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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地稅企業印花稅新規

發布時間: 2023-09-24 01:38:00

印花稅新規

法律分析:1、為進一步規范印花稅管理,便利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分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稅源管理、第三章稅款徵收、第四章減免稅和退稅管理、第五章風險管理等。

法律依據:《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印花稅管理,便利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除證券交易外的印花稅稅源管理、稅款徵收、減免稅和退稅管理、風險管理等事項,其他管理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印花稅管理應當堅持依法治稅原則,按照法定許可權與程序,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堅決維護稅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加強部門協作,提高印花稅征管質效,實現信息管稅。

⑵ 印花稅減免稅優惠政策2021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於金融機構以及小、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對於小微企業借款合同免徵對應的印花稅,以及對於月銷售總額不超過三萬元的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將這兩項政策的優惠期限都延長到一定的時間。小規模的納稅人按月申報不超過三萬的,免徵增值稅。但是萬分之三的購銷合同印花稅還是需要繳納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⑶ 印花稅最新政策2022年

印花稅最新規定是減半收取,按件徵收的免於徵收。企業注冊成立,會有一個驗資憑證,這個在印花稅的徵收范圍內,根據最新規定,按照實收資本金額的0.25‰收取。而一般的憑證,之前是按照5元每份徵收印花稅,現在不用繳納。


一、印花稅最新規定是什麼?

從5月1日起,將對納稅人設立的資金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徵收的印花稅減半,對按件徵收的其他賬簿免徵印花稅。也就是從5月1日開始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由0.5‰貼花降為0.25‰。記其他賬簿由原來每本5元的印花稅改為免收。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註明或者畫銷。

二、印花稅的徵收范圍是什麼?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三、哪些憑證可以免徵印花稅?

1、已經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抄本,但是視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撫養孤老傷殘人員的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6、企業因改制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7、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

8、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

綜上所述,印花稅是企業經營中涉及的一個主要稅種,在最新的印花稅規定中,徵收的稅率減半,對於單件徵收的免徵,這樣對企業來說是一種減負,節約稅費。企業繳納印花稅,一般是財務人員將稅票買回,自行在購銷合同等憑證上貼花。

⑷ 印花稅新政策2022

印花稅雖然是一個小稅種,但是企業在實際運行的過程中,同樣不能忽視。對於企業來說,只要是涉稅事項,都沒有小事!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1、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2022年第10號公告可知,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徵收印花稅。需要注意這裡面不包括證券交易印花稅。
2、「資金賬簿」的印花稅在2022年1月1日-6月30日之間減半徵收,即按照0.25‰的稅率計算印花稅。
這里需要注意,不是說從2022年7月1日開始,「資金賬簿」的印花稅稅率將會發生變化,而是說從2022年7月1日開始,「資金賬簿」的法定稅率就是0.25‰了。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將會從2022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印花稅征稅范圍?
印花稅的征稅范圍是在我國境內書立或領受的各種應納稅憑證。它是通過印花稅稅目體現的,凡列入稅目的屬於征稅范圍,未列入的則不征稅。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1)各類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築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具體包括財產所有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權等轉移書據。
另外,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3)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營業賬簿按其反映的內容可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賬簿。其他賬簿,是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如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
根據稅收管轄的屬地原則,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僅限於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的憑證,而且包括在境外書立、領受但在我國境內使用,在我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綜上所述,個人依據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印花稅即使是一個小稅種,但也要注重它,將應當上繳的稅上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主席令第八十九號)(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規定,第十三條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當向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納稅人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第十五條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證券交易完成的當日

⑸ 廣東省的印花稅怎樣計算

  1. 購銷合同:按銷售收入的×萬分之三

  2. 加工承攬合同:按加工或承攬的收入×萬分之五

  3. 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按承包的金額×萬分之三

  4.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的金額×萬分之三

  5. 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的金額×千分之一

  6. 貨物運輸合同:按運輸的費用×萬分之五

  7. 倉儲、保管合同:按保管、倉儲的費用×千分之一

  8. 借款合同:按照借款的金額×萬分之零點五

  9. 財產保險合同:按保險費的金額×千分之一

  10. 技術、服務等合同:按合同所載的金額×萬分之三

  11. 產權轉移書據、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移書據:按書據所載的金額×萬分之五

  12. 營業賬簿包括生產經營賬冊,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

  13. 權利、許可證照:每件貼花五元

⑹ 印花稅最新申報方法

新版印花稅申報方式:應交印花稅金額低於500元可以帶著合同或憑證原件(外文需要翻譯件),到地稅辦事大廳或者代售銀行購買印花稅票,自行貼花劃銷。
應交印花稅金額高於500元需要帶著合同或憑證與案件,公章,地稅綜合納稅申報表(蓋了章的就不用帶公章)到公司所屬地稅局辦事大廳申報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它可以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並粘貼印花稅票,或委託代征,稅務機關經由發放或者辦理應稅憑證的單位代為徵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⑺ 印花稅2022年新規

印花稅最新政策(2022版)
隨著印花稅法制定出台,我國現行18個稅種中已有12個稅種制定了法律,稅收法定加快落實。
印花稅計稅依據
含不含增值稅解決了
印花稅計稅依據含不含增值稅的問題,之前的口徑都是默認合同價稅分離簽訂的可以按不含稅價計稅,但是這個默認規定沒有法律法規明確,印花稅立法就會解決這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或者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應稅憑證在境內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第三條 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是指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轉讓公司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的存托憑證。
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徵收,不對受讓方徵收。
第四條 印花稅的稅目、稅率,依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
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第六條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計稅依據不能按照前款規定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 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該證券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稅依據;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
第八條 印花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第九條 同一應稅憑證載有兩個以上經濟事項並分別列明金額的,按照各自適用的稅目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金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十條 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一條 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後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二條 下列憑證免徵印花稅:
(一)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稅憑證;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
(四)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
(五)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提供優惠貸款書立的借款合同;
(六)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
(七)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葯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八)電子商務經營者與用戶訂立的電子訂單。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徵印花稅的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當向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不動產產權發生轉移的,納稅人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第十四條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第十五條 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證券交易完成的當日。
第十六條 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每周終了之日起五日內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第十七條 印花稅可以採用粘貼印花稅票或者開具其他完稅憑證的方式繳納。
印花稅票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印花稅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監制。
第十八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徵收管理。
第十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法自 2022年7 月 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印花稅法(草案)與印花稅暫行條例對照表(條文中黑體字部分為修改的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菏澤市稅務局關於印花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菏澤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1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於印花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0號),現將我市印花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實行印花稅核定徵收的部分應稅稅目,計稅依據與核定比例確定如下
(一)購銷合同
1.工業企業:工業采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徵收。
2.商業零售企業:商業零售采購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20%核定徵收。
3.外貿企業:外貿采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徵收。
4.商業批發企業:商業批發采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100%核定徵收。
5.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施工采購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70%核定徵收。
(二)加工承攬合同
按加工、承攬金額的80%核定徵收。
(三)貨物運輸合同
按運輸收入、費用的80%核定徵收。
(四)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收入、費用的80%核定徵收。
(五)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費用的100%核定徵收。
(六)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的100%核定徵收。
(七) 財產租賃合同
按租賃金額的100%核定徵收。
(八) 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金額的100%核定徵收。
(九) 財產保險合同
按保險費金額的100%核定徵收。
(十) 技術合同
按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收入或成本費用金額的100%核定徵收。
二、關於裝飾、裝修合同繳納印花稅的問題
裝飾、裝修合同按照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菏澤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花稅核定徵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 菏澤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菏澤市稅務局
2018年11月2日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於印花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0號
為進一步助力新舊動能轉換,積極優化營商環境,推動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將印花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實行印花稅核定徵收的部分應稅稅目,計稅依據與核定比例確定如下:
(一)購銷合同
1.工業企業:工業采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徵收。
2.商業零售企業:商業零售采購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20%核定徵收。
3.外貿企業:外貿采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徵收。
(二)加工承攬合同
按加工、承攬金額的80%核定徵收。
(三)貨物運輸合同
按運輸收入、費用的80%核定徵收。
(四)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收入、費用的80%核定徵收。
二、關於裝飾、裝修合同繳納印花稅的問題
裝飾、裝修合同按照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財產行為稅相關政策規定的公告》 (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5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第二條、《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發布《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目、第三目、第四目,第二項,第六項,第七項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2018年9月26日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於印花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一是《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對符合印花稅核定徵收條件的應稅合同實施核定徵收。為推動我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進一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積極優化營商環境,對印花稅部分稅目的核定徵收計稅金額比例做了調整。二是對即將到期的裝飾、裝修合同繳納印花稅的政策問題進行續期。
二、公告主要內容
本公告主要對工業企業、商業零售企業、外貿企業的購銷合同及加工承攬、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合同的印花稅核定徵收計稅金額比例做了調整和全省統一,對即將到期的裝飾、裝修合同繳納印花稅的政策問題進行續期。具體是:
(一)實行印花稅核定徵收的部分應稅稅目,計稅依據與核定比例確定如下:
1.工業企業購銷合同:工業采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徵收;

⑻ 印花稅2021年新規

印花稅,是稅的一種,是對合同、憑證、書據、賬簿及權利許可證等文件徵收的稅種。納稅人通過在文件上加貼印花稅票,或者蓋章來履行納稅義務。2021年對印花稅的新規定如下:
(1)小型企業、微型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印花稅最高減征50%
(3)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
(4)印花稅匯總繳納的期限。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
法律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條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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