及其他關鍵管理人員徵信報告
調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他關鍵管理人員個人的徵信報告。關註上述自然人是否存在對外擔保;關註上述自然人是否存在大額銀行借款,需關註上述資金用途和資金流向;若徵信報告存在其他異常信息,需以異常信息為線索進行充分盡調,以識別未發現的關聯方。
(6)以董監高及其他關鍵管理人員為關鍵字進行網路搜索,以查找是否存在異常投資信息
實踐中在通過全國法院執行網進行董監高資格核查時,發現發行人高管存在控制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欠債被訴的情形,而該高管可能礙於情面並未在調查問卷中寫明。
五、關聯方非關聯化核查要點
實踐中,關聯方非關聯化的情況較多,對此,證監會重點關注如下:
1、非關聯化後,相關方與發行人持續的交易情況。
2、為了規避相關規定而剝離的業務,如規避跨省環保核查。
3、考察發行人已經剝離的業務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違法違規。
4、非關聯化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委託等代理持股情形;非關聯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關聯化對發行人的獨立性、改制方案完整性以及生產經營的影響;非關聯化後的交易是否公允。
5、證監會重點關注關聯交易非關聯化問題,必要時將提請發審委關注。
結論: 建議企業在咨詢中介機構意見後再處理關聯方問題;中介機構在處理關聯方問題時一定要慎重,反復論證,以免給掛牌上市留下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