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賬簿印花稅管理
交納企業賬簿的印花稅按照分類來說主要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種,企業交納賬簿印花稅也應該分別處理。我國對交納企業賬簿的印花稅有相關的政策優惠,對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從1999年1月1日起獨立運營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凡屬在郵電管理局分營前已貼花的資金免徵印花稅。1999年1月1日以後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
企業賬簿的印花稅按照資金的賬簿。資金的賬簿是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並且按計稅依據萬分之五的稅率貼花。資金的賬簿交納主要有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增加註冊資本的、增加資金的次年度、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分行、這四種計稅依據,每種交納企業賬簿的印花稅依據如下:
第一種是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營業賬簿在計稅貼花時,為了避免對同一資金重復計稅,規定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的資金數額後的其餘部分計算貼花。
第二種是企業增加註冊資本的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應增加部分補貼印花。
第三種是企業增加資金的次年度凡「資金賬簿」在次年度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未增加的,對其不再貼花。增加的,需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第四種是在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分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繳納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04號規定:其境外總行須撥付規定數額的「營運資金」,分行在賬戶設置上不設「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賬戶。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外國銀行分行記載由境外總行撥付的「營運資金」賬簿,應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
企業賬簿的印花稅按照其他營業賬簿處理。其他營業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稅率按照按每冊五元定額貼花。
Ⅱ 企業帳簿如何交納印花稅
企業帳簿如何交納印花稅
一般賬薄印花稅在公司成立之初繳納一次,之後每年都要繳納.營業賬簿包括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規定:
2018年5月1日開始,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徵收印花稅,對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中的其他賬簿免徵印花稅.
資金賬簿可以反映企業"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金額變化,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稅總額;對於不記載金額的權利許可照等其他賬簿,按憑證或賬簿的件數交稅.
交納企業賬簿的印花稅依據如下:
第一種是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營業賬簿在計稅貼花時,為了避免對同一資金重復計稅,規定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的資金數額後的其餘部分計算貼花.
第二種是企業增加註冊資本的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應增加部分補貼和慧印花.
第三種是企業增加資金的次年度凡"資金賬簿"在次年度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未增加的,對其不再貼花.增加的,需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並培花.
第四種是在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喚蔽答設立的分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繳納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04號規定:其境外總行須撥付規定數額的"營運資金",分行在賬戶設置上不設"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賬戶.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外國銀行分行記載由境外總行撥付的"營運資金"賬簿,應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
上文小編講訴了企業帳簿如何交納印花稅,可以參考上文,按照分類來說主要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種,如果不知道的請按以上內容的要求去做.小編提醒大家一定要熟知要求相關操作,這是企業在日常工作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的,根據上文小編建議大家一定要在理解中記憶.
Ⅲ 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印花稅資金賬簿的計稅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桐搭》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悄含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准則》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按照"兩則"及有關規定,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統一更換會計科目和帳簿後,不再設置自有流動資金科目;
因此,《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中記載資金的帳簿的計稅依據已不適用,需要重新確定,為了便於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生產經緩輪仔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帳薄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帳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擾汪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啟嘩笑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蘆帆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