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團印花稅管理制度匯編
Ⅰ 購銷合同印花稅優惠政策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計征依據是合同金額。為了進一步加強印花稅的徵收管理,譽橋謹由各省制定了《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對購銷合同類印花稅的納稅人,按下列標准確定核定徵收的比例。購銷合同是作為買賣合同的變化形式存在,購銷合同同樣是需要繳納一定的稅務,這些稅務中就包括印花稅。在一些情況下,有些合同是不需要交印花稅,那麼購銷合同有相關的優惠政策嗎?接下來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些購銷合同印花稅優惠政策吧。
一、購銷合同印花稅優惠政策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計征依據是合同金額。為了進一步加強印花稅的徵收管理,由各省制定了《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對購銷合同類印花稅的納稅人,按下列標准確定核定徵收的比例:
1、從事貨物購進和銷售的工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5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6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2、從事貨物購進和銷售的商品流通單位和個人,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6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2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3、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單位和個人,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7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應納稅金額=購銷金額乘核定徵收率乘0.03%。
但是各地的印花稅規定是不同的,相關的優惠政策要根據當地的政策來看。
二、印花稅的減免和優惠
下列憑證可以免徵印花稅:
(1)已經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抄本,但是視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撫養孤老傷殘人員的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6)企業因改制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7)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
(8)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
三、下列項目可以暫免徵收印花稅:
消遲(1)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
(2)書、報、刊發行單位之間,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個人之間書立的憑證;
(3)投資者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
(4)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者批准進行政企脫鉤、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隸屬關系,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
(5)個人銷售、購買住房。
以上就是有關於購銷合同印花稅優惠政策以及和購銷合同有關的相關內容了。由上文可以看出,在不慶基同的地區對購銷合同的優惠政策是不一樣的,因此,優惠政策要根據不同地區的政策做就具體的了解了。在印花稅可以減免或是免收的情況如上文所述。
Ⅱ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結合各地反映的實際情況,現對印花稅的若干具體問題規定如下: 1.對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貼花?
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2.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是否貼花?
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
3.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應否貼印花?
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用於生活居住的,暫免貼印花;用於生產經營灶螞的,應按規定貼花。
4.有些技術合同、租賃合同等,在簽訂時不能計算金額的,如何貼花?
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准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後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5.對貨物運輸單、倉儲保管單、財產保險單、銀行借據等單據,是否貼花?
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
6.運輸部門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是否貼花?
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印花。
7.不兌現或不按期兌現的合同,是否貼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8.1988年10月1日開征印花稅,以前簽訂的合同,10月1日以後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是否補貼印花?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應就增加部分補貼印花。對印花稅開征前簽訂的合同,開征後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亦應按增加金額補貼印花。
9.某些合同履行後隱裂埋,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應否補貼印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並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10.企業租賃承包經營合同,是否貼花?
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於財產租賃合同,不應貼花。
11.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櫃台等簽訂的合同,是否貼花?
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櫃台等簽訂的合同,屬於財產租賃合同,應按照規定貼花。
12.什麼是副本視同正本使用?
納稅人的已繳納印花稅憑證的正本遺失或毀損,而以副本替代的,即為副本視同正本使用,應另貼印花。
13.如何確定納稅人的自有流動資金?
對納稅人的自有流動資金,應據其所適用的財務會計制度確定。適用國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其自有流動資金包括國家撥入的、企業稅後利潤補充的、其他單位投入以及集資入賬形成的流動資金。
適源腔用其他財務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其自有流動資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按照上述原則具體確定。
14.設置在其他部門、車間的明細分類賬,如何貼花?
對採用一級核算形式的,只就財會部門設置的賬簿貼花;採用分級核算形式的,除財會部門的賬簿應貼花外,財會部門設置在其他部門和車間的明細分類賬,亦應按規定貼花。
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於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會計核算范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台賬等,不貼印花。
15.對會計核算採用以表代賬的,應如何貼花?
對日常用單頁表式記載資金活動情況,以表代賬的,在未形成賬簿(冊)前,暫不貼花,待裝訂成冊時,按冊貼花。
16.對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未增加資金的,是否按定額貼花?
凡是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17.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使用的賬簿,應如何貼花?
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其營業賬簿,應對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按規定貼花。
18.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其營業賬簿應如何貼花?
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賬簿,應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印花稅。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對上級單位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只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為避免對同一資金重復計稅貼花,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資金數額後的其餘部分計稅貼花。
19.對企業兼並的並入資金是否補貼印花?
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的國營、集體企業兼並,對並入單位的資產,凡已按資金總額貼花的,接收單位對並入的資金不再補貼印花。
20.對微利、虧損企業,可否減免稅?
對微利、虧損企業不能減免印花稅。但是,對微利、虧損企業記載資金的賬簿,第一次貼花數額較大,難以承擔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可允許在三年內分次貼足印花。
21.對營業賬簿,應在什麼位置上貼花?
在營業賬簿上貼印花稅票,須在賬簿首頁右上角粘貼,不準粘貼在賬夾上。
Ⅲ 新印花稅法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21年6月10日通過,並於當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作為歷史悠久的一個稅種,印花稅在我國的社會經濟生活中具有重要影響。印花稅法的出台,是我國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完善現代稅收制度的重要措施,將進一步改善我國營商環境,推進我國稅收法制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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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條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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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印花稅法》相比此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有以下幾點變化:
1.明確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印花稅法》明確了印花稅應稅憑證的概念和范圍,《印花稅法》第二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應稅憑證為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印花稅法》取消了對權利、許可證照和其他憑證稅目的徵收,也就是說房屋產權證、營業執照、商標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不再需要貼花征稅了。
2.《印花稅法》明確證券交易行為作為印花稅稅目
相對原《印花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法》增加了證券交易行為作為應稅對象。把證券交易納入《印花稅法》中進行規制,規范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徵收,避免頻繁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稅率等稅收要素,保持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穩定性,保證納稅人對應稅行為的預期。
3.《印花稅法》降低了許多項目稅率
《印花稅法》對印花稅相關稅目對應的稅率進行了調整,進一步降低了納稅人稅負。
承攬合同的稅率由加工承攬收入的萬分之五變為報酬的萬分之三。建設工程合同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稅率由收取費用的萬分之五變為價款的萬分之三。建設安裝、工程合同保持價款的萬分之三稅率不變。運輸合同的稅率由運輸費用的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三。財產保險合同由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變更為保險費的千分之一。
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的稅率由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將為價款的萬分之三。營業賬簿的印花稅稅率由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的萬分之五變為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五。
4.明確規定增值稅不作為印花稅的計繳依據
《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因此,此後合同列明的增值稅部分不需再計繳印花稅,這將讓公司省掉一筆費用。
5.取消了尾數規定
《印花稅法》刪掉了原《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款中不足金額補足繳付的規定。《印花稅法》實施後,納稅人計算印花稅的時候不再四捨五入,計算得出的金額就是需繳納的金額。
6.明確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原《印花稅暫行條例》對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的規定並不明確,《印花稅法》第十三條明確了單位和個人的納稅地點,單位為其機構所在地,個人為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納稅人居住地。同時規定了不動產產權轉移的納稅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同時《印花稅法》第十五、十六條明確了不同交易行為的納稅時間,為行為人納稅期限作出了具體的要求。
7.新增了印花稅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印花稅法》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
8、對減、免徵印花稅的范圍作出了規定
《印花稅法》第十二條列明了八種免徵印花稅的情況,並規定: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等情形,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徵印花稅。
9.《印花稅法》對違反《印花稅法》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調整
此前《暫行條款》對於偷逃印花稅行為人的處罰是輕稅重罰,《印花稅法》出台後,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徵收管理。《印花稅法》對違反印花稅管理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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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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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新頒布的《印花稅法》,公司應予以重視,重新進行印花稅的籌劃工作,以幫助公司減輕稅負、增加利潤。
1.簽訂合同需標明增值稅費用
根據《印花稅法》規定:應稅合同的計稅金額不包括合同列明的增值稅稅款金額。如果簽訂的合同僅僅約定了含稅價,未單獨列明增值稅的,則需按全額計繳印花稅。
因此,未來公司簽訂的合同如包含增值稅稅款,應當在合同中將增值稅金額單獨列出,避免重復繳稅。
2.要明確了解免租印花稅的九大情形
《印花稅法》第12條將免稅事項增加為八大項,同時還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徵印花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實際共有九類免稅的事項。
公司的稅務管理人員要對上述九類免稅事項進行深入研究,提升鑒定識別九類免稅事項的能力,讓公司能享受到免稅政策的優惠,做到「該交的稅金一分不少,不該交的稅金一分不多」。
3.加強對財務人員的法律培訓,提升業務能力
印花稅稅率的調整需要一個過渡期,而在此期間公司在開展項目的過程中則會面臨潛在風險,例如針對已經交付完成的經濟項目,部分產品及項目己完成,己完成部分的實際繳費基數應如何確定,以上相關的稅制內容《印花稅法》還沒有具體規定。
隨著《印花稅法》的實施,企業面臨著財務核算成本提升的風險。在處理不同納稅申報環節時,財務人員僅以目前的知識不能滿足《印花稅法》政策的要求。因此就需要公司做好對《印花稅法》的研究解讀,然後為財務人員進行專項法律培訓,提升他們的專業素質和應稅能力,更好的為公司規避風險。
Ⅳ 印花稅最新規定
新規定
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專邊徵收,稅率保持1‰。屬
領受下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帳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