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餐飲企業案例
『壹』 新三板上有哪些精彩的並購案例
案例:九鼎投資與飛天誠信(證券代碼:300386)
2014年12月30日飛天誠信與九鼎投資在上海自貿區聯合發起設立上海溫鼎投資中心,作為飛天誠信產業並購整合的平台,該基金將聚焦於信息安全產業鏈上下游相關標的公司並購與重組過程中的投資機會,致力於服務上市公司的並購成長、推動公司價值創造,並在與公司生態相關的互聯網、移動互聯網、雲計算等領域提前布局。
基金的組織形式為有限合夥企業,一期規模3億,存續期為5年。飛天誠信作為基金的有限合夥人,以自有資金出資1.5億元,其餘部分由合夥人共同募集。根據基金的投資進展,飛天誠信和九鼎投資可以追加投資,擴大基金規模。
優點:由於上市公司投入資金比例較大,對並購基金其餘部分資金募集提供背書,資金募集比較容易;可以充分發揮PE機構在資金募集與基金管理方面的優勢,無須上市公司投入精力管理並購基金。
缺點:上市公司前期投入大量資金,佔用公司主業的經營性現金流。
模式二:PE機構出資1-2%,上市公司或其大股東作為單一LP出資其餘部分
案例:九派資本與東陽光科(證券代碼:600673)
2014年7月九派資本與東陽光科合作設立「深圳市九派東陽光科移動通訊及新能源產業並購基金」,充分發揮各自優勢,作為東陽光科產業整合平台,圍繞東陽光科既定的戰略發展方向開展投資、並購、整合等業務。
基金的組織形式為有限合夥企業,基金規模為3億元。九派資本做為基金GP,認繳出資0.03億元,出資比例為1%,東陽光科作為基金LP,認繳出資2.97億元,出資比例為99%。
優點:資金主要由上市公司提供,上市公司決策權利較大;未來獲得的後期收益分成比例較其他模式並購基金高。
缺點:此類並購基金通常規模較小,無法對大型標的進行並購;並且絕大部分由上市公司出資,無法發揮資本市場的杠桿作用。
模式三: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與大股東控制的其他公司一並)與PE機構共同發起成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由該公司作為GP成立並購基金,上市公司出資20-30%,上市公司與PE機構共同負責募集其餘部分
案例:九鼎投資與海航集團
2015年7月21日,九鼎投資與海航物流集團及其旗下的天行投資發起設立天行九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GP發起物流產業投資基金。該基金總規模200億元,專注於投資物流產業內的細分行業龍頭和創新型物流企業。
優點:PE機構與上市公司共同作為GP股東分享管理費及收益分成;
缺點:上市公司需要負有資金募集責任,作為基金管理人股東,面臨著雙重稅收的問題。
模式四:上市公司出資10-20%,結構化投資者出資30%或以上作為優先順序,PE機構出資10%以下,剩餘部分由PE機構負責募集。
案例:金石投資與樂普醫療(證券代碼:300003)
2014年8月25日,樂普醫療與金石投資發起設立「樂普-金石健康產業投資基金」,作為GP發起物流產業投資基金。該基金總規模10億元,其中樂普醫療出資1.5億元,金石投資出資0.85億元,剩餘資金由金石投資負責向結構化投資者募集,該基金專注於投資健康產業,主要包括醫療器械、設備、葯物及其上下游產業投資;醫療服務行業(主要為醫院)的收購及託管。
優點:由於優先順序投資者要求的回報收益較低,因此利用較多結構化資金可以降低資金使用成本,杠桿效果明顯;
缺點:結構化資金募集一般要求足額抵押或者擔保,並且要求有明確的並購標的。如果銀行作為優先順序則內部審核流程較為繁瑣,基金設立效率較低。
模式五:上市公司出資10%以下,PE機構出資30%,剩餘部分由PE機構負責募集。
案例:海通開元與東方創業(證券代碼:600278)
2013年10月31日,東方創業發布投資公告,稱出資500萬元與海通開元投資有限公司及其他幾家股東共同發起設立「海通並購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並投資1.45億元認購該並購管理公司發行的並購基金,基金規模為30億元。
GP為海通並購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注冊資金為1億元。海通開元出資5100萬元,占股比51%,東方創業擬出資500萬元,占股比5%;LP中,海通開元擬認購10億元,東方創業擬認購1.45億元,剩餘出資額由海通開元募集。
優點:上市公司僅需要佔用少量資金即可撬動大量資金達成並購目的;
缺點:上市公司質地需非常優質,PE機構具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並購標的明確,短期投入即可帶來大額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