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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兼並重組需要交納印花稅嗎

發布時間: 2024-09-30 18:38:34

企業合並涉及到那些稅收

企業合並涉及到的稅種:

1、契稅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改建為一個企業,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並後的企業承受原合並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2、印花稅

以合並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3、企業所得稅

一般稅務處理: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公允價值確定;被合並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並企業結轉彌補。

4、增值稅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1)企業兼並重組需要交納印花稅嗎擴展閱讀:

企業合並亦稱 「公司合並」。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企業通過訂立合並協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資產合為一體,組成一個新企業的行為過程。

企業合並的結果是,新企業的資產等於各個合並企業的資產總和。企業合並可分為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吸收合並,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通過訂立合並協議,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並後,其中一個企業接收了其他企業的資產 (包括債務)後繼續存在而其他企業被解散的合並方式。

在這種方式中,解散的企業稱為被合並企業,繼續存在的企業稱為續存企業。新設合並,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通過訂立合並協議,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並後,在所有企業都解散的基礎上,設立一個新企業的合並方式。企業合並的效應,主要是優化資源配置、形成規模經濟、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提高經濟效益。

㈡ 企業吸收合並涉及哪些稅

企業合並從稅收上來說,可劃分為「應稅合並」和「免稅合並」兩種形式。

根據《企業重組與清算的所得稅處理辦法(試行)》(所得稅管理司,2008年)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有關規定,兩者劃分的條件主要是看合並方合並時支付給被合並方的代價是以現金為主,還是以股權為主。

一般來說以現金為主的是應稅合並,以股權為主的則是免稅合並。

而所會影響涉及的稅有:

1、企業所得稅

2、流傳稅

3、土地增值稅

4、印花稅

5、契稅

企業合並所涉及的稅務眾多,建議通過稅務籌劃,合理合法節省稅務成本。企業財富安全研究院19年的行業經驗,經歷了眾多企業資產重組合並的案例,擁有獨家版權「企業財富安全管理技術與流程集成系統」,可幫助企業預控風險,最大程度節稅/省稅/少交稅。

㈢ 公司合並的稅務處理及例解

公司合並的稅務處理及例解

(一)公司合並中的增值稅處理

1、被合並企業將不動產轉讓給合並企業的增值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基於此規定,應注意以下二點:

(1)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本規定有關鍵詞有兩個,即“實物資產”和“一並”。就是說資產重組的納稅人,在合並、分立、出售、置換過程中,必須將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也就是說,必須是轉讓企業全部產權的資產重組,即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才是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否則是單純的資產轉讓行為或資產收購,無論單筆轉讓的資產金額多大,都應當徵收增值稅。因此,在實踐當中,“吸收合並”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徵收增值稅。資產收購或資產轉讓或整體資產轉讓都應當徵收增值稅。

例如,A企業持有B企業100%的股權。2015年5月,A企業和C企業簽訂了一份吸收合並企業協議,協議約定,A企業將其持有B企業的全部產權轉讓給C企業後,B企業注銷。B企業全部資產、債權、債務和勞動力轉移到C企業,B企業注銷是一種吸收合並行為,這一行為應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規定,不徵收增值稅。

如果B企業將其全部資產、轉讓給C企業,以換取C企業股權和非股權支付,B企業並不注銷,則是C企業收購B企業資產的行為,這一行為實際屬於整體資產轉讓,B企業在資產轉讓中,涉及應稅貨物所有權的轉移,應照章徵收增值稅。

(2)無論是全部產權轉讓的資產重組交易,還是部分產權轉讓的資產重組交易,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轉讓企業部分產權是部分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

例如,A企業持有B企業100%的股權。2015年5月,A企業和C企業簽訂了一份吸收合並企業協議,協議約定,A企業將其持有B企業的全部產權轉讓給C企業後,B企業注銷。但合並協議中約定,部分資產、債權、債務由A企業承擔,其他資產、債權、債務和勞動力全部轉移到C企業。這一行為稍微復雜,根據協議的約定,B企業部分資產、債權、債務由A企業承擔,實際上屬於A企業收購B企業資產行為,涉及到B企業應稅貨物所有權轉移到A企業的,應照章徵收增值稅。其他資產、債權、債務和勞動力轉移到C企業的,屬於C企業部分吸收合並B企業,不徵收增值稅。

2、被合並企業的增值稅留抵稅額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新納稅人”),並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基於此規定,只有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必須把全部而不是部分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新納稅人”),而且轉讓後必須是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才可以將留抵增值稅結轉新納稅人抵扣。對於企業只是將部分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不能進行留抵稅額的結轉抵扣的。

(二)公司合並中的營業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規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此前未作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基於此規定,納稅人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重組方式中,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企業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二是與轉讓資產相關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也轉移給接受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如果企業只把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轉讓給其他企業和個人,但是,沒有把與該實物資產相關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進行轉移的,對其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依法繳納營業稅。

(三)土地增值稅的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三條規定:“在企業兼並中,對被兼並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並企業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基於此規定,在公司合並中,被合並企業將房產和土地轉讓到合並企業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四)印花稅的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第二條規定:“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五)企業合並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1、企業合並的一般性稅務處理

在企業合並中,合並企業的支付可能是股權支付和非股權支付的結合或者是純粹股權支付或非股權支付。從稅收方面分析,對於合並方來說,主要是一種支付行為,所以一般不涉及稅收問題,如果合並方涉及非貨幣性資產支付,則一般需要按照視同銷售進行處理;對於被合並方來說,企業被合並注銷後,企業資產被兼並轉移,企業股東獲得收入,因此,被合並企業涉及資產轉移的稅收問題。

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四條第四項規定,,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企業合並,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即一般性稅務處理:

(1)合並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並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2)被合並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被合並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並企業結轉彌補。

[案例]

甲公司合並乙公司,乙公司被合並時賬面凈資產為6000萬元,評估公允價值為7000萬元。乙公司的股東收到合並後甲公司股權支付5000萬元,其他非股權支付2000萬元。同時乙公司的賬上還有100萬元虧損沒有進行彌補,請分析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相關稅務處理。

[分析]

在此項合並中,甲公司接受乙公司的凈資產應按公允價值7000萬元作為計稅基礎進行入賬。乙公司資產評估增值1000萬元需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後按清算分配處理。乙公司的100萬元不能夠在合並方甲公司進行繼續彌補。

2、企業合並的特性性稅務處理

(1)企業合並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

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2)企業合並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企業合並,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並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並,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可以選擇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

2、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並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繼。

4、可由合並企業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並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5、被合並企業股東取得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3)在特殊性稅務處理中,非股權支付額要納稅

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六項規定,重組交易各方按規定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並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案例]

甲企業合並乙企業,乙企業被合並時賬面凈資產為5000萬元,評估公允價值為6000萬元。乙企業股東收到合並後企業股權5500萬元,其他非股權支付500萬元,假如乙企業股東原投入乙企業的股權投資成本為4000萬元,請分析有關的稅務處理。

[分析]

1、由於股權支付額占交易支付總額比例為92%(5500÷6000×100%),超過85%,因此,雙方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即資產增值部分1000萬元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甲乙雙方的股份置換也不確認轉讓所得或損失。假設此比例不超過85%,則資產增值部分1000萬元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50萬元,股份支付也要確認所得或損失。

2、由於乙企業股東取得新合並企業股權5500萬元,取得非股權500萬元,而且乙企業股東原投入乙企業的股權投資成本為4000萬元,則增值2000萬元(5500+500-4000)。股東取得的非股權收入500萬元對應的轉讓所得為:500÷6000×2000=166.7(萬元)。

3、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四項“被合並企業股東取得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的規定,股東取得新股的計稅成本不是5500萬元,而是3666.7萬元(4000-500+166.7)。

4、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企業合並,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並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並,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並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繼。

因此,在上例中,甲企業合並乙企業,盡管乙企業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6000萬元,但其賬面價值為5000萬元,合並後的企業只能以5000萬元作為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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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請問目前常見的並購模式有哪些

企業間的兼並重組互相吸收已經是現在經濟活動中常見的事情了,尤其在資本市場包括新三板市場中企業間的並購行為也是經常發生,本文從並購交易的主要方法入手,分析日常並購交易中經常出現或可能出現的交易方式做一些歸納總結.

1、購買企業與購買企業財產

雖然企業購並通常被理解為企業的買賣,但在現實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最終交割的是企業,一種最終交割的是企業資產,收購企業和購買資產不僅在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財務、稅務,操作程序中亦有很大區別.

從法律角度看,所謂購買企業就是將企業或公司作為一個整體來購買.作為法人,企業或公司不僅擁有一定法人財產,同時也是多種契約的承擔者,購買企業不僅是法人財產產權的轉讓,也是有關契約之權利、責任的轉讓.購買資產一般只包括企業的固定資產、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經營許可、營銷網點等.購買財產時,契約的轉讓要經過認真選擇.若收購過程中,法律評價認為該企業在某些合同或契約中處於不利地位,可能會導致法律糾紛或涉及訴訟,買方就應該選擇購買財產而不是購買企業.購買財產後重新注冊一家公司即可有效規避與原公司相關的法律訴訟.

從稅務角度來看,購買企業與購買資產的主要差別在印花稅和所得稅上.若購買企業,原則上可享受原來的累計虧損,以之沖減利潤,減少現期所得稅支出.在我國,所購買企業若保留法人地位,則其累計虧損要用以後多年經營利潤抵補,而不能用收購企業的利潤抵補,因此,所得稅方面的好處不能在現期實現.購買企業和購買資產的印花稅在國外按不同稅率執行,前者很低,一般為價格的0.5%,後者則高達5%——6%.在我國,兩者均為萬分之零點五.將來企業或資產的再出售需繳納增值稅,國內外兩者之間區別不大.在我國,企業資產評估的增值部分在產權轉讓中形成的凈收益或凈損失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徵收所得稅.此外,折舊計提基數的變化會影響稅務,因為購買企業是按原企業賬面凈資產核定計提基數;而購買資產則按成交價格重新核定折舊基數.

從流動資產的處置角度看,購買企業通常要包括流動資產,如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庫存、產成品、原料等.購買資產則不包括流動資產,由於此部分資產與生產過程密不可分,因而通常採取買賣雙方簽訂委託代理協議,由買方代賣方處理應收庫存、收取手續費,或以來料加工方式處理賣方的原料,收取加工費.

從總體上看,購買企業通常要涉及很多復雜的財務、稅務及法律問題,需要投入較多的時間、費用.購買資產則相對簡單.現階段企業並購中,兩種購買結構區別較小,許多情況下,買方只看重賣方的部分資產,但卻採用了收購企業的方式,如上海第一食品商店收購上海帽廠、上海時裝廠;北京東安集團兼並北京手錶二廠均是看重目標企業的廠房、廠址.

2、購買股份

通過購買股份兼並企業是發達商品經濟中最常用的方式,買方既可以從股東手中購買股份,亦可通過購買企業新發行的股份來獲得股權,但兩種購買結構對買方有不同的影響.

首先購買股份可以買控股權,也可以全向收購.而購買新股只能買到控股權而不能全向收購.從買方支付的資金情況看,同樣是收購控股權,通過購買新股比購買現股東賣出的股份要多花一倍的錢,且日後公司再發新股或股東增股,買方還要相應投入,否則股權將被稀釋,可能由此喪失控股權.但購買新股對買方的益處在於投入的資金落在企業,仍由自己控制和使用,而購買原股份,則買方投入的資金落在股東手中.

因此,購買原股東手中的股份易為大股東接受,購買新股則比較受小股東和股市的歡迎.在我國存在以所有者劃分的股權類別即國家股,法人股、社會公眾股、內部職工股等.各類股份流通的方式不同,價格差異也很大,這使結構設計更加復雜,也更為重要.購買一家上市公司的控股權至少可選擇四種方式:①購買國家股;②購買法人股;③購買社會公眾股;④幾種股份組合.四種方式中第三種方式最困難且支付的成本最高.第一種方式所受行政因素影響最大,購買價格盡管遠遠低於公眾股價格,但通常不會低於公司賬面凈資產.第二種方式談判餘地最大.談判餘地一方面表現在支付價格上,可能高於亦可能低於公司的每股凈資產;另一方面,支付方式可以比較靈活,如支付等價可以用現金、股票、股權,亦可用實物資產、土地等;支付時間可即期亦可分期、延期.

購買股份模式的一種特殊方式是吸收兼並.所謂吸收兼並是指被兼並企業以凈資產作為股金投入買方,原企業以"殼"公司的形式存在並成為買方的股東.在我國,被吸收的企業消失,其原行政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成為吸收方的股東,目前,地方政府為充分利用"擴大上市規模,限制企業數量"的上市政策,通常會採用吸收合並方式"包裝"企業.

3、購買部分股份加期權

企業在實施購並過程中往往對目標企業某些方面不甚滿意,或認為存在若干不確定因素可能導致購並後的業務整合難以實現,如管理人員的潛質及合作態度、新產品的市場前景、區域性經濟環境對企業的影響等,特別是對於初次進人某一領域(行業或地區)的公司而言,他們對行業總體供求、市場周期,競爭者情況等缺少判斷把握的能力,若貿然接手,可能導致巨大風險.出於穩健的原則,購買部分股權加期權正是為解決上述問題而設計的購買結構,此結構實際上是一種分步收購方案.具體做法是:在與賣方簽訂購買部分股份協議的同時,訂立購買期權的合約(明確數量,價格,有效期,實施條件等).

在西方國家,期權有三種類型,一種是買方期權,即實施期權的主動權在買方.這種安排對買方十分有利,但很難為賣方接受,除非別無選擇或可從期權價格中獲得好處.買方期權對買方亦有不利之處,一是它可能要支付較高的代價獲得期權;二是如果情況背離其預期,而最終決定不實施期權,那麼收購就變成了參股.控制權拿不到,已買股權又退不掉,這已違背了買方的初衷.盡管如此,這種結構安排畢竟使買方避免了更大的風險.與買方期權相對,賣方期權控制實施的主動權在賣方,換言之,賣方要實施期權時,買方只能接受.盡管此種安排對賣方有利,但若買方認為購並可實現更大的利益亦可採用此種購買結構.在並購交易中,當買賣雙方實力相當、地位相近時,單純的買方期權或賣方期權難以達成交易,此時可選用混合結構.此結構下,雙方均有權要求實施期權,當實際條件不能同時滿足雙方約定條件時,通常在期權價格中尋找利益平衡點.

4、購買含權債券

含權債券是一種公司債,其性質是發行人在其發行的債券上附加一定的權利,買方可在一定時期享受這種權利.含權債券有兩種形式:可轉換債和股權性債.

所謂可轉換債指債券持有者可根據自己的意願在一定時期內,按規定的價格或比例將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股票.發行公司通常是在重大項目建設期或經營調整期,預期將來效益良好或擔心未來通貨膨脹加劇時,以此防範財務風險.可轉換債兼備了債券的相對安全性和股票的投機性.企業通過大量購買一家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債來實施並購是一種較為保守的做法.若發行公司朝買方期望發展,買方將決定實施轉換,否則便不實施轉換,這其中一個重要前提是賣方必須具有可靠信譽和較強的償債能力,當買方決定不實施轉換時能夠安全收回資金,否則只能看作是一種高風險貸款.借用可轉換債的設計思想設計出的股權性債是一種在未轉換前不支付利息而與股東一樣享受分紅的權利的債券形式.買者在並購市場上通常看好目標公司近期盈利但對未來前景把握不準時,採用此購買結構.

5、利潤分享結構

利潤分享是一種類似"分期付款"的購買結構.由於買賣雙方所處地位不同,對企業的現狀和未來做出的評價與判斷會存在很大差別.買方多持保守態度,賣方則偏於樂觀.由此導致買賣雙方對企業的價值認定相去甚遠.此時宜採用利潤分成的購買方式來解決雙方的分歧.此種結構安排的內容是,雙方首先對基礎價格達成共識,並於成交時支付這部分款項,對於使用不同假設條件而產生的分歧部分,採用與實際經營業績掛鉤.分期付款的方式.當然,這部分資金的計算基礎要事前界定清楚,一般而言,不宜採取以稅後利潤作為基數.這是因為購並交易後企業資本結構、資本狀況,乃至固定資產折舊計提基數、方式都發生了變化,相應地稅後利潤也會有很大變動.因此,多採用利稅前盈利.若企業達到約定的盈利水平,則賣方可分享其中的一定比例.需要說明的是,這部分支付在稅務上是比較復雜的問題.買方若將其作為購買價格的一部分,要經過稅務當局批准,否則只能以稅後利潤支付.

我國存在一種類似利潤分享結構的企業並購方式棗"效益補償式"兼並,其做法是,買方以某一基礎價格收購地方國有企業,在承擔被收購方債權債務的同時,對地方政府給予被收購企業的投入,按雙方約定數額,用被收購企業未來實現的利潤逐年償還,償完為止.這種方式實質上也不屬於"分期付款"的購買結構,而屬於有附加條件的購買結構,即將政府的支持包含在購買條件之中.

6、資本性融資租賃結構

所謂本性融資租賃結構是由銀行或其他投資人出資購買目標企業的資產,然後出資人作為租賃方把資產出讓給真正的投資者,投資人作為承租方負責經營,並以租賃費形式償還租金.就法律意義而言,在租金及殘值全部償還之前,租賃方是資產的所有者;租賃費償清後,承租方才能成為資產所有者.但事實上,承租方從一開始就是資產的實際擁有者,並擬成為最終所有者,甚至租賃方也清楚地知道這一點.之所以採用租賃結構,一方面可能其不具備一筆支付全部資產價格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最重要的,即希望從這種結構安排中得到稅務方面的好處,因為租賃費於稅前支付可計入成本,這相當於稅前歸還貸款本金,投資人無疑可從中獲得很大利益.當然,在國外此種安排一般也須經稅務當局批准,此外,這種結構安排亦可用於政府對某些產業發展的鼓勵政策中.

在我國,資本性融資租賃有一種變種形式,即抵押式兼並.其做法是先將企業的資產作價抵押給最大債權人,企業法人資格消失,債務掛賬停息;然後由債權人與企業主管部門協商利用原企業的全部資產組建新的企業,調整產品結構,開拓新的市場,利用企業收入償還債務並贖回所有權,這種方式與瀕於破產企業在和解整頓期間取得成功相似,所不同的是企業進入和解(重整)期產權不作任何變化.

7、承擔債務模式

我國企業兼並中出現的一種購買結構.其做法是在目標企業資產與債務等價情況下,買方以承擔目標企業債務為條件接受該企業資產,賣方全部資產轉入買方,法人主體消失.這種購買結構就其本質而言是零價購買企業,其設計的初衷是保障債權人利益,從現實看,這種結構對買方而言可能存在巨大利益差別.若目標企業設立時資本充足,因經營不善造成資不抵債,那麼買方以承擔債務方式購買所支付的價格可能遠遠高於企業的真實價值,即使目標企業有某種特殊資源為買方所需,那麼它也要考慮是支付很高的代價,還是尋找替代資源.另一種情況下,企業原有資本不足,幾乎單純靠銀行貸款發展起來的(此種情況在我國很普遍),在此情況下,企業早處於負債經營狀況,當其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利息時,企業將陷入破產境地.若按自有成本或市價法評估,企業資產價值可能遠遠大於其債務額,此時以承擔債務方式收購,買方獲利很大,這正是此購買結構不科學之處.

8、債權轉股權模式

債權轉股權式企業並購,指最大債權人在企業無力歸還債務時,將債權轉為投資,從而取得企業的控制權.此種方式的長處在於,既解開了債務鏈又充實了企業自有資本,增加了管理力量,可能使企業從此走出困境.事實上,由於企業之間債務連鎖(三角債)的日益加重,債權轉股權已成為現階段我國最常見的一種並購方式.特別是下游企業或組裝企業無力支付上游企業或供貨企業大量貨款時,以債權轉股權方式收購控制下游企業便成為縱向兼並最便捷的途徑,但此方式可能有害於債權人,當企業嚴重資不抵債時,以1:l的比例將債權轉股權,就會損失很大的一塊利益.如中國光大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的債務重組就是在虧損額10倍於權益的情況下進行的.換言之,債權轉成股權時,債權人已損失了大部分本金.

由於債權轉股權多是迫不得已而選擇的並購方式,成交價格以債務為准而非以評估後的企業實際價值為淮,因此買賣雙方均可能獲利亦可能蒙受損失.承擔債務模式和債權轉股權模式都屬於特定經濟環境下的企業購買結構,從發展趨勢看,它們將逐步讓位於更規范、更合乎市場經濟要求的購買結構.如當企業出現資不抵債或資大於債但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利息時,先進入和解整頓程序,了結債權債務關系後,再由其他企業購買剩餘資產,便比較合理了.

(來源:資雲網)

㈤ 資產重組的相關稅務怎麼合理避稅

一:政策依據
根據財稅[2009]59號文規定:
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並、分立等。
合並,是指一家或多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合並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以下稱為合並企業),被合並企業股東換取合並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並。
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一)般性稅務處理
企業合並,選擇一般性稅務處理當事各方應按以下要求規定處理:
1、合並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並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2、被合並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被合並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並企業結轉彌補。
(二)特殊性稅務處理
企業合並,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並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並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當事各方應按以下要求規定處理:
1、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並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繼。
3、可由合並企業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並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並企業股東取得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企業重組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注意:
1、以上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所稱非股權支付,是指以本企業的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股權和股份以外的有價證券、存貨、固定資產、其他資產以及承擔債務等作為支付的形式。
2、合並企業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並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若企業所得稅需彌補,可按以上公式計算彌補金額。
本案例合並雙方股權支付高於85%,因此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

㈥ 企業吸收合並,企業吸收合並稅務方面有哪些辦事流程

吸收合並的涉稅問題
(一)企業所得稅
1、稅法依據
《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2、稅務處理(特殊性稅務處理)
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合並,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並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並,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並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繼;可由合並企業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止合並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被合並企業股東取得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另外,59號文對特殊性稅務處理還設置了以下限制條件:
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使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稅務局申報
1、企業發生符合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並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組的條件。,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性稅務處理。
(二)營業稅
1、稅法依據
《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2、稅務處理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三)增值稅
1、稅法依據
《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2、稅務處理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
現將納稅人資產重組中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新納稅人」),並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二、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核查納稅人資產重組相關資料,核實原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見附件)。 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一式三份,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一份,交納稅人一份,傳遞新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一份。
三、新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傳遞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與納稅人報送資料進行認真核對,對原納稅人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確認無誤後,允許新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四)土地增值稅
1、稅法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48號)
2、稅務處理
在企業兼並中,對被兼並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並企業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四)契稅
1、稅法依據
《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
2、稅務處理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並後的公司承受原合並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五)印花稅
1、稅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
2、稅務處理
吸收合並合同是否應該繳納印花稅,沒有明確的文件予以規定,但從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的原則判斷,吸收合並合同不應繳納印花稅。
因合並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㈦ 同一實體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應如何稅務處理

一、企業所得稅是否符合免稅條件,即是否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件的規定的特殊重組,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二、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合並,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並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並,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並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繼;

可由合並企業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止合並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被合並企業股東取得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7)企業兼並重組需要交納印花稅嗎擴展閱讀:

對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在合並中不涉及自少數股東手中購買股權的情況下,合並方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相關的處理:

1、合並方在合並中確認取得的被合並方的資產和負債僅限於被合並方賬面上原已確認的資產和負債,合並中不產生新的資產和負債。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從最終控制方的角度來看,其在企業合並發生前後能夠控制的凈資產價值量並沒有發生變化,因此,即便是在合並過程中,取得的凈資產入賬價值與支付的合並對價賬面價值之間存在差額,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一般也不產生新的商譽因素,即不確認新的資產,但被合並方在企業合並前賬面上原已確認的商譽應作為合並中取得的資產確認。

2、合並方在合並中取得的被合並方各項資產和負債應維持其在被合並方的原賬面價值不變。

被合並方在企業合並前採用的會計政策與合並方不一致的,應基於重要性原則,首先統一會計政策,即合並方應當按照本企業會計政策對被合並方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並以調整後的賬面價值作為有關資產和負債的入賬價值。

進行上述調整的一個基本原因是將該項合並中涉及的合並方及被合並方作為一個整體對待,對於一個完整的會計主體,其對相關交易和事項應當採用相對統一的會計政策,在此基礎上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3、合並方在合並中取得的凈資產的入賬價值相對於為進行企業合並支付的對價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不作為資產的處置損益,不影響企業合並當期的利潤表,有關差額應調整所有者權益相關項目。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本質上不作為購買,而是兩個或多個會計主體權益的整合。合並方在企業合並中取得的價值量相對於所放棄價值量之間存在差額的,應當調整所有者權益。

在根據合並差額調整合並方的所有者權益時,應首先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的余額不足沖減的,應沖減留存收益。

4、對於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並,應視同合並後形成的報告主體自最終控制方開始實施控制時一直是一體化存續下來的,體現在其合並財務報表上,即由合並後形成的母子公司構成的報告主體,無論是其資產規模還是其經營成果都應持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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