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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17世紀的東印度公司是什麼性質的公司為什麼又由荷蘭成立,又由英國成立
一、英國東印度公司
東印度公司(The Honourable East India Company),不列顛東印度公司或「英 國東印度公司」,(British East India Company),簡稱BEIC,EHIC,有時也被稱為約翰公司(John Company),是一個股份公司。1600年12月31日英格蘭女王伊麗莎白一世授予該公司皇家特許狀,給予它在印度貿易的特權而組成。實際上這個特許狀給予「可敬的東印度公司」(The Honourable East India Company)於東印度貿易的壟斷權21年。隨時間的變遷東印度公司從一個商業貿易企業變成印度的實際主宰者。在1858年被解除行政權力為止,它還獲得了協助統治和軍事職能。
東印度公司訓練僱傭軍,表面上是印度封建王公所擁有,但這些封建王公因受到東印度公司的「保護」,實際上是為英國人服務的。它由歐洲軍官指揮,對英國佔領印度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可以說,如果沒有這支僱傭軍,英國就不可能征服印度。東印度公司在印度瘋狂進行殖民掠奪,除了上述搶劫孟加拉國庫外,1799年,攻陷邁索爾首府時,又搶劫了價值1500萬英鎊的王室珍寶。英國通過東印度公司在印度的另一種掠奪手段是壟斷鴉片、食鹽和煙草貿易。其中,鴉片收入約占公司總收入的七分之一。強迫孟加拉農民種植鴉片,再走私運到中國銷售,從中牟取暴利。
在18世紀,中國對鴉片的需求十分之高,而在1773年,東印度公司在孟加拉取得了鴉片貿易的獨占權。但由於東印度公司的船隻被禁止運送鴉片到中國,所以在孟加拉地區生產的鴉片要先在加爾各答出售,再在那裡運到中國。盡管中國政府一直禁止鴉片入口,又在1799年重申禁煙,但公司仍從孟加拉透過貿易商和中介走私鴉片到中國廣州等地,平均每年更高達900噸。鴉片源源不絕的輸入中國,使中英貿易形成了龐大的逆差,盡管中國輸出茶葉、絲綢和瓷器,仍未能阻止白銀大量流出的問題。在1838年,當時鴉片輸入中國的數量高達1400噸,中國不得不對走私者處以死刑,並派出欽差大臣林則徐監督禁煙。禁煙與日後的銷煙引發了1840年鴉片戰爭,最終使中國租借香港島予英國。
從18世紀60年代起,東印度公司開始走下坡路,1813年,東印度公司對印度的貿易壟斷權被取消,同年,英政府又取消了它對中國的貿易壟斷權。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特權被取消後,來廣州十三行貿易的英國商人從原來統一由東印度公司組織而變為散商,英國政府特派官員與中國政府交涉商務事宜,使原來商人與商人之間的交涉一變而成為政府間的交涉,由此而埋下了中英兩國沖突導火線的種子。種種權力被取消後,東印度公司走向了破產的道路。1858年,東印度公司用盡畢生精力為英國聚斂到足夠的財富之後,被一腳踢開,東印度公司被英國政府正式取消,英國政府開始直接統治印度至1947年。
二、荷蘭東印度公司
荷蘭東印度公司(荷蘭語:Vere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簡稱VOC)成立於1602年3月20日,1799年解散,其原名意為「聯合東印度公司」。其公司的標幟以V串連O和C(上方的A為荷蘭阿姆斯特丹的縮寫,代表該船隻或設備是阿姆斯特丹所派出,若為密德堡市派出者則加註M字,依此類推。)在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將近兩百年間,總共向海外派出1772艘船,約有100萬人次的歐洲人搭乘4789航次的船班前往亞洲地區。平均每個海外據點有二萬五千名員工,一萬兩千名船員。
荷蘭當時的國家議會授權荷蘭東印度公司在東起非洲南端好望角,西至南美洲南端麥哲倫海峽,具有貿易壟斷權。荷蘭東印度公司是第一個可以自組傭兵、發行貨幣,也是第一個股份有限公司,並被獲准與其他國家定立正式條約,並對該地實行殖民與統治的權力。
荷蘭東印度公司在1622年在澎湖建立城堡作為貿易據點,但當時澎湖為中國明朝政府季節性駐防的汛地,經交涉失敗後,中國派遣由俞咨皋率領的軍隊包圍荷蘭人的城堡,迫使得荷蘭人於1624年轉而到當時未有實質政府統治的福爾摩沙島(今台灣島)大員(今台南市安平區)設立據點,佔領台灣的期間由1624年,至1662年被明鄭延平王鄭成功打敗為止,稱之台灣荷蘭統治時期。當年的建築如熱蘭遮城、普羅民遮城等仍留至今,唯多已傾圯。
佔領台灣的目的是為對中國、日本、朝鮮半島與東南亞商業據點的樞鈕,並壟斷馬尼拉(西班牙殖民地)與中國間的貿易。主要的輸出貿易內容包括砂糖、鹿皮、鹿肉、鹿角、藤、米,轉運貿易內容包括荷蘭的金屬、葯材,巴達維亞的香料、胡椒、琥珀、麻布、棉花、鴉片、錫、鉛,中國的絲織品、陶器、黃金、蠶絲。
以鹿皮為例,在1634年到1638年短短四年之間,由台灣輸出到日本的張數由十一萬張成長到十五萬張。到了1658年,台灣砂糖的輸出量已經足夠供應日本與波斯的需要,並增加巴達維亞為輸出對象。
荷蘭東印度公司亞洲約有35個據點,日本據點的獲利為38.8%排名第一,第二名即是獲利25.6%的台灣,但荷蘭東印度公司在這些地方的獲利主要是配送給荷蘭的股東,而非用回饋當地人或用於當地的建設。
當時在台灣經營貿易的國家除了荷蘭,尚有日本人,鑒於日本人的商業競爭,荷蘭台灣長官遂對日本商人課征十分之一的關稅,引起雙方不滿,甚至發生濱田彌兵衛事件,1628年兩方終止貿易,經過荷蘭方面道歉,又交出得罪日本人的彼得•奴易茲(Pieter Nuyts)到日本監禁,1632年才又恢復貿易,但日本在不久之後進入日本鎖國時代。除此之外,因為荷日兩方政府對於其所有領地都有司法權執行的權力,為此兩方也發生過沖突。
鄭成功收復台灣發生在公元1661年。明天啟四年(公元1624年),荷蘭殖民主義者侵佔中國台灣。清初,鄭成功下決心趕走侵略軍。順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三月,鄭成功親率2.5萬名將士,分乘幾百艘戰船,浩浩盪盪從金門出發。康熙元年初,侵略軍頭目被迫到鄭成功大營,在投降書上簽了字。至此,鄭成功從荷蘭侵略者手裡收復了淪陷38年的我國神聖領土台灣。
荷蘭東印度公司解散的主要原因在十八世紀時,荷蘭與英國之間的戰爭不斷,兩國在1780年-1784年間的戰爭,由於國內對於亞洲貨品的需求量大減,導於荷蘭東印度公司的經濟出現危機,終於在1799年12月31日宣布解散。公司遺址為現今阿姆斯特丹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