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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企業新三板上市

發布時間: 2024-11-07 12:40:13

㈠ 請問中外合資企業能上新三板嗎

符合相關條件的中外合資企業是可以掛牌新三板的。
目前新三板掛牌企業基本條件 :
1、公司成立滿兩年
2、經當地市政府確認的股份報價轉讓試點企業
3、主營業務突出,具有持續經營記錄
4、有限責任公司需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方可掛牌
5、國家級高新技術園區注冊,或者是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
(省級需園區管委會出具推薦函)
6、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財務規范,內控制度健全
7、凈資產不低於500萬元
證監會官方微博「證監會發布」曾於2013年10月31日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新三板掛牌,不受股東所有制性質的限制。符合條件的境內股份公司包括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均可申請掛脾。如申請掛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外資股東,申請掛牌材料除常規材料以外,還需增加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外資股確認文件。

舉例說明:《武漢科技報》2014年2月17日曾報道,福格森(武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發系統(新三板)正式掛牌,成為2014年湖北省首批正式掛牌,登陸「新三板」的10家企業之一。同時,也是武漢首家成功登陸「新三板」的中外合資企業。

㈡ 合資企業能上新三板嗎

印象中沒有這方面的限制。

㈢ 外資企業擬上新三板對股改要什麼特殊要求

外商投資比例在25%以上,但根據各地區對政策的不同也有不同理解,例如上海的商務部門還是認為股改時外商投資比例為大於25%,但有些地區已經放開沒有25%的要求了。

除此之外沒有太多的要求。

㈣ 掛牌新三板是什麼意思

掛牌新三板,是對企業進入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辦股份報價轉讓系統的通俗稱謂。根據《試點辦法》的規定,掛牌企業需要滿足的基本條件為
1、存續滿兩年,有限公司變為股份公司的,從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主營業務突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一、在我國掛牌新三板是什麼意思?
掛牌新三板,是對企業進入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辦股份報價轉讓系統的通俗稱謂。
掛牌條件
根據《試點辦法》的規定,掛牌企業需要滿足的基本條件為:
(1)存續滿兩年,有限公司變為股份公司的,從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主營業務突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
(4)股份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二、掛牌前企業改制發起人的資格
1、最低個數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自然人
自然人可以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但必須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合夥企業
曾經合夥企業是不能成為股份公司股東的,也就當然不能成為發起人。隨著創投業務的發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原來要求公司登記提交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2005年修改為提交主體資格證明,實際上掃除了合夥企業的股東資格障礙。證監會修訂《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後也允許合夥企業開立證券賬戶,合夥企業成為上市公司股東的障礙也徹底清除了。
4、一般法人
能夠對公司出資成為股東的法人一般都可以作為發起人。
農村中由集體經濟組織發行集體經濟管理職能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發起人。企業化經營的事業單位只要依法辦理企業法人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登記證明,就可以作為發起人。但應提供有權處理相關資產的有效證明;若事業單位未辦理企業法人登記並取得企業法人登記證明的,應提供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經營的依據。事業單位企業化經營的含義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主要是指「國家不核撥經費,實行自收自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同時「執行企業的財務制度和稅收制度」。
5、外商投資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及外資企業,以及中外合夥企業(最大的優勢是不需要商務部門審批、直接設立登記)都可以作為發起人,這裡面要注意的是:
如果是外商投資的創投企業或者外商投資的投資公司,且投資額達到25%以上的,股份公司就需要辦理轉外資手續。
6、不能作為發起人的單位或機構
工會:中國證監會不受理工會作為股東或發起人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職工持股會:職工持股會屬於單位內部團體,民政部門停止辦理登記。中國證監會法律部也明確上市公司股東中不能有職工持股會。如有必須先行清理。
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不得作為投資主體設立公司。
掛牌新三板就是指企業在進入到中關村科技園區以後,但是並沒有上市,是針對一些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代辦股份報價轉讓系統的一種俗稱。我國制定的試點辦法當中,對掛牌企業是有條件限制的。首先,企業必須已經連續經營滿兩年,而且必須是股份公司,股份的發行和轉讓都比較合法,運作規范的情況下才允許掛牌的。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㈤ 外資企業擬上新三板對股改要什麼特殊要求

1.外資企業擬上新三板並進行股改時,需要報經省商務局進行審批。
2.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擬到全國股轉系統進行掛牌,必須先進行股份制改造。
3.進行股改必須按照《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中的條件進行股改。
4.注冊資本3000萬和連續三年盈利,目前《公司法》已經對注冊資本沒有要求,一般股份公司不要求500萬的注冊資本,除特殊領域如證券、金融、銀行等。

㈥ 新三板做市轉讓,每次轉讓的股份數量有沒有限制

你好,通貨網給予如下解答:
一、發起人持股的轉讓限制
根據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將公司「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作為申請掛牌的條件之一,若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因此,若掛牌公司股改後未滿一年的,發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轉讓。
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股轉讓限制
根據《業務規則》第2.8條規定,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票轉讓限制解除規定可簡單總結為「兩年三批次」。即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
需要說明的是,公司股票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進行過轉讓的,該股票轉讓限制解除同樣適用「兩年三批次」的規定,但主辦券商為開展做市業務取得的做市初始庫存股票除外。
從上述轉讓限制規定可以看出,新三板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股票轉讓限制較之主板市場而言較為寬松,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三十六個月。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東持股轉讓限制
對新三板掛牌公司控股東、實際控制以外的其他股東而言持股轉讓限制而言,《業務規則》並未作出限制規定,即只要該股東並非股份公司發起人或雖作為發起人但股份公司設立已經滿一年的,該股東股份轉讓不受任何限制。與主板上市公司對比而言同樣寬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東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十二個月。
四、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
對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業務規則》並未專門作出規定。筆者認為應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即: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五、對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增資部分股份的轉讓限制
對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公司增資部分股份轉讓是否受到限制,《業務規則》對此未進行明確。但在新三板中關村試點期的「代辦系統」業務規則中有明確的限制,根據《證券公司代辦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試點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掛牌前十二個月內掛牌公司進行過增資的,貨幣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十二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非貨幣財產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二十四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由於《業務規則》系在代辦系統規則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由此可見,該限制規定已經被取消。也即是說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增資部分股份的轉讓不受限制。
六、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發起人轉讓股份限制
外資企業發起人股份的流轉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目前各地商務審批部門對於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法律適用多以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作為審批的主要依據。根據《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發起人股份的轉讓,須在公司設立登記3年後進行,並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准」。如前所述,《業務規則》對於發起人股票鎖定期沒有規定,仍然應當遵守《公司法》一年轉讓限制期限的規定。由此可見,對外資企業在新三板掛牌後其發起人的股份轉讓限制,目前存在法律適用的選擇問題。
筆者認為,應當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對股份公司發起人股份的限售期為一年而非《暫行規定》中的三年的規定。理由如下:首先,現行《公司法》系2013年修訂後施行,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當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其次,《暫行規定》僅作為部門規章,而非法律,所以不適用「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根據《公司法》規定「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適用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但作為規范外商投資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並未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也就沒有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期的規定。作為部門規章的《暫行規定》顯然不能作為特別法。
七、掛牌公司發行新股的轉讓限制
對於掛牌公司發行新股的轉讓限制,除了遵守前述一般性限制規定外,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第九條的規定,若發行對象承諾對其認購股票進行轉讓限制的,應當遵守其承諾,並予以披露。
八、並購重組中收購人獲得的股份轉讓限制
新三板掛牌公司作為非上市公眾公司,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公眾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九、因非轉讓原因獲得的股票轉讓限制
對因司法裁決、繼承等原因獲得的股份,若獲得該股份時該股份仍然處於限售期的,後續持有人應繼續執行股票限售規定

㈦ 中外合資公司是否可以上市

可以,不光是新三板,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都沒有限制。現在a股有很多中外合資企業,而且有的甚至是外資控股。
外資企業改制上市的程序比一般企業復雜,需要商務部批准等額外的審批流程。
外資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參見《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上市的特別規定可以參見《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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