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並到老企業交納印花稅
應該交。書面訂立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相關的協議、合同及相關憑證,都應當繳納 印花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 技術合同 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2. 吸收合並印花稅
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5‰貼花,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交納印花稅後根據稅票記入管理費用—印花稅。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的規定,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帳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帖花的部分可不再帖花,未帖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帖花。2、一份應稅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用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完稅,並將其中一聯粘帖在憑證上或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蓋完稅戳記代替帖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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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業吸收合並轉移的房產如何繳印花稅
財稅[2003]18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三、關於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 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成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將企業改造成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企業將債務留在原企業,而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的新公司。 不屬於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數據,是要繳納印花稅的。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0.5‰繳納印花稅。
4. 企業吸收合並涉及哪些稅
企業合並從稅收上來說,可劃分為「應稅合並」和「免稅合並」兩種形式。
根據《企業重組與清算的所得稅處理辦法(試行)》(所得稅管理司,2008年)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有關規定,兩者劃分的條件主要是看合並方合並時支付給被合並方的代價是以現金為主,還是以股權為主。
一般來說以現金為主的是應稅合並,以股權為主的則是免稅合並。
而所會影響涉及的稅有:
1、企業所得稅
2、流傳稅
3、土地增值稅
4、印花稅
5、契稅
企業合並所涉及的稅務眾多,建議通過稅務籌劃,合理合法節省稅務成本。企業財富安全研究院19年的行業經驗,經歷了眾多企業資產重組合並的案例,擁有獨家版權「企業財富安全管理技術與流程集成系統」,可幫助企業預控風險,最大程度節稅/省稅/少交稅。
5. 整體收購公司如何交稅
我國法律規定,收購公司是要繳納稅收的,一般情況下要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6. 公司吸收合並印花稅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7. 企業合並涉及到那些稅收
企業合並涉及到的稅種:
1、契稅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改建為一個企業,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並後的企業承受原合並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2、印花稅
以合並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3、企業所得稅
一般稅務處理: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公允價值確定;被合並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並企業結轉彌補。
4、增值稅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7)吸收合並到老企業交納印花稅擴展閱讀:
企業合並亦稱 「公司合並」。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企業通過訂立合並協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資產合為一體,組成一個新企業的行為過程。
企業合並的結果是,新企業的資產等於各個合並企業的資產總和。企業合並可分為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吸收合並,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通過訂立合並協議,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並後,其中一個企業接收了其他企業的資產 (包括債務)後繼續存在而其他企業被解散的合並方式。
在這種方式中,解散的企業稱為被合並企業,繼續存在的企業稱為續存企業。新設合並,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通過訂立合並協議,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並後,在所有企業都解散的基礎上,設立一個新企業的合並方式。企業合並的效應,主要是優化資源配置、形成規模經濟、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提高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