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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 2023-11-17 10:12:01

Ⅰ 股份有限公司什麼意思

一、股份有限公司什麼意思
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以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募集設立、發起設立等方式設立。由於所有股份公司均須是負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但並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稱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實繳嗎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是實繳,而是認繳。
2、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Ⅱ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科技有限公司的區別

一個是股份有限公司,一個是有限責任公司。

而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主要是:
1、有限責任公司是屬於「人資兩合公司」其運作不僅是資本的結合,而且還是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在這一點上,可以認為他是介於合夥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資合公司,是股東的資本結合,不基於股東間的信任關系.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限制,為2人以上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沒有上限,只要不少於5人就可以。

工作與生活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工作可以為生活提供保障,更好生活則是工作的目的。人如果不工作的話,生活不僅沒有保障,還會碌碌無為,失去價值和樂趣。但如果只工作的話,就沒有時間享受生活,這樣的經歷是不快樂的。

"工作狂",這個詞彙大家不陌生,印象中這是當代產生的一個極新的詞彙。它指的是對工作極度投入、近乎痴狂的一種人,這種人大概是不會"生活"或顧不得談"生活"的。

其實這樣的人很早就有,當然也遍及各地,只是未曾使用這個詞罷了。似乎每一個堪稱偉大的人無不是忘我工作的人。我們暫時把這種人說成是:工作第一、生活第二的人。甚至是人生中只有工作的人。

再就是所謂追求極致生活的,他們不一定非常富有,對工作也有熱情。只是他們認為工作是簡單又簡單的,在他們的世界絕不容許將生活說成是"日子"。應該說這樣的人過的是極度瀟灑和愜意的,他們的生命的意義在於此。這種人算是:生活第一、工作第二的人。

還有一種人最最理想、數量很多。那就是將工作和生活嚴格分開,工作就是工作,生活就是生活。"公私分明"是他們的原則和願望,從不混為一談。他們認為工作和生活是同樣重要的,工作是他們的需要,生活是他們的追求。

我還想說起這樣一種人,生活無疑是他們人生的最高目的,其實他們內心也沒有關於生活的概念,他們只是有這樣的邏輯:工作是為了生活,或者說,工作是為了更好的生活,不工作就不能生活。

這時候的生活的概念好像只是"活著"或"生存"。其實不然,它是一種意識。我覺得在我國傳統里有這樣的意識,所有人或者說絕大多數人的思路是受到這種邏輯的限制的。

我們當然不能忘記這樣一群人,他們是一群快樂的人。在他們的世界裡,工作和生活都是藝術化了的。他們從不思考活著是為了工作還是工作是為了活著的問題。在他們的每一天里,都是享受的。

還有多種多樣的人,有的是我們無法形象地形容的。

生活是一個人一生的全部過程,工作只是生活的一部分。如同生活中的很多方面一樣,沒有了工作,就是一點殘缺,便不完滿。終於可以理解為什麼有人為了工作而暫時放棄生活另一部分,生活不只是活著,但是活著是生活的基礎,只有生活起來,才算是真正地活著。

掌握好工作和生活的關系,是有利於我們的身心愉悅和成長的。

Ⅲ 股份有限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如題 謝謝了

相同之處: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公司制企業,公司股東都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非公司企業都只能算企業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說起來不怕臉紅,這一點,長期以來我全然不知,平時還說過很多外行話,如「我又有一個同學開公司了」。現在我才知道,我的那些同學開的都不是公司,不過是私營企業罷了。通過學習新《公司法》,我還知道了這樣一個公開的秘密:「有限責任公司」6個字和「股份有限公司」6個字都是一體的、不可拆分的,拆開了就不是公司制企業。如「股份有限公司」去掉「股份」二字光有「有限公司」4個字它就不是真正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去掉「責任」二字也不是真正的公司。於是,任何一家公司的名稱只要在我眼前一晃,我就立即能看出它是不是公司制企業。 不同之處: (1)有限責任公司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五人以上為發起人,股東無人數限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關鍵詞對比: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五人以上無人數限制。 (2)發生債務清償問題時,有限責任公司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每個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關鍵詞對比:所認繳的出資額/所認購的股份。 請注意「出資額」這個詞。出資額分為實際出資額和認繳的(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實際上,實際出資額和認繳的出資額往往是不相等的,存在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到位的情況。原《公司法》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每個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如果某股東沒有出資或來不及出資公司就破產了,則他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了。新《公司法》將「出資額」改成「認繳的出資額」,彌補了這一缺陷。 (3)有限責任公司是非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為上市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可以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也可以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但都要按照新《公司法》的規定辦理。

Ⅳ 有限公司怎麼改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分析:有限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經下列流程進行,
1、由公司董事會制訂股份制改造方案;
2、召開股東會,對改造方案進行審議,對是否進行股份制改造作出決議;
3、對公司進行驗資、審計;
4、修改公司章程,召開創立大會;
5、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公司的步驟有:1、制定變更為股份公司的整體變更方案;2、召開股東會,通過變更為股份公司的決議;3、變更公司章程、組織機構等;4、將原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進行折換;5、帶齊材料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6、登報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公司住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第七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Ⅳ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如下:
一、發起人要件
(一)人數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二)發起人的資格無特別限制,只要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法人、自然人均可。
二、資本要件
(一)出資總額
新公司法第八十條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出資方式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行為要件
(一)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二)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四、組織要件
(一)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二)有公司住所。等等

Ⅵ 公司轉為股份制有限公司需要哪些手續

一、設立條件
1、法定人數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2—50人;
股份公司發起人須2—200人,並且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轉為股份公司的,應採用募集設立的方式。
2、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萬,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元;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
3、公司章程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由股東共同制定,所有股東必須在章程上簽字、蓋章,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法》規定的8項事項 ;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協商一致制定,載明《公司法》規定的12項事項 ,並且由創立大會通過。
4、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5、董事會人數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為3—13人;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
6、監事會人數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
7、監事會會議召開期限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會議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8、股東權利變更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直接查閱公司賬簿,沒有任何限制。
9、股份發行和籌辦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起設立的,發起人應認購全部股份;募集設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數的35%,其餘向社會公開募集。

二、風險防範
1、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對發起人的要求
發起人在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法中對發起人的要求比較高,《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須2—200人,並且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發起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直接後果是公司不能成立,因此,應當嚴格審查發起人的人數、住所是否符合要求。
2、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制度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方式分為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公司法》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資本繳納方式: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因此,採取發起設立方式發起人以在兩年內分期分批繳納注冊資本,對發起人來說首付成本降低,有利於規避風險;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因此,採取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必須一次交足所認購的股本,對發起人來說首付成本高,不利於規避風險。
3、公司章程的法律風險規避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由發起人協商一致制定,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公司章程須經股東大會通過。
為盡量減少公司糾紛,發起人應當根據法律規定逐條討論章程中的條款,明確具體其中的權利義務。如果投資者不是發起人,則應該認真研究擬設立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所公開的公司章程,分析是否有對形式和自己權利不利的規定。作為中小投資者,即便事後發現公司章程的不利之處,中小股東的勢單力薄,也很難通過在股東大會上否決公司章程,因此,還是事前慎重考慮才是明智之舉。
4、創立大會的法律風險規避
創立大會召開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成立的重要程序。作為發起人,負有在招股說明書所規定的截止期限募足股款的義務,負有在股款募足三十日內召開創立大會的義務,否則應承擔退還認股人所認購的股款和同期銀行利息的義務。並且發起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同時作為認股人的投資者,有權利要求發起人退還所認購股款和同期銀行利息。因此,發起人一定要及時召開創立大會,否則會承擔很大的風險。
5、發起人協議的法律風險規避
發起人協議如果制定的不夠詳細完善,權利義務不明確,很容易引起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糾紛。為了減少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風險,發起人應該充分的在發起人協議上明確發起人的權利義務、出資方式、數額及期限,財務管理制度、違約責任以及糾紛解決方式等。採取發起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方式的發起人的責任比採取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的責任要輕。

Ⅶ 股份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什麼區別是包含關系嗎

股份公司就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中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由於所有股份公司均須是負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但並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稱「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產生於18世紀的歐洲,19世紀後半期廣泛流行於世界資本主義各國,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中占據統治地位。

拓展資料:

我國法定公司有兩種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國企業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種組織形式,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

其優點是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必發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賬目,尤其是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一般不予公開,公司內部機構設置靈活。

其缺點是由於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範圍和規模一般都比較小,難以適應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

因此,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這種形式一般適於中小型非股份制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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