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業稅負情況
㈠ 新三板如何合理避稅
.新三板合理避稅方法
合理避稅就是說企業通過合乎法律法規的正當手段規避或者享受稅收優惠。通常來說,新三板企業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進行合理避稅:
.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避稅:可以利用產業性稅收優惠政策、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以及財政扶持與補貼政策進行節稅。
.營改增制度下,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後,有利於消除重復征稅,可以有效降低納稅人稅負。
.可以利用多企業稅務架構設計進行避稅:在海外投資中,企業可以通過良好的稅務架構,在不同國家和地區設立一系列特殊載體公司並以適當資本形式注入,使得從海外項目或資產到我們投資主體的國際稅負綜合最低。實際操作中,可以通過對持股架構、資本架構的設計進行避稅。
.合夥持股更節稅:為激勵員工的目的,多數掛牌企業會在股份制改造前實施股權激勵。作為股權激勵的組織形式,可以採用個人直接持股的方式,也可以採用設立持股平台的方式進行。公司制持股平台的稅負高,而有限合夥持股平台具有稅收優勢,安排靈活方便,故應考慮有限合夥企業作為高管持股平台的可能性以發揮其稅務優勢。另外,許多地方對合夥企業還有進一步的稅收優惠。
.關聯交易盡量少:稅務機關出於反避稅的目的,會對關聯交易非常關注,特別在「新三板」掛牌的公司,其關聯交易必須公開披露,也應該格外注意其中的涉稅風險。因此,企業需要考慮關聯交易的必要性,不應為了享受稅收優惠而虛構關聯交易,同時也應該關注關聯交易的定價機制和交易價格的公允性,以此來減少被稅務機關特別納稅調整的風險。
.合理的員工薪酬體系與福利制度:賬務中會出現一些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企業可以盡量規避這些不能再稅前扣除的科目。比如由於交通事故產生的員工醫葯費,可以按交通事故放在營業外支出科目,這樣年度所得稅清繳時必須調增,如果放在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4%也是可以的,這樣就合理規避了企業所得稅。
㈡ 新三板股權轉讓增值稅要繳納嗎
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國家的各項政策也在不斷的健全,那麼國家也會在各個方面都促進企業的建立,企業在運營的過程中也會涉及到 股權轉讓 方面,那麼新三板股權轉讓是否要繳納 增值稅 ?按照規定,如果轉讓的是有價證券,則需要繳納增值稅,下面就詳細介紹一下。 一、新三板股權轉讓增值稅要繳納嗎? 新三板企業股權轉讓,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關鍵是判斷新三板企業股權是否屬於屬於有價證券,若屬於有價證券就要繳納增值稅,否則,就不需繳納增值稅。 二、股權轉讓的性質 股權轉讓協議 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根據《 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股權轉讓合同 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 合同當事人 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 股東變更 之後,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一方才能取得股東身份。 三、種類 股權轉讓是股東(轉讓方)與他人(受讓方)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發生的股權轉移。由於股權轉讓必須是轉讓方、受讓方的意思一致才能發生,故股權轉讓應為契約行為,須以協議的形式加以表現。 1、持份轉讓與股份轉讓 持份轉讓,是指持有份額的轉讓,在中國是指 有限責任公司 的出資份額的轉讓。股份轉讓,根據股份載體的不同,又可分為一般股份轉讓和股票轉讓。一般股份轉讓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轉讓,實際包括已繳納資本然而並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轉讓,也包括那些雖然認購但仍未繳付股款因而還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是指以股票為載體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還可進一步細分為記名股票轉讓與非記名股票的轉讓、有紙化股票的轉讓和無紙化股票的轉讓等。 2、書面股權轉讓與非書面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多是以書面形式來進行。有的國家的 法規 還明文規定,股權轉讓必須以書面形式、甚至以特別的書面形式(公證)來進行。但以非書面的股權轉讓亦經常發生,尤其以股票為表現形式的股權轉讓,通過非書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進行。 3、即時股權轉讓與預約股權轉讓 即時股權轉讓,是指隨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或者受讓款的支付即進行的股權轉讓。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條件的股權轉讓,為預約股權轉讓。中國《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該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該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該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 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該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為規避此項法律規定,發起人與他人簽署於附期間的 公司設立 1年之後的股權轉讓協議,以及董事、監事、經理與他人簽署附期限的股權轉讓協議,即屬於預期股權轉讓。 在近幾年中,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也是建立了越來越多的企業,其中就包括了新三板企業,如果新三板企業在進行股權轉讓時,雙方也一定要在股權轉讓時,一定要先進行協商和溝通,如果在進行轉讓時發生了任何違反規定的行為,我們也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
㈢ 新三板交易涉及哪些稅
小編初步整理的新三板交易稅如下,更多新三板相關知識,參考第一路演:
一、企業法人的納稅
(一)企業所得稅
對於企業法人而言,轉讓新三板的股票屬於財產轉讓范疇,按照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營業稅
我國現行稅法規定股票買賣業務屬於金融商品轉讓,屬於營業稅的金融保險業稅目,稅率為5%。
(三)印花稅
在新三板買賣、繼承、贈予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二、個人投資者的納稅
(一)個人所得稅
當前,對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實行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
(二)營業稅
當前,對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三)印花稅
在新三板買賣、繼承、贈予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與企業法人的政策一致。
(四)股息紅利
股息紅利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個有持股在1個月以內的,按股息紅利的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在1個月以上至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這些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㈣ 下列哪些是新三版掛牌、IPO股改時涉及的主要稅務問題
新三板或IPO上市的稅務問題
互聯網產品可能要面臨兩個點:一個是痛點,一個是癢點,前者打動用戶,後者娛樂用戶。今天我們說說企業掛牌新三板以及未來IPO都會面對的「痛點兼癢點」——稅。
稅是企業的痛點,因為稅務問題真切的刺痛公司管理團隊的心,很多企業甚至因為稅務不合規上市失敗。一方面是要補交的稅太多,公司沒有足夠的現金;二是稅務的歷史問題過多,即便想補也不知道從何開始。
那為什麼說稅務還是企業的癢點?因為稅務可以幫企業省錢。企業所得稅率是25%,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是45%,個體工商戶最高邊際稅率是35%,股權轉讓涉及20%的個人所得稅。合理的稅務籌劃可以幫企業省很多錢,特別是現金。
民營公司經營中經常會遇到下面這些稅務問題,可以說這是大部分民營企業財務現狀,請不要對號入座。
1.產權結構不明確
產權結構問題經常出現在家族企業和合夥企業中。由於產權結構不明確,導致融資或上市失敗的案例很大。土豆被優酷收購,真功夫融資失敗,都緣起產權結構問題。
2.多賬核算,財務操作不規范
很多中小企業有幾套賬:一套賬交給稅務部門審核,一套賬交給銀行部門申請貸款,再有一套賬用來內部經營管理。當准備IPO或掛牌時,企業會因為不知道用哪套賬而陷入兩難境地。交給稅務部門的賬上利潤不夠多,用內部賬就會暴露稅務問題。多賬經營同樣是企業融資的障礙,因為這會影響投資公司和證券公司對企業的估值評價。
3.重大交易和事項缺乏稅務籌劃
企業在並購、收購其他公司或者出售業務部門前,會進行盡職調查,審查目標企業或部門經營管理是否合規,是否有潛在的風險。但是,更重要的是企業要計劃好退出路徑。宋平建議:「企業在並購、收購或出售業務部門時,需要進行提前籌劃。」
如果企業進行的是股權投資或財務投資,而不是戰略投資,管理層就要清楚投資後資金如何退出。資金退出時就會涉及到繳稅,例如,出售股權繳納25%的所得稅,如果再考慮上股東分紅投資所得,還要加上20%的個人所得稅——形象的說,每賺1元錢要向國家上繳大約4毛錢的稅。
對於一些規模大的公司來說,子公司之間的資金調撥、資產轉讓、業務轉讓也有可能涉及稅務風險。稅務講究獨立交易原則,同一控制人的多個獨立公司在進行交易時如果出現資產定價不合理的情形,稅務局會對所得稅進行問責。
企業的日常經營,以下這些環節格外容易出現稅務問題
1.不合規發票
企業利用不合法的費用票據和進項票據充當發票,在上市或掛牌審計中,假發票很容易被識破。
2.多賬核算
我們上面所說的,企業內部用多套賬來分別對付銀行、稅務監管部門和老闆(也就是做內部核算)。
3.實物出資
以非貨幣形式出資而產生資產是需要繳稅的。例如,用技術或專利作價作為注冊資本,需先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墊資出資,在注冊完成後把借款歸還,可能構成抽逃資金虛假驗資的問題。
4.輔業剝離,股權劃轉
主業輔業分離可能需要繳納流轉稅,流轉稅包括營業稅、增值稅、財產稅。子公司之間資產轉讓需評價資產的公允價值,如果作價不合理,稅務部門會對資產進行重新評估。
5.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簡稱股改)
股東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時,需先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再轉增股本。宋平說,很多股東不理解為什麼權益沒有變現到自己的口袋裡還要交個人所得稅。但是按照稅法的規定,轉增股本涉及兩個動作,一個動作是分配利潤,另一個是增資,一旦發生了利潤分配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6.日常經營的關聯交易
現在很多公司同時控股多家公司,這些公司之間可能是上下游產業鏈的關系。不過無論業務上有沒有聯系,業務上的交易都遵循獨立交易原則。例如,A企業賬面上有一千萬的閑置資金,A企業把這筆錢劃到子公司B企業,事實上發生了借貸行為,而借貸行為必須在財務上有所表現。雖然對於B企業來說利息是一筆財務費用,但對於A企業來言,利息構成收入就必須要繳納相應的營業稅和所得稅。
7.稅務優惠
國家規定,高新技術和軟體企業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率優惠政策。宋平建議:「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業想占稅務便宜一定要慎重。」他舉例,前幾年國內一家知名的奶粉企業在申請上市過程中,被審計署查出公司所掌握的高新技術企業資質不符,這家公司需要補交稅款並額外繳納滯納金,後來上市也被喊停了。
8.股權激勵和股權代持
企業授予員工股權本質上是員工的受雇所得,這意味著這項收入適用高達45%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在這種情況下,股權激勵就是一個合法的避稅工具,因為股權激勵屬於資本轉讓所得和投資收益范疇,適用20%的所得稅率。
另外,上市前後代持股權可能涉及到回歸,稅務部門認為代持人和實際股權歸屬人之間發生的轉讓屬於普通股權轉讓,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例如,A企業注冊資金100萬元,小明通過讓小剛代持的方式持有20%的股權,當A企業經過幾輪的融資後估值達到1億元時,小明希望從小剛手中拿回此時價值2000萬元的股權,小明需要繳納數百萬元的個人所得稅(適用於累進稅率45%)。
9.小稅種
印花稅、車船稅、社保等,這些看似稅率比較低的稅負累積起來也是大數字。
事實上,企業設立之初時如何構建股權結構,是會影響未來企業的稅務支出的。
1.公司持股
優勢:
被控股公司享有高新技術企業或者西部大開發企業等優惠政策,控股公司享受相同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些費用可以從收入中扣除,控股公司稅負可能有所降低
被控股公司之間盈虧可以相抵
被控股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間分配利潤免企業所得稅
實物出資遞延五年納稅優惠
劣勢:
雙重征稅:企業減持獲利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轉為控股公司利潤後分配給個人股東,需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2.個人持股
個人持股的優勢比較明顯,即產生利得時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省去企業所得稅。劣勢是沒有優惠政策,不能盈虧相抵,不能扣除費用。當被控股公司分紅時,在公司持股方式下需繳納20%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持股方式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2014年,國務院出台了差別稅率優惠政策,鼓勵長期持股,規定持有一年以上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人享受5%的個人所得稅率,持有一個月以上享受10%稅率。新三板使用相同的規則。企業通過稅務籌劃掛牌新三板就可以享受這項稅務優惠政策。
3.有限合夥企業持股
有限合夥企業持股是公司持股和個人持股方式的混搭,既可以享受到一些公司持股的優惠,比如收支相抵和費用扣除,又不視為納稅實體不直接繳稅。有限合夥是目前比較流行的持股結構設計。
所以,如何選擇股權結構?
簡單來說,
家族企業希望永久持有部分股權,應該選擇公司持股方式,因為公司向公司分紅是免稅的。
如果想通過出售或轉減持股權獲利,可以採用個人持股或有限合夥持股方式。如果持股人非中國居民,可享受外資持股所得稅率10%,但因為外資所得稅是預提的,不作費用扣除,直接按10%的稅率繳稅。
㈤ 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所得金額來計算征繳個人所得稅,其使用稅率為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5)新三板企業稅負情況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第十四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所稱每次,分別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於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二)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㈥ 2022小微企業融資主要問題有哪些
一、小微企業融資主要問題有哪些? 由於小微企業資質偏低、缺乏 抵押 質押 擔保等因素,融資難、融資貴是全球小微企業發展面臨的共同問題,小微企業融資遇到的瓶頸和難點主要體現在: 1、資渠道非常有限 銀行中小企業信貸業務機構融資條件復雜、手續繁瑣、周期較長,金融供給服務跟不上,工業企業獲得授信資格比重低;上市、股權融資等目前只能服務於小眾企業,新三板、股交中心交投不活躍,尚未實現盤活資產、發現價值功能,新三板企業的綜合稅負高達138%;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私募債、集合債融資成本高、違約風險大,中小企業擔保業務規模萎縮;小額貸款公司、P2P網路借貸平台服務小微企業融資能力有限。 2、微企業融資成本較高 小微企業融資除面臨高企的 貸款利率 外,有效抵押物、擔保費、咨詢費、評估費續貸費用等各類成本也推高了企業的融資成本。企業向 銀行貸款 僅能拿到評估值30-80%的貸款,且部分以承兌 匯票 形式開出,企業應急周轉的「過橋」資金需付出高額成本。小微企業從小額貸款公司、P2P平台等獲得融資,其平均借款利率近20%左右,遠高於資金真實的價格成本。 3、貸款上升和信息不對稱制約小微金融業務 受經濟增速放緩影響,小微企業融資高風險特徵顯現,銀行小微企業不良貸款上升。目前國內銀行金融機構不良貸款率為1%左右,不良貸款主要增長點來自小微企業和部分產能過剩行業。因信息不共享造成銀企信息不對稱、傳統信貸模式下的收益和風險不對稱,制約了小微信貸業務發展。 4、微企業信貸產品針對性不夠 小微企業信貸產品限制條件較多,個性化、差異化信貸產品較少,在支持方向上流動性貸款多、建設性貸款少;在風控方式上 抵押貸款 多、信用貸款少;在貸款期限上一年期貸款多、超短期和長周期貸款少,難以滿足「短、小、頻、急」的小微企業融資需求;銀行開出的承兌匯票拉長了企業的回款周期,加劇了資金短缺問題,面向小微企業的金融產品創新有待加強。 5、貸公司和互聯網金融發展面臨困境 目前全國小貸公司超過8000家,貸款余額近9000億元。小貸公司面臨資金來源缺乏、信息獲取成本高、風險控制及可持續發展等問題。互聯網金融是遵循互聯網經濟規律而生的健康式創新,面臨著金融機構牌照、信息歸集和披露、P2P平台資金錯配、徵信體系如何對接等問題。 二、如何提高融資能力? 我國保險行業規模龐大,佔GDP比重高,保險金融存在一些亟須解決的問題,如監管法律關系的界定、行業規范的完善、准入機制的建立等。利用相關政策調控和金融工具,加強對保險金融的扶持和引導,推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1、創新政府基金支持金融發展。通過設立產業基金、入股社會金融機構等方式,加大對重點金融服務企業的支持力度,為其發展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同時,積極引導金融機構提高對符合條件企業的授信額度,降低金融風險,助力打造區域金融服務中心。 2、加大稅收政策支持。業內人士建議,為促進現代保險業做大做強,政府宜為保險產業的發展提供更多、更符合實際需要的政策支持,如頒布稅收優惠政策、降低相關稅率等,力爭從政策上為保險產業發展提供強大支持。 3、引導保險企業提升自身信用等級,力促金融創新。企業要加強自身建設,尤其是設法提升自身信用等級,並及時與銀行進行交流,使銀行准確掌握自己的融資需求。從銀行角度來看,也要從市場的實際情況出發,針對企業研發具有風投性質、支持新生企業發展的融資產品等,以便增加自身收益。鑒於物流企業普遍具有強烈的保險需求,保險公司也應積極研發針對性強的險種,大力推動保險業務全覆蓋,以此提高自身實力,實現多贏。 所以,目前我國不得不承認在金融服務方面和西方一些發達國家還是存在著很大的差距的,可以說快速發展的市場經濟跟我國一些實際的金融政策的建立都是不成正比的,當然,國家金融部門的主管部門要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逐步去完善金融產品,給小微企業建立在市場中得以立足的金融環境。
㈦ 新三板交易需要交些什麼稅
一、企業法人的納稅
(一)企業所得稅
對於企業法人而言,轉讓新三板的股票屬於財產轉讓范疇,按照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營業稅
我國現行稅法規定股票買賣業務屬於金融商品轉讓,屬於營業稅的金融保險業稅目,稅率為5%。
(三)印花稅
在新三板買賣、繼承、贈予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二、個人投資者的納稅
(一)個人所得稅
當前,對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實行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
(二)營業稅
當前,對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三)印花稅
在新三板買賣、繼承、贈予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與企業法人的政策一致。
(四)股息紅利
股息紅利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個有持股在1個月以內的,按股息紅利的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在1個月以上至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這些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㈧ 上新三板稅務需要
一些新三板市場稅務問題解析:
1、發票問題
問題:發票無小事,無論是「股改」過程中發現不合規發票入賬的歷史遺留問題還是在掛牌後出現的發票問題,都有可能招致「行政處罰」甚至是「刑事處罰」,尤其是「營改增」後,增值稅專用發票引發的「刑事風險」無論對公司高管還是公司本身,都具有不可估計的破壞力。
對策:加強公司內部發票的規范性管理,尤其在開具、接收過程中,嚴格按照發票管理的程序,重點審核「賬」、「票」的一致性。
2、個人股東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未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股改」過程中,個人股東將累積的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未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策:按照稅法規定,該情形下應視同進行利潤分配,需要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未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個人股東以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入股,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且已經按照一定年限對無形資產進行了攤銷。
對策:根據《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文),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關聯交易定價不合理
問題:部分企業利用關聯企業之間的「稅負差」轉移利潤,實現降低稅負的目的;
對策:關聯交易應按照《企業所得稅》以及《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提交留存相關資料,以證明定價的合理性。
5、特殊性稅務處理未進行備案
問題:企業在進行重組中,適用了特殊性的稅務處理,卻沒有按照規定到主管機關進行備案。
對策:選擇特殊稅務處理應按《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11條規定備案;如企業重組各方需要稅務機關確認,可以選擇由重組主導方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層報省級稅務機關確認;
6、整體改制中的契稅、營業稅、土增稅問題
問題:企業在整體改制中,涉及到大量資產的轉讓行為,沒有按照稅法規定繳納相應的契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
對策:依照稅法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根據《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符合條件的四種情況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7、消除同業競爭,未進行稅務注銷
問題:企業掛牌新三板前,為了消除同業競爭問題,對部分項目公司進行了注銷,卻沒有進行稅務注銷。
對策:企業應該按照規定,及時進行稅務注銷,進而進行工商注銷,從法律上消滅主體資格。
8、稅收遷移問題
問題:企業為了享受區域性的稅收優惠,實施了稅收遷移,但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實際辦公地址、稅務登記證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對策:企業應該盡快按照工商、稅務部門的要求,實現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的一致性。
9、稅務優惠資格存疑
問題:企業取得稅收優惠資格(如高新技術企業等)後,管理不規范,沒有按規定提交相應的備案等材料。
對策:掛牌前,企業已經取得的稅收優惠資格,比如高新技術企業、雙軟企業等,應該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文件的要求,獲得相應的批准,進行備案,以保證稅收優惠資格的有效性。
10、存在欠稅問題
問題:掛牌前,公司存在欠繳稅款行為。
對策:及時申報繳納稅款是企業的應盡義務,如果企業因為特定的原因不能及時繳納稅款,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否則,會受到相應的行政制裁,並會成為掛牌新三板的障礙。
11、存在補稅行為
問題:部分企業掛牌前為了提高的賬面利潤,調增利潤,從而補交稅款,還有因為會計差錯補交稅款。
對策:企業掛牌前補交大量稅款,需要有合理的說明,否則會構成掛牌新三板的障礙因素。而對於因會計差錯,不交少量的稅款,一般不會影響新三板掛牌。
12、存在逃稅行為
問題:公司在以往的經營過程中存在偷逃稅的行為。
對策:具有主觀故意的偷逃稅行為,會構成「新三板」審核中的實質性障礙,應避免偷逃稅的發生。
13、因涉稅事項被稅務機關處罰
問題:企業因為違法相關稅法規定,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
對策:應判斷處罰行為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具體需要結合主觀方面、涉案的金額等作出判斷,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稅務機關出具證明。
14、其他涉嫌稅收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問題:因其他涉稅事項受到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
對策:需要結合具體的情形,作出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違規的判斷,並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稅務機關出具證明材料。
15、股權代持稅務問題
問題:基於特定的原因,公司存在代持股的情形。
對策:在不構成經營障礙的前提下,應做到股權的實名制,如果客觀上需要代持股,代持股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代持人應該按照規定依法繳納稅款。
16、存在稅務爭議
問題:公司在掛牌過程中,與稅務機關存在稅務爭議。
對策: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稅收立法層級較低,上位法簡單,包容性小,在稅收征管中大量部門規章、內部規范性文件在實際發揮作用,由此帶來稅務機關執法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另一方面,從實踐中看,一些違背稅法原理、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案例時有發生。如果企業的合法權益確實受到侵害,可以尋求專業稅務律師的幫助,通過專業的稅法分析和有效的溝通化解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