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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 2024-10-26 02:07:03

集團有限公司跟股份有限公司有什麼區別

一、公司設立時對股東人數要求不一樣。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3個以上(含3個)發起人,多者不限;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有2個以上30個以下的股東,因特殊需要,公司股東超過30個的,須經批准;但最多不得超過50個。

二、股東的股權表現形式不一樣。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的資產總額平均劃分為相等的股份,股東的股權是用持有多少股來表示的。而有限責征公司的資產總額不作等額劃分,股東的股權是通過投資占總資產比例大小來表示的。

三、股份轉讓限制不一樣。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股票,股票可以自由轉讓和交易;而有限責任公司不發股票,對股東只發放一張出資證明書,股東轉讓出資,要由股東會或董事會討論通過。

四、特徵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

①每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②以出資證明書證明股東出資份額;③不能發行股票,不能公開募股;④股東的出資不能隨意轉讓;⑤財務不必公開。

股份有限公司:

①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②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③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④股票可以自由轉讓;⑤財務公開。

(1)協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擴展閱讀:

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特徵

1、股東具有廣泛性

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向社會公眾廣泛的發行股票籌集資本,任何投資者只要認購股票和支付股款,都可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

2、出資具有股份性

股份制公司中,股東的出資具有股份性。

這一特徵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股份是構成公司資本的最小單位。

3、股東責任有限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僅就其認購的股份為限承擔責任,公司的債權人不得直接向公司股東提出清償債務的要求。

4、股份公開、自由性

股份公開性、自由性包括股份的發行和轉讓。股份有限公司通常都以發行股票的方式公開募集資本,這種募集方式使得股東人數眾多,分散廣泛。同時,為提高股份的融資能力和吸引投資者,股份必須有較高程度的流通性,股票必須能夠自由轉讓和交易。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㈡ 什麼是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類型的主要分類有:合資、獨資、國有、私營、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股份制、有限責任等等。

根據股東對公司所負責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劃分為五類:備廳
1、無限公司:即所有和滾戚股東無論出資數額多少,均需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公司;
2、有限責任公司:所有股東喚陵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3、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資本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所有股東均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5、股份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這種劃分方法是對公司進行最基本的劃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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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簡述個體、合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

一、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不是法人,但是法律確認它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承認它有一定的獨立的能力。我國2000年1月1日起實施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是調整個人獨資企業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律。
1、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我國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在立法上採取了准則主義,即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設立條件,企業即可直接辦理工商登記,無須經過有關部門批准。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必須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不能成為個人獨資的企業的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個人獨資企業必須與其責任形式相符合,不能使用「有限責任」、「有限」、「公司」等字樣。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法律沒有限定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額金額,由投資人在設立時予以申報。投資人的申報金額原則上應當與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可以是個人資產出資,也可以是家庭共有財產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生產經營場所包括企業的住所和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處所。住所是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企業的法定地址。
2、個人獨資企業的限制條件
(1)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一般規模較小,設立手續簡單,經營靈活,所以,從有利於個人獨資企業發展出發,法律上除作必要的限制外,條件規定得比較寬松。對於投資人的范圍,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外,沒有其他限制性規定。
(2)投資人須是中國公民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必須具有中國國籍,對於外國自然人只能根據《外商獨資企業法》成立外商獨資企業。根據法律規定,應當認定具有台灣、香港、澳門地區身份的自然人,也不能成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3、投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個人獨資企業的顯著特徵是個人所有制企業,投資人的投資以及企業所得收益均歸個人所有,投資人享有企業財產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同時,投資人也是企業的負責人和代表人,享有企業的經營權和管理權。當然,他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權利與義務由投資人即企業的主人享有和承擔,並且投資人還要以自己的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雖然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公司相似,但兩者之間差異在於:(1)一人公司有最低設立資本門檻,而個人獨資企業沒有此要求,個人獨資企業僅允許由自然人設立,而一人公司還允許由法人投資設立;(2)一人公司具有獨立人格,稅賦方面應就一人公司營業收入與股東個人收入分別納稅,而個人獨資企業只繳納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3)一人公司的內外部監督制度非常嚴格,比如特別登制、會計監督制以及治理結構等都是個人獨資企業所不需承擔的;(4)一人公司為企業法人,公司以企業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出資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外承擔有限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對外承擔無限責任,由此可見,雖然《公司法》已經允許設立一人公司,個人獨資企業仍然有存在的價值,投資者不應盲目地將個人獨資企業改為一人公司。
二、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也屬於非法人企業。
2、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1)應當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
設立合夥企業必須有合格的合夥人參與,就人數而言,至少應當有兩個合夥人,這點與個人獨資企業不同。
(2)有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作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必須有具體的出資,出資的形式可以是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其他財產權,經合夥人一致同意,勞務也可以作為出資形式。合夥企業的具體出資額,法律並沒有金額限制,只要合夥人認為與經營相適應即可。
(3)有自己的名稱
合夥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之一,應當有自己的名稱。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名稱,該名稱應符合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企業名稱經依法核准登記後,企業便享有名稱使用權。
(4)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合夥企業必須有一定的營業場所和從事經營的必要條件。所謂必要條件,就是根據合夥企業的合夥目的和經營范圍,如果缺乏則無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條件。
2、合夥企業財產
合夥企業財產是合夥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
(1)合夥人出資財產部分。在一般情況下,合夥人的出資意味著所有權的轉移。如果合夥人出資時有特別約定的,應當以其約定為准。以土地使用權或其他需要變更登記的財產出資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當合夥人以知識產權出資時,可以通過許可方式將使用權作為出資,在這種情況下合夥人保留知識產權的所有權。若合夥人對出資財產本身不享有所有權,則其只能以其享有的權益出資,如合夥人以租賃房屋權益作為出資的,由於客觀上不能轉移所有權,因此此時的出資只能是房屋的使用權。
(2)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全部收益部分。這部分財產是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這部分財產,任何合夥人都不得擅自處分,應當由全體合夥人統一使用和管理。收益在分配前,應當作為整體以符合合夥企業經營目的的方式使用,所有合夥人對其享有的權益同經營決策權益是一致的。
合夥人作為合夥企業責任的最終承擔者,對於合夥企業財產享有權利,同時也承擔相應義務。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財產享有的權利包括:1根據合夥企業財產權利內容的不同享有共同權或共用權。合夥人對合夥企業享有所有權的財產享有共有權;對合夥企業享有他物權或其他限制權利的財產享有共用權。2共同支配權。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財產的轉讓和處分決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的同意,不得擅自轉讓或處分。3利益分配權。每個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利潤,均享有分配的權利。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財產承擔的義務包括:1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和方式繳納各自的出資。2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分伙企業的財產。3合夥人不得擅自處分合夥企業財產,包括轉讓、贈與、對外出資等。4合夥人的個人債務應當以其他個人財產優先清償,不得直接以對合夥企業財產享有的權益抵銷或清償債務。
3、合夥企業的優缺點
合夥組織形式與個人獨資企業和公司相比,合夥有其他經濟體無法代替的優勢,同時也有自身的不足,這需要經營者根據自己的目的和取捨進行選擇。
(1)合夥企業的資本來源比獨資企業廣泛,它可以充分發揮企業和合夥人個人的力量,這樣可以增強企業經營實力,使得其規模相對擴大。但相對於公司而言,合夥企業的資金來源和企業信用能力有限,不能發行股票和債券,這使得合夥企業的規模不可能太大。
(2)由於合夥人共同承擔合夥企業的經營風險和責任,因此,合夥企業的風險和責任相對於獨資企業要分散一些。但與公司股東的責任相比,合夥人之間的連帶責任使合夥人需要對其合夥人的經營行為負責,更加重了合夥人的風險。
(3)法律對於合夥企業不作為一個統一的納稅單位徵收所得稅,因此,合夥人只需將從合夥企業分得的利潤與其他個人收入匯總繳納一次所得稅即可。
(4)由於法律對合夥關系的干預和限制較少,因此,合夥企業在經營管理上具有較大的自主性和靈活性,每個合夥人都有權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這點與股東對公司的管理權利不同。
(5)由於合夥企業具有濃重的人合性,任何一個合夥人破產、死亡或退夥都有可能導致合夥企業解散,因而其存續期限不可能很長。
三、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數的股東組建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1、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1)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東人數
按照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一個自然人或一個法人可以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原《公司法》規定:以生產經營或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根據2005年修改後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制定的章程
(4)有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中應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樣,並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2、組織機構
完整的公司機構應當包括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表達公司意思的非常設機構。股東會對外不代表公司,對內不執行業務。董事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機構,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內執行公司業務,對外代表公司的常設性機構。股東人數少和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不設董事會,僅設一名執行董事。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3、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企業法律形態選擇必然由出資人完成,公司股東首先考慮的是個人權利義務、風險和利益。
股東的權利通常簡稱為股東權或股權,是指股東基於其出資在法律上對公司所享有的權利。股東的權利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自益權是從公司得到經濟利益的權利;共益權是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和監督的權利。股東在行使共益權時,同時也是實現或保障股東自身的利益。
四、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又稱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公司以其股東人數的廣泛性,完全的資合性區別於其他企業法律形態。
1、股份有限公司的優點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其他公司和企業形式無可比擬的優點,誠如我們前面提到的,股份有限公司幾乎是以廣泛聚集資金、興辦大型企業為目的者的唯一選擇。
(1)利於集資
股份有限公司是集中資本的一種最有利的公司形式,這不僅是由於它可以對外公開發行股票和債券,而且由於它的股份金額一般較少,可以更為廣泛地吸收社會的小額分散資金。
(2)分散風險
公司以其有限制的利益和有限制的風險實現了不同於其他企業法律形式的統一,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更進一步將這種利益和風險細分,股東的風險較之有限責任公司進一步分散。
(3)股份轉讓便捷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資合公司,股份具有較高程度的流通性,可以自由轉讓、自由流通。無須像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召開股東會議決定股權的轉讓,並保障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2、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足
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他企業法律形式所不具有的優越性和便捷,同時法律制度上也存在與利益相平衡的制約,這些對於投資者而言,是不可避免的缺陷和不足。
(1)設立和管理成本比其他公司更高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責任較重,公司設立程序比有限責任公司更為復雜,管理機關和管理要求更復雜、龐大,公司活動也更多受到約束和限制,因此設立和管理成本都較高。
(2)經營信息公開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公眾性,法律出於對人數眾多且不參與經營管理的股東的保護,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實行公示主義的管理方法。公司的經營信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完整、及時、准確地予以披露,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司通過隱蔽方式獲得利益的可能。
(3)法律嚴格監管
法律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比任何一種企業形式都更為嚴格,體現在對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信息披露、關聯交易等都有明確的規定。
(4)少數股東控制
由於股東人數眾多,股權轉讓的便捷,股東對公司缺乏責任感,大量的股東選擇「搭便車」。相對而言,只要掌握一定比例的股份(有時這種比例非常低),就能操縱公司經營管理,因此很容易導致少數股東濫用控制權利,損害其他小股東利益。文章摘自網路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㈣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夥企業的異同有哪些

個人獨資企業是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成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作為一個自然人企業,投資者對於企業的經營風險負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個獨企根本不是企業法人,更談不上公司法人。
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徵
(1)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是一個自然人。該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
(2)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歸投資人個人所有。這里的企業財產不僅包括企業成立時投資人投入的初始財產,而且包括企業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投資人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個人獨資企業的重要特徵。也就是說,當投資人申報登記的出資不足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所負的債務時,投資人就必須以其個人財產甚至是家庭財產來清償債務。
(4)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盡管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起字型大小,並可對外以企業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於自然人企業范疇。
合夥企業是介於有限責任公司和獨資企業中間的一種企業形式,當創業者感到獨資經營籌資慢,而且資金佔用大時,可以用這用方式解決矛盾。參加合夥的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出資可以是資金、設備、技藝、場所、信用甚至是勞動,折股而成。合夥企業的資產可以屬於出資人所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但帶來的利潤、收益歸合夥人共同所有。合夥人可以訂立一個協議,確定各自在企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各種事項的規定,再提出申請,經過有關部門批准後,起照經營。創業者組織合夥企業,可以解決諸如廠房、生產技術、行業威望、營銷渠道等等的問題,而且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按出資比例負連帶清償責任,在創業之初也易於團結。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有兩個以上合夥,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②有書面合夥協議;③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④有合夥企業的名稱;⑤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指由50人以下股東共同出資, 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注冊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法定人數是指法定資格和所限人數兩重含義。法定資格是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可以作為股東的資格。法定人數是《公司法》規定的注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限定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一人有限公司為一個股東。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 公司必須有充足的資金才能正常運營。股東沒有出資,公司就不可能設立。股東出資總額必須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即: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2)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三十萬元;
(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十萬元。
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如拍賣業至少需100萬元注冊資本)。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對國家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局《印發〈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科發政字[1997]326號)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向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入股,作價總金額可以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作價金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二十的,需報省級以上科技管理部門認定,方能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
3.股東共同制定章程。 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重要環節,公司章程由全體出資者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制定,經全體出資者同意,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除其名稱應符合企業法人名稱的一般性規定外,還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的組成、產生、職權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要求。公司的組織機構一般是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或股東會、執行董事、一至二名監事、經理。股東人數較多,公司規模較大的適用前者,反之適用後者。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照我國2006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具備如下法律特徵:
(一)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是有嚴格限制的。各國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數的規定不盡相同。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人數為2人以上50人以下。
(三)有限責任公司是資合公司,但同時具有較強的人合因素。公司股東人數有限,一般相互認識,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其股份轉讓受到一定限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須得到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四)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公司資本,不能發行股票。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並通過發行股票(或股權證)籌集資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法人。其主要特徵是:公司的資本總額平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每一股有一表決權,股東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股份有限公司從本質上講只是一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而已。由於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能在50人以下,這就限制了公司籌集資金的能力。而股份有限公司則克服了這種弊端,將整個公司的注冊資本分解為小面值的股票(一般是人民幣一元,當然也有例外:2000年,李嘉誠曾經購買過一個不知名公司發行的一股股票,總價是1500萬港幣,從而將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總數提到到5股),可以吸引數目眾多的投資者,特別是小型投資者。
由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使得它在組織管理上有很多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的地方。
一、注冊資本:同樣指登記的實收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二、權力機構: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的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或者1/2以上通過--在中國這種情況下,大量以投機為目的的股民根本不關心企業具體經營情況,更不要說自己出錢去參加股東大會,這樣就為大股東操縱表決創造了條件;另一點區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自由轉讓股份,不需要經過其他人同意;三、董事會和經理:這里和有限責任公司基本相同;董事長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經理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同時,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對於上市企業而言,還需要聘請獨立的外部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徵:
(1)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法律規定的數目,如法國規定,股東人數最少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其限度是股東應交付的股金額;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的股份,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辦法籌集資金,任何人在繳納了股款之後,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沒有資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賬目須向社會公開,以便於投資人了解公司情況,進行選擇;
(7)公司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手續復雜。

㈤ 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制企業有什麼不同的

股份制企業和合作制企業有什麼區別?

編輯:德林 時間:2010-4-26 閱讀:48 次
股份制和合作制企業有什麼區別?

股份制和合作制企業的區別如下:
(一)合作的主體不同、目的不同、經營范圍不同
股份制是強者的聯合、資本的合作,合作制是弱者的聯合、勞動者的合作。前者的目的是資本的增殖,後者的目的是為自身服務。因此經營范圍也不同,股份制的經營范圍是能夠給食利階層帶來回報的項目,合作制的經營范圍是社員的經濟和社會需要,如消費合作社、住房合作社、醫療合作社、文化活動合作社、咨詢合作社、保險合作社等十分廣泛的領域。弱勢群體的經濟和社會的需求都可以通過合作社的方式得以解決。
(二)治理結構不同
股份制是三權分立,即法人所有權由董事會執掌,股東利益由股東大會體現,經營權由經理班子運作。「三權分立」有利於企業法人對企業資產享有排它的、完全的經營權,有利於管理的專業化,有利於建立有效的利益機制和制約機制,有利於實現投資者資本增殖的目的。合作制是兩權結合的,社員既是所有者,又是經營者。當合作社規模擴大時,就要分而治之,這時即使所有者不經營,即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所有者通過內部的制約機制,對經營者的控制也是牢固的,使其始終不能偏離為社員服務的宗旨。
(三)產權結構不同
股份制企業的產權是多元的,並實現了產權商品化、證券化、市場化,從而打破了資本的凝固狀態,為大企業的發展創造了資本籌集,優化重組的機制。合作制的產權結構是比較單一的,且股本不能流通只能退出,社員認為自己不需要合作社的服務,或合作社不能滿足自身需要時就可以退社,反映了合作社的自我服務的目的。
股份制是現代市場經濟所有制的一種具體實現形式,不能籠統地講是公有還是私有,關鍵看控股權掌握在誰手中。合作社是混合所有制,合作社資本既有屬於社員個人的股金,又有公積金形式的公共積累,這是屬於合作社不可分割的集體財產。盡管從這個意義上講,股份制產權關系更清晰。但是,合作社雖然有一部分集體資產為社員共有,但在一個法制健全的市場經濟國家,合作社的集體資產任何人不能侵犯。集體資產的存在,壯大合作社實力,強化服務功能,對合作社每個社員都是有利的。合作社還有相當的監督機制對集體資產的完整性進行監督。
(四)股金的性質不同
二者雖然都有入股形式,但股份制的股金是資本,合作制的股金是「入社門票」。股份制的股金可以凝聚大量資本,可以開發單個資本不可能開發的巨大項目,股東之間的股份差額很大。因此,股東對企業的責任差別很大,權力差別很大,利益差別也很大。合作制的股金具有均齊性和有限性,合作社社員不因股金的差別而有地位的差別,這是由合作社的性質所決定的。
(五)分配關系不同
分配關系體現了企業發起人的初衷和企業運轉的目的。因此,股份制是同股同利,按股分紅。合作制則是以勞動分紅為主,股金分紅為輔,即主要按社員和合作社的交易額返還利潤。兩種制度分紅的依據不同,體現了資本在股份制中的力量,勞動在合作制中的地位。
(六)管理方式不同
股份制企業一股一票,合作社一人一票,二者都是平等的,只是平等的依據不同,前者強調資本的權力,後者強調勞動者的權力。市場經濟下,資本的投入是經濟活動的第一動力,大的投資者為了得到大的回報,要求相應的決策權,是合法、合理、合情的事。一股一票正是保障投資者利益的有效機制。一般來說,持「大股」者多數是能人,他們不僅有較大的責任感,而且有更深遠的謀略,賦予他們更大的權力,也是經濟活動達到預期目標的有力保證。世界范圍內股份制形式的成功就是對一股一票制的肯定。合作制的一人一票也無可非議。因為合作社為社員服務是其唯一宗旨,每個社員對合作社重大事項都有參與決策的權力,這是合作社的特性要求。
(七)在社會經濟中地位不同
通常說的股份制是指現代公司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是現代公司制的主要的企業組織形式,也是市場經濟主流的組織形式。而合作制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織形式,但是屬於非主流的組織形式。正因為如此,股份制為世人所知,在有些國家和地區對合作制的認識還有不足。所以國際合作社聯盟號召,要向社會名流和青年人宣傳合作社。
(八)適用領域不同
由於聯合的主體不同、目的不同、地位不同,因此,兩種企業制度的適用領域也有差別。雖然在經營領域上沒有嚴格的限制,但在生產領域,股份制廣泛存在於技術密集、有機構成高、規模大的企業,而合作制更普遍的存在於勞動密集型的第三產業、農業、手工業。因為,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趨勢需要一種足以承擔大型項目如開發運河、修築鐵路、高新技術、金融業的組織形式,股份制巨大的動員和凝聚社會財富的功能為大企業、跨國公司形成了勝任的微觀基礎。
合作制在農業領域的作用是其他任何企業制度無法替代的。由於農業布局上的廣延性、時間上的季節性、種植上的靈活性、對自然條件的依賴性、再生產周期長等特點,選擇了家庭經營。同時產生了信息不暢,運輸成本高,供給彈性小和家庭經營的規模不經濟、組織化程度低、服務功能差,就使農業難於戰勝自然和市場風險。而合作社這種組織形式恰恰一方面適應了農業對家庭經營的選擇,另一方面,又克服了家庭經營的局限性,實現了千家萬戶分散的小生產和大市場的對接,實現了農業生產組織的社會化和管理的民主化、科學化。
從手工業生產看,如製革、釀酒、維修、傢俱製造等行業,都有很強的手工技藝性,很嚴格的原料選擇要求。不可能由社會化大生產方式完全替代,甚至需要維持較小的生產規模,以保證技術的完整,產品的質量和特色。合作社的組織形式就能滿足手工業生產者對原材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等方面的需要。
(九)組織體系不同
股份制內部是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合作制是理事會和監事會、社員代表大會,反映了二者企業性質的差別。合作社因為是以地緣、親緣關系結合起來的組織,有利於為自身服務,但基層功能十分有限。因此,合作社自願的自下而上的聯合就是世界合作社約定俗成的聯合形式。股份制的聯合則是多維的,可以平行聯合也可以縱向聯合。
(十)開放程度不同
股份制可以自由入股和自願轉讓,即用「腳」投票轉讓股權。合作制是入社自願和退社自由。一方面反映了合作社社員的自主性和選擇性,另一方面又不利於合作社的資本規模的穩定和規模的擴大,這是因為合作社並不是社員利潤的唯一源泉,合作社是獨立經濟主體間的不完全聯合。
(十一)社會功能不同
股份制產生兩極分化,合作制扶持弱者,緩解兩極分化的矛盾。股份制具有完全的經濟功能,合作社既是經濟組織,又是社會團體,既有經濟功能,又有社會功能。股份制企業是發展-盈利-回報,運行的結果是股東的富有或是破產,使兩極分化嚴重。一方面,合作製作為經濟組織對外追求利益最大化,對內講共同富裕、互助合作、扶貧解困。美國學者艾德溫•諾斯認為,合作制是抑制資本中陰暗面的手段,它抑制資本主義過分強調競爭,追逐利潤,有利於實現社會正義和公平分配。因此,合作社越發展,兩極分化越減少。從這個意義上講,合作制比任何社會慈善救濟,財政轉移支付都要見效,在我國尤其有很大的發展潛力和緊迫性。另一方面,合作社的社會團體功能,開辟了弱勢群體與政府和社會通話的表達呼聲的通道,對社員有社會管理、思想、文化、科學的教育功能。這使合作社成為有特色的經濟組織。因此,合作社具有穩定社會秩序,避免社會矛盾的作用,各國政府都支持合作社。
(十二)文化意義不同
股份制是強者的聯合,強者根據市場情況,確定企業經營目標,制定企業精神和企業文化。合作制是弱者的聯合,弱者的經濟地位決定了他們的文化、技能、道德以及自強、自立的精神,需要不斷的培養與提高。因此,早在1915年,歐文主義者加拿大合作運動創始人,喬治•基恩就說:「合作制的目的是提高個人的道德水準。合作社是有史以來最偉大的道德運動,它促進了自尊和互敬,發展了獨立性,它使人們學會相互依靠,它堅信,最高形式的幸福是為了所有人的利益而犧牲個人的利益。」
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一百周年大會確定的合作社價值,再次重申了合作社的文化意義,即「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團結,合作社社員信奉誠實、公開、社會責任和關心他人的道德價值觀。」合作社領導不僅是企業家還應該是社會活動家,還應該是為人典範的道德楷模。因此,人們又稱合作事業是「奉獻者的事業」。
股份制和合作制沒有優劣之分,各有其產生和發展的經濟基礎和人群基礎,比較的目的是認識兩者的本質差別,根據本企業的具體情況進行選擇。需要強調的是規范的股份制和合作制的施行還要具備很多外部條件,如法制環境、政府職能、人們的道德水準,有些改制的失敗,就源於外部條件的制約。因此,改善外部條件也是企業改製成功的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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