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
❶ 個人合夥企業減持上市公司股票如何征稅征哪幾種稅
個人合夥企業減征上市公司持有的股票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因為個人合夥企業屬於特殊的企業形式,並不適用於企業所得稅,主體稅種就是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按照個人經營所得,實行超額累計稅率。
這個錢怎麼分呢?就是按照合夥企業裡面大家所佔的股份或者說股本的份額去劃分這個上市公司的股票減持的那一部分歸屬於個人的那一部分變現了,按照股息紅利所得歸屬於個人所得稅稅表2的這種20%,30%,40%的稅率,去實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個人的合夥企業並不像是完整法人的企業,交稅那麼復雜,基本上就是個人所得稅,企業經營這方面繳納的稅種並不多,因為特殊合夥企業不算是完整的企業。
❷ 合夥企業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分紅,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於2018年股權轉讓檢查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稽便函[2018]88號)第一條第 (三)項規定,財稅【 2 01 5 ] 101號文件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適用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該"個人"不包括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
依據上述規定,合夥企業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紅分給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不適用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❸ 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有公司股票上市後股票可以直接在平台上進行交易嗎
間接持有的股票。不可以在平台上直接交易,只能通過持股公司進行交易。
❹ 關於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計算的一個疑問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12)85號文件規定,
一、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合夥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故。合夥企業應納個人所得稅=10*50%*20%=1萬元
股東王某借公司10萬元,公司沒有約定利率,市場同期同類利率計算。我也認為計算錯誤,一是10萬元是本金,利率多少可以比較上市公司,二是合夥企業投資上市公司多少沒有告知,三是稅收政策優惠不得比較。
❺ 員工通過合夥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按自身意願隨時變現嗎
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它有一個限回售期,一般為上市三年之後答。例如,該公司2012年5月上市,那麼只能到2015年5月之後才能自由交易。
如果持有的是限售股,卻又想轉讓,那麼可以將其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賣給任何人或機構。
2、如果員工是通過股票市場購買的公司股票,則沒有任何限制,可以隨買隨賣。
❻ 合夥企業可以投資股市嗎需要上稅嗎
1)合抄伙企業可以投資股市。襲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將所涉及的投資者界定為「包括中國公民、中國法人、中國合夥企業及法律法規、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2)合夥企業不上稅,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條「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之規定,以及《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合夥企業並無所得稅納稅義務,其所得由各合夥人按照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
❼ 合夥企業在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時候需要叫營業稅嗎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因此從2009年1月1日起,企業(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在證券市場上的股票買賣行為均應繳納營業稅。
另外,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當組成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超過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應並入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即應當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