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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兼並重組非上市企業

發布時間: 2023-09-12 15:18:47

⑴ 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證監會等相關部門對交易雙方有什麼政策規定

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資產,只要A公司就B公司達成協議,支付款項(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資產置換,也可以向B公司發行股票),都需要將方案報證監會核准,最後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⑵ 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收購雙方協商收購事宜,徵得被收購股權代表的同意,向有關部門申請轉讓,簽訂收購協議,必須履行的法定報告、公告義務。上市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三條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權益及變動情況,依法嚴格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在相關信息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人報告、公告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⑶ 國家對非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的規定

非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政策,包括重用資本市場、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完善土地使用政策、引導企業開展跨國並購、消除跨地區兼並重組障礙、放寬民營資本市場准入等政策。
【法律依據】
《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三條
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公眾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二)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所購買的資產,應當為權屬清晰的經營性資產;
(三)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後有利於提高公眾公司資產質量和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公眾公司重組後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
(四)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後有利於公眾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⑷ 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的流程,以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不適用。

適用什麼樣的程序要看被收購公司的資產、收入和利潤情況。
如果收購觸及重大資產重組條件的,要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報證監會,證監會並購重組委審核。具體條件看《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不夠重大資產重組條件的,看上市公司自己的《對外投資管理辦法》,其中規定了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對外投資的審批許可權,該誰批的誰批。有的收購涉及的金額很小,連董事會都不用上,直接總經理或董事長批了就行。
如果是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或者股權方式收購非上市公司的,那就麻煩很多,要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報證監會,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審核。具體可以看《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如果涉及到關聯交易的,看上市公司自己的《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其中規定了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關聯交易的審批許可權,該誰批的誰批。獨立董事還要發表意見。
不管是什麼情況,只要涉及到上董事會、股東大會的,都要報交易所對外公告。還有就是,評估都是必要的。

⑸ 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

法律分析:關於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程序是怎樣的的問題,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分析如下:非上市公司收購流程:1、意向性洽;2、雙方盡職調查;3、商定收購協議條款;4、雙方股東會決議5、簽訂正式收購協議;6、必要時還需審計、評估和出具相關法律意見書;7、涉及國資的,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是國資審批;8、涉及外資的審批;9、其他特殊項目涉及的政府審批;10、現金收購支付收購價款,其他方式收購按照協議辦理相關支付手續;11、驗資;12、工商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本公司股份的收購及質押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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