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糧食企業免徵印花稅嗎
1. 國家糧食局關於免徵所得稅的文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05號
海關總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資金賬薄免徵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中儲糧總公司用於轉儲備和輪換以及履行政府承諾而組織的進口糧(油),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所納稅款由中央財政金額退付,具體退付辦法按《關於對部分進口商品予以退稅的通知》[(94)財預字第42號]執行。
二、對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央儲備棉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經營中央儲備棉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對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華商中心)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對其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華商中心經營中央儲備糖、肉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對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華商中心直屬的國家儲備糖庫和中國食品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對其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華商中心、國家儲備糖庫、國家儲備肉庫經營中央儲備糖、肉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對中國鹽業總公司國家直屬儲備鹽庫經營中央儲備鹽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享受上述稅收政策的國家直屬儲備糖庫、肉庫、鹽庫的名單詳見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1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及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和肉冷庫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鹽業總公司直屬國家儲備鹽庫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57號)從2006年1月1日起廢止。
附件:國家直屬儲備糖庫、肉庫、鹽庫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國家直屬儲備糖庫、肉庫、鹽庫名單
一、國家直屬儲備糖庫
1.魏善庄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北京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2.塘沽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天津中糖物流公司、中糖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
3.西營門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天津中糖華豐物流有限公司)
4.廊坊國家直屬儲備糖庫(河北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5.霸州國家直屬儲備糖庫(河北中糖華洋物流有限公司)
6.營口國家直屬儲備糖庫(遼寧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7.南通國家直屬儲備糖庫(中糖世紀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南通儲運公司)
8.寧波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寧波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9.蚌埠國家直屬儲備糖庫(中糖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10.漳州國家直屬儲備糖庫(漳州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1.青島國家直屬儲備糖庫(青島中糖海灣物流有限公司)
12.新鄭國家直屬儲備糖庫(中糖世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13.周口國家直屬儲備糖庫(河南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4.灄口國家直屬儲備糖庫(中糖世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l5.順德國家直屬儲備糖庫(佛山市順德區中糖儲備糖庫)
16.小塘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南海華商實業有限公司)
17.北海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廣西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8.德陽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四川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二、國家直屬儲備肉庫
1.北京國家直屬儲備肉庫(中食格瑞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2.大興國家直屬儲備肉庫(北京中瑞食品有限公司)
3、房山國家直屬儲備肉庫(北京榮豐食品有限公司)
4.保定國家直屬儲備肉庫(中食產業集團保定有限公司)
5.台州國家直屬儲備肉庫(中食集團台州宏大經貿有限公司)
6.青島國家直屬儲備肉庫(華孚信利(青島)食品有限公司)
三、國家直屬儲備鹽庫
中國鹽業總公司新鄭206庫
2. 農業方面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農業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提現以下六方面:
一、增值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
2、其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附件規定: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
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
二、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就包括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
1、關於青苗補償費暫免徵收的規定鄉鎮企業的職工和農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屬種植業的收益范圍,同時,也屬經濟損失的補償性收入,因此,對他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下同)、牧業稅征稅范圍並已徵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不屬於農業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應對其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兼營上述四業並四業的所得單獨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對於屬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應與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並計征個人所得稅;對於四業的所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其全部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停止徵收農業特產稅,改為徵收農業稅後,對個體戶或個人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
4、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徵農業稅後,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車船使用稅:
1、拖拉機專門用於農業生產的,免徵車船使用稅,主要從事運輸業務的應征稅,具體界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載重量不超過1噸(1噸或1噸以下)的漁船,可以免徵車船使用稅。超過1噸而在1.5噸以下的漁船,可按照非機動船1噸稅額計算徵收車船使用稅。為了避免與1噸免稅漁船混淆,可在稅票上註明實際載重量,以備查考。
五、印花稅:
代購、代銷「國務院市場調節糧」協議書免徵印花稅。
六、城鎮土地使用稅:
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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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文件精神,必須創新補貼方式,改革農業支持政策機制,建立健全既符合我國基本國情農情、又適應國際規則的國家農業支持保護體系。
1、要堅持市場定價原則,完善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
在保護農民利益的前提下,穩妥推動最低收購價、臨時收儲等政策逐步向農產品目標價格制度轉變,減少價格支持政策對市場的扭曲影響,切實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建立形成農產品生產的消費導向、市場引領機制。
在總結大豆、棉花目標價格補貼試點經驗基礎上,適時啟動重要農產品目標價格補貼改革。探索建立符合我國農業經營特徵的套期保值、價格保險等市場風險管理工具,有效管控農產品市場波動風險。
2、要改革完善現有補貼措施,建立政策補貼與重要農產品生產掛鉤機制,促進提高政策效能與補貼效率。
要根據農業經營體系變化的新形勢,完善現行補貼措施,建立「誰種補誰」以及「多種多補、不種不補」機制,使政府補貼與農產品種植面積或產量掛鉤,促進農民多種糧、種好糧。
3、創新補貼方式,探索實施新型補貼措施。
要以增強政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為導向,以補貼重點產品、重要地區和關鍵環節為核心,以突出解決農業現代化建設中的重點矛盾和關鍵問題為方向,創新補貼方式、探索實施新型直接補貼措施。
實施政策性農業災害強制性保險,鼓勵農戶全面參保,由政府對保費給予補貼,切實建立農業生產自然風險管控體系。
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用於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固定資產投資的信貸予以支持,給予投資補助和利息補貼;對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農業生產方式給予補貼支持。
4、加大綠箱政策支持力度,全面提升農業綜合服務支持水平。
首先,探索實施新型綠箱政策措施,建立以種糧收入為保險標的物,通過農業保險方式保障農民種糧基本收益、促進糧食生產發展的「目標收益保險補貼支持制度」。
其次,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加大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整治等力度,建設旱澇保收高標准農田,全面提升耕地質量和土地產出水平。加快完善主產區利益補償機制,繼續加大對產糧大縣的獎勵力度,調動主產區生產積極性。
然後,促進現代農業技術創新、應用與推廣。重點支持優質良種培育、新型肥料農葯、生產作業機械化等關鍵環節,推動農業加快轉變發展方式,走依靠科技進步、提高單產的內涵式發展道路。
加快糧食生產全程機械化進程,推進農機深松整地作業,進一步發揮農機在科技興農中的載體作用。
再者,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農村金融機構、農產品加工企業、合作經濟組織、專業技術協會、專業服務公司、農民經紀人等,為農產品產前產中產後提供綜合服務,如生產信貸、農資供應、農機作業、農技指導、市場信息、農產品銷售等。
最後,要健全農業資源保護和生態修復機制。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創新農業補貼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3. 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印花稅
國有資產無償劃撥不繳納印花稅。對於採用無償劃轉形式簽訂的產權轉移數據,一般免予徵收印稅。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行為,保障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指企業國有產權在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的無償轉移。
國有獨資公司作為劃入或劃出一方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4. 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以下幾點:1、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如果月銷售額小於或等於10萬元,免除徵收增值稅;
2、屬於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少百分之二十五計入納稅總額,稅率是百分之二十;
3、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幅度內減少徵收房產稅、印花稅等。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員規模、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劃分標准由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此類企業通常可由單個人或少數人提供資金組成,其僱用人數與營業額皆不大,因此在經營上多半是由業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較少。
中小企業是實施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載體,在增加就業、促進經濟增長、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法律依據】
《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第一條 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第二條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5. 農產品稅收優惠政策
一、生產環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征稅范圍暫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及現行相關規定執行。作為農村合作社是特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第一條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規定,納稅人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託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葯及疫苗等(所有權屬於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後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於銷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免徵增值稅。
對個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其投資者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流通環節。農產品在流通領域,除另有規定外,應當繳納增值稅。另有規定指以下三種情形:
1.從事蔬菜批發、零售。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規定,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徵增值稅。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執行。
2.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免徵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規定,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徵增值稅。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
3.企業收購糧食、大豆用於銷售。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儲備大豆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8號)規定,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大豆免徵增值稅。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除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外,一律徵收增值稅:(一)軍隊用糧:指憑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按軍供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二)救災救濟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救災救濟糧食(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三)水庫移民口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水庫移民口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三、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於經營農產品的房產,暫免徵收房產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享受條件:1.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注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干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2.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房產,是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行政辦公區、生活區,以及商業餐飲娛樂等非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不屬於優惠范圍,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於經營農產品的土地,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享受條件:1.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注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干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
2.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土地,是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土地。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行政辦公區、生活區,以及商業餐飲娛樂等非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土地,不屬於優惠范圍,應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國家指定收購部門訂立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徵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享受條件:訂立收購合同的雙方應為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個人。另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文件的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6. 中央糧食儲備企業借款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2012年稅法新增了這條:
為支持國家商品儲備業務的發展,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其承當商品儲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借款合同不屬於上述中所說的合同,憑證.繳納印花稅
7. 糧貿企業交什麼稅,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都需要交什麼稅種:
1、應納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當期不含稅銷售收入*17%;
當期進項稅額=當期不含稅貨物及應稅勞務*17%(增值稅專用發票);
2、應納城建稅=應納增值稅*7%(月報);
3、應納教育費附加=應納增值稅*3%(月報);
4、堤圍防護費:營業收入*0.02%(有些地方不收)(月報);
5、所得稅=利潤總額*稅率為25%(季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營業稅一般稅率為5%。
6、個人所得稅(月報);實行代扣代繳,不管工資薪金是否超過2000元都要實行全員全額申報。
應交個人所得稅 (按個人工資薪金計算交納的個人應交的稅額,以每月收入額減除免稅的應個人負擔的「五險一金」等項目,再減去允許扣除費用2000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交個人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每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500元的 5 0
2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過 20000元至 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註: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貳仟元後的余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後的余額。)
7、印花稅(月報各地要求不同,或發生時購買);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印花稅。
稅目稅率表
稅 目 稅率或稅額
購銷合同 0.3‰
加工承攬合同 0.5‰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0.5‰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0.3‰
財產租賃合同 1‰
貨物運輸合同 0.5‰
倉儲保管合同 1‰
借款合同 0.05‰
財產保險合同 1‰
技術合同 0.3‰
產權轉移書據 0.5‰
8. 糧油公司要繳納什麼稅
一般納稅人從事糧油銷售繳納增值稅、附加稅及所得稅等;稅率為13%,因為屬於低稅率的經營范圍;優惠政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必須按順價原則銷售糧食。
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徵增值稅,對於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經國家稅務局審核無誤後予以免徵增值稅。
(8)國有獨資糧食企業免徵印花稅嗎擴展閱讀:
糧食企業稅金是糧食企業依照國家稅法和有關規定,向國家交納的稅款,1971年後國家對糧食企業的征稅,從糧食部門執行國家糧油價格政策不同於一般商業經營的情況出發,作了減免規定。
糧食商業企業平價銷售的糧食、麥粉、食用植物油和飼料的收入,免納營業稅; 糧油加工企業生產、加工各種糧食、麥粉、食用植物油、糧食副產品 (如糠麩、油餅) 的收入以及糧食部門收購的食用植物油免納產品稅。
糧食工業企業、運輸企業自1984年第四季度開始推行第二步利改稅,糧食商業企業(實行批零差價的糧店和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議價糧油經營單獨實行利改稅的除外)暫不實行利改稅。
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國家的稅收辦法會相應修改,同時,財政體制下放後,地方政府和財稅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稅收方面可能有一些補充規定。糧食企業應按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糧食企業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