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業摘牌法律規定
1. 新三板如何退市的最新相關信息
新三板退市機制
?
核心內容:
在主板、
創業板退市的公司可以進入三板繼續交易。
隨著新三板退市制度的相關
法規出台,
進入新三板交易的公司也需要符合新三板的交易監管,
否則就會面臨退市的風險,
以下就由
杭州仁勁
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退市,
即終止上市或者摘牌,
實際上是指上市公司股票由於各種原因不再繼續掛牌交易
而退出證券市場的做法。
新三板終止掛牌情形:
根據
2013
年
2
月
8
日實施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
(
試行
)
》
,新三板公
司終止掛牌有明確規定,
掛牌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終止其股票
掛牌:
(
一
)
中國證監會核准其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
市;
(
二
)
終止掛牌申請獲得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
(
三
)
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的,自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仍未披露
年度報告或半年度報告;
(
四
)
主辦券商與掛牌公司解除持續督導協議,掛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暫停轉讓之日起三個
月內與其他主辦券商簽署持續督導協議的;
(
對因上述第
(
三
)
、
(
四
)
項情形終止掛牌的公司,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為其提供股
票非公開轉讓服務。
)
(
五
)
掛牌公司經清算組或管理人清算並注銷公司登記的;
(
六
)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在作出股票終止掛牌決定後發布公告,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掛
牌公司應當在收到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股票終止掛牌決定後及時披露股票終止掛牌公
告。
導致公司終止掛牌的情形消除後,
經公司申請、
主辦券商推薦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
同意,公司股票可以重新掛牌。
新三板退市,完善了整個上市公司的退市機制。在過去,上市公司從
A
股或
B
股退市
之後,
進入三板繼續交易,
由於三板退市制度尚未完善,
因此投資者可以時間換空間的思路,
等待再次獲得上市的機會,
甚至能通過轉板這種小概率事件,
獲得豐厚利潤。
新三板退市制
度落實,打破了上述情況,形成了多層次資本市場退市分水嶺。
法律快車知識拓展:
按照《退市公司股票掛牌業務指南》
,上市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並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
系統掛牌的,
應依照相關規則確定主辦券商。
證券交易所公告股票終止上市決定、
退市整理
期屆滿或接到交易所指定通知之日為退市公司辦理掛牌手續的時限計算基準日
(
「
T
日」
)
,
退市公司股票應在
T+45
日開始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
這意味著,
退市公司在做好退市後續安排,
公司終止上市後其股票可在全國中小企業股
新三板退市機制
?
核心內容:
在主板、
創業板退市的公司可以進入三板繼續交易。
隨著新三板退市制度的相關
法規出台,
進入新三板交易的公司也需要符合新三板的交易監管,
否則就會面臨退市的風險,
以下就由
杭州仁勁
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退市,
即終止上市或者摘牌,
實際上是指上市公司股票由於各種原因不再繼續掛牌交易
而退出證券市場的做法。
新三板終止掛牌情形:
根據
2013
年
2
月
8
日實施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
(
試行
)
》
,新三板公
司終止掛牌有明確規定,
掛牌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終止其股票
掛牌:
(
一
)
中國證監會核准其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
市;
(
二
)
終止掛牌申請獲得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
(
三
)
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的,自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仍未披露
年度報告或半年度報告;
(
四
)
主辦券商與掛牌公司解除持續督導協議,掛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暫停轉讓之日起三個
月內與其他主辦券商簽署持續督導協議的;
(
對因上述第
(
三
)
、
(
四
)
項情形終止掛牌的公司,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為其提供股
票非公開轉讓服務。
)
(
五
)
掛牌公司經清算組或管理人清算並注銷公司登記的;
(
六
)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在作出股票終止掛牌決定後發布公告,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掛
牌公司應當在收到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股票終止掛牌決定後及時披露股票終止掛牌公
告。
導致公司終止掛牌的情形消除後,
經公司申請、
主辦券商推薦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
同意,公司股票可以重新掛牌。
新三板退市,完善了整個上市公司的退市機制。在過去,上市公司從
A
股或
B
股退市
之後,
進入三板繼續交易,
由於三板退市制度尚未完善,
因此投資者可以時間換空間的思路,
等待再次獲得上市的機會,
甚至能通過轉板這種小概率事件,
獲得豐厚利潤。
新三板退市制
度落實,打破了上述情況,形成了多層次資本市場退市分水嶺。
法律快車知識拓展:
按照《退市公司股票掛牌業務指南》
,上市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並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
系統掛牌的,
應依照相關規則確定主辦券商。
證券交易所公告股票終止上市決定、
退市整理
期屆滿或接到交易所指定通知之日為退市公司辦理掛牌手續的時限計算基準日
(
「
T
日」
)
,
退市公司股票應在
T+45
日開始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
這意味著,
退市公司在做好退市後續安排,
公司終止上市後其股票可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
2. 新三板股票摘牌後股東怎麼辦
法律分析:1、如果一隻股票真被退市,在交易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之後5個交易日屆滿(創業板15個交易日屆滿),就進入退市整理期,為期30個交易日。
在這30個交易當中,仍然可以交易,漲跌幅為10%,這期間股票名稱後面會加個「退」字。當處於這段時期時,投資者還是可以趕緊出手。
2、如果在最後30個交易日里,投資者仍然沒有賣出退市的股票,則在股票摘牌後45個交易日內,就會進入股轉系統(老三板)掛牌交易,代碼以400開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條 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3. 新三板企業具備什麼條件才能轉板
首先,新三板掛牌企業要達到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條件。如前所述,我國實行的是發行和上市分離的制度。這就從制度規定了這樣一種體制,那就是證券交易所有決定是否讓已經經過證監會公開發行批準的企業在其交易所上市的權力。因此企業欲在交易所上市就要滿足交易所規定的上市標准。
按照滬深交易所修訂的上市規則,主板上市需要股本在5000萬元以上,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股本超過4億元的,這一比例是10%);創業板則要求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公司股東不少於200人。
其次,《證券法》的修改以及證券發行制度的改革。
對於轉板問題,需要有一個合理的機制以及一套規范的制度安排。這其中包括要對《證券法》進行修改。現行《證券法》有關市場體系的規定主要是立足於交易所市場,欠缺對多層次場外市場的整體設計,對不同層次的資本市場(包括場外和場內)之間的轉板機制缺乏基本規定。其次,還應調整現行《證券法》有關對股票發行採取核准制以及與之相配套的發行條件、發審委制度等相關規定,實行更加靈活的核准制度或者逐步實現由核准制向注冊制的轉變。
第三,新三板的健康發展。
目前新三板市場尚處於起步階段,交易規則、信息披露、監管制度等仍有待完善。因此,在現階段,企業由新三板向創業板、主板等板塊轉板就不可操之過急,而是要循序漸進,逐步採取措施促進新三板本身不斷完善,從而為轉板創造條件。
第四,防止監管套利的制度和措施的完備。
如果在新三板掛牌企業可以通過直接轉板進入創業板等板塊進行上市,那麼管理層需要防範新三板轉板過程中的監管套利問題。
因此這也需要進行整體設計,協調好證監會、交易所、新三板以及其他層次場外交易市場的關系,理順各種機制,防止監管套利以及利益輸送等問題的發生。
(3)新三板企業摘牌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我國對公司公開發行上市採取核准制,因此,企業欲從新三板轉板到創業板等板塊上市,必須要經過證監會的公開發行的核准。這也是在新三板掛牌公司可以直接轉板的前提條件。從目前的政策規定來看,這個條件已經具備。
企業在新三板掛牌,按照規定,需要證監會核准其可以公開轉讓。在現階段證監會核准公開轉讓等同於核准公開發行的情況下,企業實現了在新三板掛牌也就是獲得了證監會的公開發行的批准。如果企業不公開發行新股,那麼企業從新三板轉板到創業板等板塊進行上市,就不需要證監會再進行核准,這就掃除了企業在交易所上市需要證監會公開發行核準的障礙。
雖然我國對企業上市採取的是發行和上市分離的制度,理論上講,經過了證監會批准後,需要經過交易所的批准才能在交易所上市。但是在現階段,獲得了證監會核准上市是非常關鍵的一步,這就使企業通過在新三板掛牌然後再轉板到創業板等板塊上市在理論上已經可行。
4. 新三板掛牌後會被摘牌嗎
會的,如果掛牌公司存在信息披露嚴重失信、欺詐掛牌、公司治理機制不健全、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重大違法等5種情況,公司會被施行強制摘牌措施。
5. 新三板已摘牌是什麼意思
一、新三板已摘牌是什麼意思
新三板已摘牌是指該公司的股票在新三板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證券交易所終止了其上市交易,以後就不能再在證券公司買賣該股票了。
二、新三板摘牌的條件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的具體規定如下:
4.5.1 掛牌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終止其股票掛牌:
(一)中國證監會核准其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
(二)終止掛牌申請獲得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的,自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仍未披露年度報告或半年度報告;
(四)主辦券商與掛牌公司解除持續督導協議,掛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暫停轉讓之日起三個月內與其他主辦券商簽署持續督導協議的;
(五)掛牌公司經清算組或管理人清算並注銷公司登記的;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4.5.2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在作出股票終止掛牌決定後發布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掛牌公司應當在收到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股票終止掛牌決定後及時披露股票終止掛牌公告。
4.5.3 對因本業務規則4.5.1條第(三)、(四)項情形終止掛牌的公司,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為其提供股票非公開轉讓服務。
4.5.4 導致公司終止掛牌的情形消除後,經公司申請、主辦券商推薦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公司股票可以重新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