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減持股票要交什麼稅
⑴ 個人合夥企業減持上市公司股票如何征稅征哪幾種稅
相信很多網友都知道企業是要交稅的,那個人合夥企業減持上市公司股票如何征稅呢?要爭哪幾種稅?
要征哪幾種稅呢?
合夥企業所得稅是先分後稅的,這就表明合夥企業是不交所得稅的,將所賺的資金分配給合夥人之後再交。如果合夥人是人,那麼就要交個人所得稅,如果合夥人是法人就要交企業所得稅。這種稅率也是挺高的,自然有限合夥人按照股息、紅利所得要交20%的稅。在營改增之後,減持上市公司股權,需要按轉讓金融產品繳納增值稅。所以個人合夥企業減持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增值稅。這些稅都是必須要交的,如果不交就是逃稅,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⑵ 員工持股和股權激勵好處
今天,我們介紹一下股權激勵實施中員工持股的幾種可能方式,以及不同方式的優缺點。員工持股的幾種主要形式。
主要包括:
1.員工直接持股;
2.通過持股平台持股。平台持股可以分為兩種形式,通過有限公司持股和通過有限合夥持股。
3.通過大股東持股的方式為員工持股。
當然,上市公司和新三板企業在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時,往往會採取資產管理計劃和信託持股的方式。今天,我們暫時不討論這個話題。
(1)員工直接持股
直接持股的方式是直接向工商機關登記員工為目標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員工作為目標公司的直接股東,享有《公司法》規定的所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最早實行股權激勵時,老闆們往往採用直接持股的形式。直接持股的形式有明顯的優勢:
即對於被激勵對象來說,由於他是公司的直接股東,享有公司股東的一切權利,榮譽感和歸屬感特別強。
而且員工通過直接持股獲得分紅或轉讓股權時,其稅負是最低的。股息按20%征稅。轉讓股權時,按照股權增值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然而,直接持股有其巨大的缺點。
主要表現在:
1.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不能超過50人。
2.如果一個公司有大量的直接股東,會對其形成快速有效的決策機制產生很大的影響。
3.如果直接股東較多,且公司需要作出某項決議,且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異議股東的存在可能導致決議失敗。
4.激勵對象直接持股的最大弊端是,如果這個激勵對象因為與公司或股東發生糾紛或矛盾而離職。那麼,他有權利以股東的身份提起知情權訴訟。簡而言之,他有權查閱公司賬簿,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他也有權委託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現在的民企,有幾本書經得起審計?能經得起審計嗎?更何況還有一個完全了解公司運營和業務的矛盾股東?許多公司的創始人因為被審計而入獄。比如真功夫蔡達標。持股10%以上的股東聯合起來,甚至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
5.當對象持有一定股份時,會降低公司創始股東的控制權。雖然這些員工在確定激勵對象時是被老闆認可和接受的,但誰又能保證這些員工以後不會因為一些問題而改變呢?
6.因此,我們一般不建議激勵對象在股權激勵中採取直接持股的方式。
當然,直接持股也有其使用空間。我認為這種方法只能在一種情況下採用。公司創業初期,公司的聯合創始人或者早期進入者特別厲害,公司特別需要的人才非常少。這些人,你用持股平台冒充他,他也不幹。
(二)控股持股平台持股
先說第二種持股方式,即控股平台持股。
平台持股有兩種,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持股,一種是有限合夥企業持股。
1.先說有限責任公司的持股方式。
有限公司持股是指激勵對象持有有限公司的股權,然後有限公司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使激勵對象間接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
2.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有什麼好處?
好處顯而易見。剛才說的直接持股的弊端,通過有限公司持股完全可以避免。好處:
(1)當目標公司形成決議時,它
(2)激勵對象的變更、增減不會頻繁改變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只會在持股平台發生變化。
(3)由於激勵對象不直接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因此不能就目標公司的知情權或解散提起訴訟。對目標公司的決策沒有投票權。
缺點:
(1)激勵對象的認同感和歸屬感降低。
(2)激勵對象會認為其股東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3)激勵對象會認為股份難以變現。
3.對比利弊,你覺得老闆會怎麼選擇?
相信大部分老闆還是會選擇利用持股平台讓員工持股。
那麼如何解決激勵對象的顧慮呢?一般來說,我們這樣做:
(1)通過公司的常規活動,提高激勵目標股東的認同感和榮譽感。
(2)財務相對公開,重大決策徵求激勵對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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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證激勵對象股份實現的制度設置。
4.有限合夥作為員工的持股平台和有限責任公司的持股平台有什麼區別?
與有限公司持股平台相比,有限合夥持股平台與持股平台具有相同的優缺點。但相對於有限公司的持股平台,更有優勢。首先,我給大家介紹一下什麼是有限合夥。
103010規定的合夥形式有兩種,一種是普通合夥,一種是有限合夥。
普通合夥分為普通普通合夥和特殊普通合夥。普通合夥是指所有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普通合夥是指對債務的發生負有責任的合夥人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所以現在大型律所、會計師事務所都採用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
而有限合夥企業,是指在這個合夥企業中,有兩種人,一種人是執行事務合夥人也叫普通合夥人,通常叫GP,他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另一種合夥人叫有限合夥人,通常叫LP。他以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普通合夥人作為執行事務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企業進行管理,有權對合夥企業的行為進行決策,有限合夥人不得參加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
5、那麼有限合夥企業持股平台相比於有限責任公司持股平台,他的優勢到底在哪裡呢?
有限合夥企業中,如果公司大股東作為GP的話,他僅需要一點點出資就能控制有限合夥企業,實現控制權的集中。
有限合夥企業中,主要管理依據是「合夥協議書」,而協議書中,絕大部分條件時可以自行約定的。而有限責任公司的管理依據是公司章程,而公司章程根據公司法規定,是有很多強制性的規范,是不得自由約定的。
有限合夥企業中激勵對象的進入退出相對簡單,而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員工股東,進入退出非常復雜。
有限合夥企業持股平台最大的好處是,稅負的降低。
我認為天底下最聰明的人就是馬雲。我們來看看馬雲是如何把有限合夥持股平台做到極致的。
上圖是螞蟻金服的股權架構。螞蟻金服中,兩個最大股東是兩個合夥企業,一個是君澳合夥,一個是君瀚合夥。沒有選擇有限公司,是因為減持時,可以避免雙重征稅。
在君澳和君瀚的GP,並不是馬雲個人,而是馬雲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杭州雲鉑投資。這樣,馬雲就通過杭州雲鉑作為GP,控制著兩個有限合夥企業。從而實現對螞蟻金服的絕對控制。
這個架構的另外一個亮點是,馬雲也作為持股平台的有限合夥人存在持股平台中。馬雲並沒有把他的股份都放在杭州雲鉑的名下,而是在自己個人名下控制一部分,這是出於什麼原因呢?
如果大家對剛才說的,有限責任公司減持時存在雙重稅負理解的話,那麼就會明白。馬雲個人轉讓持股平台份額,只要交一遍稅,而杭州雲鉑來減持的話,那麼他就會交兩遍稅。
所以,我經常說,不要自己去琢磨什麼道理,就去看看聰明人怎麼做的,有錢人是怎麼做的。馬雲有最頂尖的投行團隊、法律團隊、財稅團隊在服務於他,我們跟著他學習就好了啊。
相關問答:員工持股計劃ESOP的特點?
1、在非上市公司中使用更為普遍,事實上,ESOP在那些規模較小(雇員人數在500 名以下)並且非公眾持股的公司中卻更為普遍。據有關統計資料,在美國各種員工持股的公司中,在各種員工持股的公司中,90%為未上市的私營公司,在這些公司員工持有20~40%的公司股票,而在上市公司中,員工持有5~15%的公司股票。 2、所有為股份激勵生產者和增進勞資合作而設計的持股計劃必須包括盡可能多的雇員,而不應存在對某一部分雇員的歧視。然而調查表明,美國ESOP的平均雇員覆蓋面為68%。 3、一項調查表明,有70%的公司將ESOP部分地作為養老金的替代品。 4、大多數公司,尤其是非上市公司是不允許ESOP的參與者根據分配給他們的股份行使投票權的。在信息溝通方面,一項調查表明,有44%的僱主拒絕向雇員披露超出一般公司(不實施ESOP的公司)披露程度的信息,即使在那些雇員持有超過50%股份的公司里,也有43%的管理層不向雇員股東公開財務信息。相關問答: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是一回事嗎?
如果把股權激勵范圍放大,員工持股計劃可以說是涉及公司股份的一種長期激勵方式,但如果按照目前細分的企業激勵模式來說,員工持股計劃和股權激勵並不是一回事,是具有各自特點、方式和適用階段的中長期激勵方式,兩者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3點:
1股權激勵面向未來,且激勵對象是公司的少部分人,而員工持股計劃的對象覆蓋范圍更廣
股權激勵是屬於長期薪酬機制范疇,基於未來企業價值和公司估值的增長。同時,股權激勵的覆蓋面相對較窄,激勵對象通常是高管和核心骨幹,激勵作用更明顯。而員工持股計劃則較多體現普惠性,適用范圍很廣甚至可以達到全員。
股權激勵兼顧激勵性和約束性,員工持股計劃更像一種投資
股權激勵要實現激勵的目標,就要求股票未來價值能大幅提升,所以一方面要在股票定價方面給股票增值留出空間,同時也要規定一定的業績目標。一個真正好的股權激勵方案一定是綜合員工訴求和公司發展目標,是兼顧激勵性和約束性的一個激勵機制。
員工持股計劃的本質更類似於投資性,因為員工拿到股票的成本往往高於股權激勵的價格。員工持股計劃往往沒有更多保障企業利益的約束性條款,最多隻有一個時間的約束。
股權激勵往往適用於穩定上升期的企業,員工持股計劃往往使用在成熟的大型企業
企業逐步慢慢發展,商業模式穩定,甚至開始有盈利的時候,就需要藉助資本的力量去發展,股權融資是常見方式。隨著激勵范圍的擴大,一些企業高管、核心骨幹會列入激勵名單,大家的奮斗目標會更遠大,企業價值也必須有較大提升。同時,外部融資進來的投資人同樣有價值增長的要求,比如未來3年可以上市或者被並購,所以成長期的企業比較適合做股權激勵。
我們可以留意,採用員工持股計劃通常是大型企業和上市公司,因為當一個企業已經成熟穩定,業務不會存在大范圍波動的時候,那麼它就可以把這種員工持股放到最大的范圍,甚至可以是全員,讓員工享受穩定投資回報。
⑶ 限售股,減持時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稅[2009]167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回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答個人所得稅。
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限售股持有者為納稅義務人,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採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和證券機構直接扣繳相結合的方式徵收。
⑷ 個人合夥企業減持上市公司股票如何征稅征哪幾種稅
合夥企業所得稅「先分後稅」。即合夥企業不交所得稅,分配給合夥人後交,合版伙人是個人,權交個人所得稅,是法人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率:自然有限合夥人,按照「股息、紅利所得」20%稅率征稅。
自然人普通合夥人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規定存在較大差異。上海、深圳、杭州等地按照5%-35%徵收,而北京則是不分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一律按照20%徵收;而天津則要求按照合夥人根據不同收入的性質區分,分別用不同稅務處理方法。不一一列舉。
法人合夥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執行企業所得稅法。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以下簡稱:159號文)
該文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營改增後,減持上市公司股權需要按轉讓金融商品繳納增值稅。
⑸ 個人合夥企業減持上市公司股票如何征稅征哪幾種稅
個人合夥企業減征上市公司持有的股票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因為個人合夥企業屬於特殊的企業形式,並不適用於企業所得稅,主體稅種就是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按照個人經營所得,實行超額累計稅率。
這個錢怎麼分呢?就是按照合夥企業裡面大家所佔的股份或者說股本的份額去劃分這個上市公司的股票減持的那一部分歸屬於個人的那一部分變現了,按照股息紅利所得歸屬於個人所得稅稅表2的這種20%,30%,40%的稅率,去實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個人的合夥企業並不像是完整法人的企業,交稅那麼復雜,基本上就是個人所得稅,企業經營這方面繳納的稅種並不多,因為特殊合夥企業不算是完整的企業。
⑹ 上市公司有限合夥人的股票
法律分析: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改增後,減持上市公司股權需要按轉讓金融商品繳納增值稅。原始股是公司在上市之前發行的股票。在中國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級市場上以發行價向社會公開發行的企業股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⑺ 合夥企業減持股票個人所得稅
法律分析:一、納稅額確定: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稅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申報機關: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從合夥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由合夥企業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並將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抄送投資者。
法律依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第六條 凡實行查賬征稅辦法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的規定確定。但下列項目的扣除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一)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准確定。?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從業人員的工資支出按標准在稅前扣除,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標准確定。
(三)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並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四)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類型、規模等具體情況,核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
(五)企業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在其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的標准內據實扣除。
(六)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2%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七)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以下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八)企業計提的各種准備金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