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利
『壹』 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如何繳稅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的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因此,股東為個人,且為居民納稅人的,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股東征稅。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20號)的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因此,股東為外籍個人的,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稅。
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股東為居民企業或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符合規定的免繳企業所得稅。
4.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股東為非居民企業且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貳』 紅利轉股需要繳稅嗎據說按最新政策要繳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1997]19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明確規定:
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對於按照「股息紅利」徵收個人所得稅的事項,是以個人獲得了被投資企業的利潤(包括分配前的「盈餘公積」和分配後的「未分配利潤」),而資本公積是投入時資本溢價的部分形成的,不能用於利潤分配和補虧,只能用於增加註冊資本,目的性是很明確的。
所以以資本公積轉贈的股本非分配性質,故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事項的涉及和理念相一致的。
『叄』 資本公積和盈餘公積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第二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
「一、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