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科創板企業披露
1. 科創板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如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科創板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或者對投資決策有較大影響的事項,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且信息披露文件應當材料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
同時,科創公司應當結合所屬行業特點,充分披露行業的經營信息,以及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活動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
2. 科創板是如何體現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理念的
在上交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增量改革。這次改革不僅是新設一個板塊,更重要的是,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方向,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股票發行上市制度,發揮科創板改革試驗田的作用,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科創板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理念,突出體現在:
一是始終堅持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發行人披露的信息對於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具有重大影響。因此,科創板對發行人的誠信義務和法律責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發行人不僅需要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同時還必須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
二是建立了更加全面、深入和精準的信息披露制度體系。科創板結合境外股票發行市場准入的經驗得失,對現行的發行條件進行了系統地梳理,保留了最基本的發行條件,對於可以由投資者判斷的事項逐步轉化為信息披露的制度要求。
三是在發行審核環節,更加關注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質量。科創板發行審核除了關注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准確、完整外,審核的過程、審核的意見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是在持續信息披露方面,科創板也做出了差異化的安排。科創板結合科創企業的特點,進一步強化了行業信息、核心技術、經營風險、公司治理、業績波動等事項的信息披露,而對於信息披露量化指標、披露時點、披露方式、暫緩豁免披露商業敏感信息、非交易時間對外發布重大信息等方面,作出更具彈性的制度安排,以保持科創企業的商業競爭力。
3. 科創板中報披露時間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三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