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中外合資企業
是中外合資企業
所謂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有時也稱"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境內和境外投資者共同購買並持有公司股份的企業法人。 集團簡介[1]創業於1968年的美的集團,是一家以家電業為主,涉足物流等領域的大型綜合性現代化企業集團,旗下擁有三家上市公司、四大產業集團,是中國最具規模的白色家電生產基地和出口基地之一。 1980年,美的正式進入家電業;1981年開始使用美的品牌。目前,美的集團員工10萬人,旗下有美的、小天鵝、榮事達、威靈、華凌等十餘個品牌。除順德總部外,美的集團還在國內的廣州、中山、重慶、安徽合肥及蕪湖、湖北武漢及荊州、江蘇淮安及蘇州、山西臨汾、河北邯鄲等地建有生產基地;並在越南、泰國、白俄羅斯建有生產基 美的總部新大樓地;總佔地面積超過750萬平方米[2]。美的集團在全國各地設有強大的營銷網路,並在海外各主要市場設有近30個分支機構。
B. 中外合資公司可以在國內上市嗎
1. 中外合資公司可以在中國的證券市場上市,這包括新三板、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
2. 目前,中國A股市場中有許多中外合資企業,甚至有的企業是由外資控股。
3. 外資合資企業改制為上市公司時,程序相較於一般企業更為復雜,需要額外的審批流程,如商務部的批准。
4. 外資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可以參考《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5. 涉及外商投資的公司在上市時的特別規定,可以參考《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
C. 企業營業執照類型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與境內合資、上市)可以認為是私企嗎
企業營業執照類型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與境內合資、上市)就是私企。
企業營業執照類型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與境內合資、上市)」屬於「三資」企業中的中外合資企業。
中外合資企業的特點:
1、合資企業按合同規定佔有股份,但只有出資證明書,不發行股票。因此,不同國外的股份公司出現控股問題,誰在公司佔有的股份多,誰就控制了公司的經營管理權;
2、國外規定外國投資者只能占股份49%以下,本國投資必須佔51%以上。而中國的規定不同於外國。對外商合資企業的股份,只規定下限不少於25%,沒有明文規定上限;
3、 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有一定比例要求。總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要等於投資總額的70%;且注冊資本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對全營各方的認繳資本不負還本付息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一百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一百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D. 中外合資企業在國內上市的條件
根據《關於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現有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申請上市發行A股或B股,應獲得外經貿部書面同意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上市與上市後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
(二)申請上市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應為按規定和程序設立或改制的企業。
(三)上市後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資股比例應不低於總股本的25%。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關法規要求的其它條件。
三、上市前屬於中外合資企業的B股公司,申請其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應按《關於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問題的通知)的要求,在獲得外經貿部書面同意意見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的申請方案。申請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轉發B股後,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資股占總股本的比例不得低於25%;
(二)擬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資股存續超過一年;
(三)非上市外資股轉為流通股後,其承接人能夠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原非上市外資股持有人的義務、責任;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關法規要求的其它條件。
外商投資性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外資股暫不得轉為流通股。
(4)上市公司中外合資企業擴展閱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1、國家主權的原則
即國家管轄權不容侵犯原則。企業的設立、經營以及終止等;均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概念。
2、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外商資本、工業產權、人身權不受侵犯;所獲利潤在法律規定下匯出境外。
3、平等互利原則
主要體現在解決雙方投資關系時,是否遵循合同,章程中規定的處理問題的規則。
4、合理讓利原則
合理讓利主要是政府對合資企業發展過程中。在特定時代背景下所採取的一種扶持政策,如投資優惠、稅收減免、原材料進口、產品出口、外匯使用等方面實行合理讓利。
5、遵循國際通行規則的原則
如組織形式、經營方式、企業財務等。
E. 中外合資企業是內資還是外資企業
屬於非公有制經濟性質的企業。屬於內資。
從分類學的角度講;中外合資企業屬於非公有制經濟性質的企業。這種公有經濟和私有經濟相互融合,流動發生的經濟主體,在今天,已經遠離傳統單一經濟性質劃分的模式;而過渡到明晰產權關系,按有限責任人組織形式,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科學劃分的范疇中。
投資者以股權出資設立及變更外商投資企業,除按照有關外商投資審批管理規定由商務部批準的之外,其餘由被投資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審批機關)負責批准。
股權出資後,被投資企業和股權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持股企業應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以及其他外商投資相關規定;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在申報股權出資之前剝離相關資產、業務或轉讓股權。境內外投資者不得以股權出資方式規避外商投資管理。
(5)上市公司中外合資企業擴展閱讀:
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企業的股權作為對價參與境內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或協議轉讓股份,應同時適用《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商務部按照有關規定出具原則批復函,股權企業可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憑原則批復函辦理股權企業的備案、審批等變更手續,以及辦理定向發行或協議轉讓手續。
在交易完成後,上市公司到商務部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憑該批准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股權出資被投資企業的審批機關應將批准文件分別抄送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工商、稅務、海關、外匯等部門;股權出資人為境內投資者的,應抄送股權出資人所在地的稅務主管部門。
F. 上市公司分立上市公司分立的法律依據
我國《公司法》為上市公司分立提供了法律依據,該法第七章的四個條款對分立的條件和程序做出了基本原則性規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原國務院證券委與國家體改委聯合發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同樣確認了上市公司的分立行為是被允許的。特別指出,《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由原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局制定,明確規定適用於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分立,其中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無疑涵蓋了上市公司的范圍。此外,中國證監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69條進一步強調,上市公司有權在章程中規定其可以根據法律進行分立的條款,這為上市公司分立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