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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內地企業上香港創業板

發布時間: 2024-10-19 02:49:02

⑴ 內地企業香港上市條件

香港主板上市條件:主板新申請人須具備不少於3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並須符合下列三項財務准則其中一項:1、盈利測試:(1)盈利:過去三個財政年度至少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萬元盈利,及前兩年累計盈利至少3000萬港元)。(2)市值:上市時至少達2億港元。2、市值/收入測試(1)市值:上市時至少達40億港元。(2)收入: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至少5億港元;3、市值/收入/現金流測試(1)市值:上市時至少達20億港元。(2)收入: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至少5億港元。(3)現金流量:前3個財政年度來自營運業務的現金流入合計少於1億港元。
香港創業板:創業板申請人須具備不少於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包括:1、日常經營業務有現金流入,於上市檔刊發之前2個財政年度合計至少達2000萬港元;2、上市時市值至少達1億港元。
小編歸納,通過以上關於內地企業香港上市條件內容介紹後,相信大家會對內地企業香港上市條件有個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對你有所幫助。

⑵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基本條件主要載於香港聯交所創業板上市規則。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除需要接受香港的上市監管,還要遵守境內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定。

■發行人的主體資格

發行人必須是依據香港、中國、百慕大或開曼群島的法律注冊成立的法人。

發行人的章程應當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的有關要求。中國境內企業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必須是依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人的內部組織結構

發行人董事會中至少應有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發行人必須聘任一名合資格的會計師,專職負責財務及內部監控工作。該人必須為注冊會計師,且是香港會計師公會的資深會員或是經公會認可豁免會員資格考試的類似會計師團體會員。

發行人中必須有一名執行董事作為其監察主任,履行相關職責。

發行人應當有兩名授權代表,授權代表必須由發行人的執行董事及公司秘書中的兩名人士擔任。

發行人必須成立一個至少由兩名成員組成的審核委員會,該委員會的大部分成員都應為發行人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且審核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基本條件

■發行人業務的活躍性

新申請人必須表明,在提交上市文件之日的前24個月內,其自身或通過控股一家或多家公司專注於某一主營業務,多種不同但無一項主營的業務捆在一起的公司不適合在創業板上市。

發行人在24個月的活躍業務期間,管理層及其所有權形式大致相同。

新申請人必須在上市文件中列明活躍業務記錄,合理地提供有關新申請人在上市文件提交日前24個月內的業務表現的詳細資料。

創業板旨在吸引新興增長性企業,因此活躍業務記錄並不要求有曾經盈利或持續盈利的記錄。

在特殊情況下(盡管新申請人在上市文件公告前的24個月內,其管理層和所有權性質發生重大變化),聯交所會根據個別情況,酌情作出允許新申請人上市的決定。

如果附屬公司負責經營新申請人的活躍業務,則新申請人必須擁有該附屬公司董事會的控制權且不少於50%的權益。

據最新修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2001年10月1日生效),只有總資產或市值達到5億港元的申請人,方可以一年營運紀錄申請上市,但同時需滿足總值1。5億港元股份公眾流通量的規定。

■業務目標聲明

發行人必須在招股章程中明確載有其業務目標的聲明及解釋其實現該目標的方法,並分析其主要業務的市場潛力,所作分析長達兩年時間,即申請時剩餘財政年度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

創業板雖然未對盈利預測作出強制性規定,但上述規定有相似的效果。發行人必須明確其主營業務在未來兩年內的整體發展詳情。

■公司股權結構

對於市值少於港幣1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0%,涉及金額須達港幣3000萬元。

對於市值等於或超過港幣1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港幣2億元或15%中之較高者。

新申請人必須於上市時有公眾股東不少於100人。

雖無明確規定,但發行人的最低市值不能低於港幣4600萬元。

據最新修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2001年10月1日生效),市值40億港元以下的申請人,在上市時公眾持有的最低市值必須為3000萬港元或最低比例為總股本的25%,並以相對較高者為准;市值40億港元以上的申請人,在上市時公眾持有的最低市值必須為10億港元或最低比例為總股本的20%,並以較高者為准。同時,公眾股東人數由原先的100人增加到300人,以提高股份的流動性。

■關於保薦人

新申請人須聘任一名保薦人為其呈交上市申請,聘任期須持續一段固定期限,涵蓋至少公司上市該年財政年度餘下時間以及其後的兩個完整財政年度。

■會計師報告

新申請人須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而且該財務報告須函蓋上市文件公告前的兩個財政年度。

新申請人的注冊會計師所申報的最近財政期間,不得早於上市文件公告之日前的6個月。

■管理層股東

新申請人的管理層股東及主要股東在上市時合計持有的股份,必須不少於新申請人已發行股本的35%。

據最新修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2001年10月1日生效),管理層股東於上市日期後一年內不得出售其股份,但若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的持股量不超過發行人股本的1%,則股份禁售期為半年。

管理層股東包括持股5%以上的股東、所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有權委派董事的基金投資者。

■關於同業競爭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若發行人的控股股東、主要股東及董事與發行人從事相競爭的業務,發行人也可上市,但應當於上市時及上市後持續地對相競爭的業務進行全面的披露。

■承銷安排

創業板未要求一定要有包銷安排,發行人也可以委託承銷商代銷。但是在沒有包銷的情況下,發行人必須在招股文件中說明擬籌集資金的最低數額,如果實際售股的結果達不到招股文件中最低數額,發行人的新股將不能上市。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的特殊規定

中國發行人必須在其證券在創業板上市期間,委任並授權一名人士代該發行人在香港接受向其送達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接收,中國發行人並須通知聯交所有關該名授權人士的委任、委任的終止及有關資料的詳情。

中國發行人須在香港或聯交所同意的其他地區設置股東名冊,轉讓的過戶登記須在香港地區進行。

除非聯交所另行同意,否則只有在香港股東名冊上登記的證券方可在創業板進行買賣。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的規定,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須具備的條件是:

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准、依法設立並規范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符合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

上市保薦人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可行性並依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

國家科技部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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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大陸企業能在香港上市嗎

可以啊!這是允許啊。
一、中國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條件

(一)主板上市的要求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主線業務:並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合計)。
業務目標聲明:並無有關規定,但申請人須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最低市值:香港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最低公眾持股量: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股東人數:於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百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三名股東持有。
(二)創業板上市要求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香港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二、香港上市流程
(一)第一階段
委任創業板上市保薦人;
委任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師、股票過戶處;
確定大股東對上市的要求;
落實初步銷售計劃。
(二)第二階段
決定上市時間;
審慎調查、查證工作;
評估業務、組織架構;
公司重組上市架構;
復審過去二/三年的會計記錄;
保薦人草擬售股章程;
中國律師草擬中國證監會申請(H股);
預備其他有關文件(H股);
向中國證監會遞交上市申請(H股)。
(三)第三階段
遞交香港上市文件與聯交所審批;
預備推廣資料;
邀請包銷商;
確定發行價;
包銷團分析員簡介;
包銷團分析員編寫公司研究報告;
包銷團分析員研究報告定稿。
(四)第四階段
中國證監會批復(H股);
交易所批准上市申請;
副包銷安排;
需求分析;
路演;
公開招股。
招股後安排數量、定價及上市後銷售:
股票定價;
分配股票給投資者;
銷售完成及交收集資金額到位;
公司股票開始在二級市場買賣。
組建上市工作辦:
上市的執行策略由上市工作辦負責,上市工作辦成員由公司有關部門選出人員組成工作小組,加入專業工作團隊中,負責相關的上市工作

三、香港IPO費用
在港交所香港上市成本包括支付給保薦人、法律顧問、會計師等中介的費用,總費用根據首次發行規模的大小會有很大差異,企業應准備將5%~30%的募集資金作為發行成本。其中,標準的承銷費用為募集資金的1.5%-4.0%。

⑷ 國內企業香港上市有哪些限制

(一)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准、依法設立並規范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二)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符合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 (四)上市保薦人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可行性並依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 (五)國家科技部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批准。 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須提交的文件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須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申請報告。內容應包括:公司沿革及業務概況、股本結構、籌資用途及經營風險分析、業務發展目標、籌資成本分析等; (二)上市保薦人對公司發行上市可行性出具的分析意見及承銷意向報告; (三)公司設立批准文件; (四)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境內律師事務所就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以及在最近二年內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參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六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製作); (五)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按照中國會計准則、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編制和按照國際會計准則調整的會計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 (六)凡有國有股權的公司須出具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關於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文件; (七)較完備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答案補充不設最低盈利要求;有不少於24個月的經營活躍紀錄,期間,管理層及擁有權大致相同;主營業務突出;最低市值不低於4600萬港元;公眾持股比例不低於25%、且達3000萬港幣;公眾股東須持股人數有100名以上;管理層持股量須持有不少於35%;允許同業競爭,但需全面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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