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與上市企業的區別
『壹』 怎麼樣區別一個公司是否為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與普通公司的區別
: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也可以是非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須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上市。
(3)上市公司相對於非上市股份公司對財務披露要求更為嚴格。
(4)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所自由交易流通,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證交所交易流動。
『貳』 怎麼判斷一個公司是不是上市公司
法律主觀:
生活中,很多人開公司,一開始可能是為了賺錢或者其他原因,但是隨著時間改變以及市場變化,就慢慢想要讓自己公司得到進一步的提升,想要更大的舞台,因此就會想要成為上市公司。一、上市公司和不上市公司有什麼區別區別一:1、上市公司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2、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區別二: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鄭姿鎮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2、沒有上市的公司則不能享有這樣的福利區別三:1、公司上市是公司發展到一定程度,發展需要資金。而上市就是吸納資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場,設置一定的價格,讓這些股份在市場上交易。股份被賣掉的錢就可以用來繼續發展。2、而沒上市的公司則不能。區別四:1、上市對大部分企業來講,公司股票有一個流通的市場,股東可以收回創業投資,風險資本有一個退出渠道。公司的形象大為改善,知名度大為提高,在同行中的信譽和競爭力大大增加。上市公司有利於公司用股票而非現金進行收購或兼並。2、上市公司則不能。區別五:1、公司的價值可通過市場確定,增加公司市值和財富。私人公司一般是由稅務部門或貸款商來估值,通常是利得(Earnings)的1-2倍。上市後,投資大眾對公司的估值通常在利得的5-30倍。上市公司吸引和激勵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與員工,主要是通過股票選擇權計劃來進行,一個上市公司的股票對其職員更有吸引力。2、然而沒上市公司則不能。二、公司上市程序根據《證券法》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申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喊粗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根據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接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核准: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報送的申請股票上市的材料,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補交;預期不補交的,駁回申請。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股票上市申請經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1、上市報告書;2、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定;3、公司章程;4、公司營業執照;5、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6、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7、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8、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證券交易所應當自接到的該股票發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安排該股票上市交易。《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還規定,被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應當與證券交易所簽訂上市契約,確定具體的上市日期並向證券交易所交納有關費用。《證券法》對此未作規定。證券交易所統一股票上市交易後的上市公告:《證券法》第47條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冊春前公告經核準的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證券法》第48條規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上市申請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有數額;(三)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通過上述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進行交易。上市公司喪失《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的,其股票依法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監會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總額、股份結構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做虛偽記載;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上市公司有前述的2、3項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且後果嚴重的;或有前述第1、4項的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證監會決定其股票上市。以上就是上市公司和不上市公司有什麼區別的相關知識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