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① 上市公司的名稱是不是一定要有「股份有限公司」之類的字眼
是的。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上市。
上市公司特點: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可為非上市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點,如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所有權和經營權。股東通過選舉董事會和投票參與公司決策等。
(2)上市公司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須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上市。
(3)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
發行的股票不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
與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點在於可利用證券市場進行籌資,廣泛地吸收社會上的閑散資金,從而迅速擴大企業規模,增強產品的競爭力和市場佔有率。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發展到一定規模後,往往將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開上市作為企業發展的重要戰略步驟。
(1)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擴展閱讀:
公司上市程序
根據《證券法》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一、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申請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根據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請。
二、接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核准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報送的申請股票上市的材料,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補交;預期不補交的,駁回申請。
三、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
股票上市申請經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
7、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8、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證券交易所應當自接到的該股票發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安排該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還規定,被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應當與證券交易所簽訂上市契約,確定具體的上市日期並向證券交易所交納有關費用。《證券法》對此未作規定。
四、證券交易所統一股票上市交易後的上市公告
《證券法》第47條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經核準的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證券法》第48條規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上市申請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有數額;
(三)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通過上述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進行交易。上市公司喪失《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的,其股票依法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監會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份結構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做虛偽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上市公司有前述的2、3項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且後果嚴重的;或有前述第1、4項的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證監會決定其股票上市。
② 股份有限公司屬於什麼所有制形式
一、股份所有制指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制形式,即按一定的法規程序,通過發行股票來籌集資本,建立公司,進行聯合生產與經營,並按投資入股份額參與公司分配和管理的一種所有制形式。
股份所有制的特徵股份所有制也是企業重要的一種組織形式,它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相比,有著自己的重要特徵:
(1)股份有限公司中,資產在法律上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徹底分離,是一種科學的企業法人產權制度;
(2)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者對企業資產負有限責任,即一旦公司解散或倒閉,股東只以入股的股金份額承擔公司的債務,與股東的其他財產無關;
(3)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其產權已實現商品化、市場化、貨幣化和證券化,即無論法人產權或股權,都可視作商品,在市場上轉讓,這有利於社會資本更快的集中,並按競爭法則使企業在公平環境中競爭;
(4)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平等性、公開性的特點,通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企業一切經營活動均按投資入股份額為准,一股一權,一股一利,同時,企業的資產、財務和經營情況必須向社會公開;
(5)股票的不可返還性、風險性和流通性的特點使股份所有制企業能夠保證資產完整,能夠增強投資者與企業的利益紐帶,保證投資者主權和實現要素的合理配置。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制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是信用制度發展的結果,雖然它產生於資本主義社會,但並不是資本主義經濟的專利,它是一個中性的所有制形式,因為社會主義經濟仍然是商品經濟,所以它同樣適合於社會主義社會,甚至可以這樣認為,由於股份所有制的主要特點是聯合生產和經營,因為,它更適合於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生產方式。
二股份所有制的作用
股份所有制經濟發展,具有以下作用:
(1)它能加速資本集中,能更有效地籌集資金;由於股份所有制的兩權分離,能增強企業的動力和活力,使企業行為長期化;股份所有制經濟中的有限責任原則及股票的流通功能,能充分調動投資者的積極性和投資熱情;
(2)股份制企業資產的流動性,能實現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和產業結構的有效轉換;
(3)股份所有制企業通過控股、參股等形式,對發展企業間的生產要素組合,形成企業集團有極為重要的作用;
(4)股份所有制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並蘆蘆離,為經營管理專業化和企業家的脫穎而出創造了條件;
(5)股份所有製作為一種中性的、新型的財產形式,既可以為資本主義服務,也絕帶可以為社會主義服務。
三、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的資格,達到法定的人數。
發起人的資格是指發起人依法取得的創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格。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發起人中須有過半數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達到法定的人數,應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發起人。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規定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國際慣例。如果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沒有規定,一則發起人太少難以履行發起人的義務,二則防止少數發起人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對發起人的最高限額則無規定的必要。
2、發起人認繳和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的最低限額。
股份有限公司須具備基本的責任能力,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要達到法定資本額。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最低限額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對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要高於上述最低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發起人以貨幣出資時,應當繳付現金。發起人以貨幣以外的其他財產權出資時,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並摺合為股份,且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將財產權同發起人轉歸公司所有。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須遵循的原則。
股份的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為了籌集公司資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為。這里講的股份的發行是設立發行,是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為了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籌集組建公司所需資本而發行股份的行為。設立階段的發行分為發起設立發行和募集設立發行兩種。發起設立發行即所有股份均由發起人認購,不得向社會公開招募。招募設立發行即發起人只認購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招募。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嘩搜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采限股票的形式。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且必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同次發行的股份、每股的發行條件、發行價格應當相同。
對於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的經濟性質所認定的內部生產結果也是不同的,但不管是什麼性質的,都應當在國家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合法的商業活動。
四、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性質:
1、營利性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性質,股東需要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具體來說,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出資者共同出資,並以股份形式而構成的股份制企業。
2、股份制企業又分為以下兩種:
(1)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該種類型是較為適用於創業的企業類型,大部分的投融資方案、VIE架構等都是基於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設計的。
(2)股份有限公司: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發起人組成,公司全部資本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七十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③ 控股有限公司,集團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哪個好
三種公司各有優勢。
一.控股有限公司:
控股公司是指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而對該公司進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為純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純粹控股公司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業務,只是憑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進行資本運作。混合控股公司除通過控股進行資本運作外,也從事一些生產經營業務。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3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集團公司:
1.公司法中沒有關於集團的概念。但是,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集團公司的概念。集團公司,在國家有關規范性文件中均稱為企業集團,但在工商注冊時,一般稱為某某集團公司。
2.最早關於設立企業集團,並對企業集團給出定義的國家規范性文件,是這樣定義企業集團的:
第一企業集團是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具有多層次組織結構的經濟組織。它的核心層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第二.企業集團是以公有制為基礎,以名牌優質產品或國民經濟中的重大產品為龍頭,以一個或若干個大中型骨幹企業、獨立科研設計單位為主體,由多個有內在經濟技術聯系的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組成;它在某個行業或某類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有較強大的科研開發能力,具有科研、生產、銷售、信息、服務等綜合功能。
法律依據:
《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
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三.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它具有以下特徵:
1、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每股凈額相等,由發起人或者股東認購並持有。股份作為公司資本的基本單位,這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特徵。
2、股東富有限責任。
3、開放性與社會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對外公開發行股票,向社會募集資金。任何投資者都可以通過購買股票而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從而使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了最廣泛的社會性。股東可以只有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並且,為了便於投資者的決策有利於公司的法律監督,法律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所以,股份有限公司也被稱為開放性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法》第七十七條
《公司法》第七十八條
④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區別,通俗易懂的解釋最好!謝謝!
1、意思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中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
全民所有制企業是指企業財產屬於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全民所有制企業又稱為國有企業,但廣義的國有企業還包括國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只是國有企業的一種。
集體所有制企業,是指部分勞動群眾集體擁有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共同勞動並實行按勞分配的經濟組織。
2、設立條件不同
集體所有制企業以生產資料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獨立的商品經濟組織。集體所有制企業包括城鎮和鄉村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企業。
全民所有制企業生產出來的產品必須是能滿足人們的物質需求和精神需求,為了滿足這種需求,企業提供的產品必須是符合國家質量標准要求的,不能提供偽劣殘次品,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同時對企業來說,生產的產品只有滿足人們的需求,才能銷售出去,企業提供的勞動價值才能實現,企業才有可能生存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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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符合法定人數為2~50人;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根據行業不同而定);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並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人以上的發起人,其中必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
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3、根本任務不同
集體所有制企業屬於舉辦該企業的鄉或者村范圍內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由鄉或者村的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議)或者代表全體農民的集體經濟組織行使企業財產所有權。企業實行承包、租賃制或者同其他所有制企業聯營的,企業財產的所有權不變。
全民所有制企業根據國家計劃和市場需求,發展商品生產,創造財富,增加積累,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企業必須堅持在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的同時,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有限責任公司每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以出資證明書證明股東出資份額;不能發行股票,不能公開募股;股東的出資不能隨意轉讓;財務不必公開。
股份有限公司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票可以自由轉讓;財務公開。
⑤ 企業、公司、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有什麼區別
一、工廠
工廠就是各種產品之製造場所。 它必須有一整套制度來保證管理及生產的順利進行。在製造場所,導入各種有效的生產資源,通過計劃、組織、用人、指導、控制等活動,使工廠所有部屬,如期達成預定的生產目標。
生產資源包括:1.勞工;2.土地;3.資本;4.資材(原物料) 。
二、公司及其基本特徵:
A、公司是以資本聯合為基礎,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法律規定的程序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組織。這種企業組織是由投資者以股份的形式聯合起來組成的,所以又被稱為股份制企業。也就是投資者為了一個共同的目的,將各自的財產結合在一起,組成一個企業,所以公司又被稱為是一種財產組織形式。
我們可以簡單地描述一下公司的基本面貌,比如有四五個人,或者更多的人,各有一筆資金,他們願意結合在一起,開辦一個公司,經營食品;各人的出資加在一起為五十萬元,每一個都成了投資者,也就是投資人成了股東,共同請了一些經營者去管理這個公司,投資者自己不直接參與經營,不去過問公司的具體事務,但是對公司的重大事項採用會議形式行使決定權;經營者受投資者的委託,獨立地管理運用由投資者集合起來的財產,得到的利益在投資者之間按出資比例分享,當然,如果出現了虧損,就由公司對債權人負責,投資者不直接對債權人負責,所受到的損失僅限於作為投資的部分,最多是喪失了全部投資;這個公司在運行中,它有獨立的利益、獨立的責任,法律將它擬人化,就是像一個有生命的人來對待它;公司如果不破產,也不解散它,就永續存在,股東換了,但公司不受影響,仍然照常活動。這個描述雖然還難以都包涵公司的非常豐富的內容,但是它反映了公司的特點,表明公司這種企業形式有別於其他企業形式。
B、公司的基本特徵在於是:
1. 公司是資本的聯合而形成的經濟組織。公司是由許多投資者投資,為經營而設立的一種經濟組織,具有廣泛的籌集資金的能力,這種功能是適合社會生產力發展需要的,所以它有發展的優勢。
2.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也就是從法律上賦予公司以人格,使公司像一個真實的人那樣,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享有權利,承擔責任,起訴應訴,從而使公司在市場上成為競爭主體。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公司是一個經濟實體。
3.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這就是指公司一旦出現了債務,這種債務僅是公司的債務,由公司這個擬人化的實體對債權人負責,而公司股東不直接對債權人負責;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間接、有限的責任,這就為股東分散了投資風險,使股東在投資中不致影響投資外的個人財產,所以這種責任形式具有吸引力。
4.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這是反映公司基本屬性的一個特徵,因為投資者投資於公司是有一定利益追求的,希望從公司取得收益;從經濟整體來說,公司資產的增值是社會發展的需要。公司以營利為目的,這也使公司與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有所區別。
三、集團
集團就是為了一定的目的組織起來共同行動的團體。
【企業】《公司法》中並沒有「集團」一說,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提法。但是在現實中,我們常常看到某某集團公司的名頭,其實這不過是多個公司在業務、流通、生產等等方面聯系緊密,從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公司(或者企業)聯盟罷了。另外有的公司進行多元化經營戰略,在多個領域均成立了相應的子公司,這樣,母子公司之間也會因為這種「血緣」關系組成一個企業集團,頗類似於軍隊當中的集團軍。這些就是我們常說的集團公司的由來。
(一)、公司法中沒有關於集團的概念。但是,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集團公司的概念。集團公司,在國家有關規范性文件中均稱為企業集團,但在工商注冊時,一般稱為某某集團公司。
(二)、最早關於設立企業集團,並對企業集團給出定義的國家規范性文件,是《國家體改委、國家經委關於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的幾點意見》(1987年12月16日)。該文件是這樣定義企業集團的:
1.企業集團是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具有多層次組織結構的經濟組織。它的核心層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2.企業集團是以公有制為基礎,以名牌優質產品或國民經濟中的重大產品為龍頭,以一個或若干個大中型骨幹企業、獨立科研設計單位為主體,由多個有內在經濟技術聯系的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組成;它在某個行業或某類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有較強大的科研開發能力,具有科研、生產、銷售、信息、服務等綜合功能。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初步建立,上述規定已經不能囊括所有企業集團,因為現實生活中已經存在非公有制的企業集團。
1991年,《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公室關於選擇一批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請示的通知》(國發〔1991〕71號)中稱:「企業集團是適應我國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新的經濟組織。」此時已不再強調公有制。但是,該文件的精神還是主要支持建立國營大中型企業的企業集團。
1992年5月,國家工商局/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 聯合發布了《關於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該文件規定:
第二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由一個大型企業或控股公司為核心組建,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審批機關批准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企業集團名稱。
第三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一個實力強大、具有投資中心功能的集團核心。集團核心可以是一個大型生產、流通企業,也可以是一個資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2)必須有多層次的組織結構。除核心企業外,必須有三個以上的緊密層企業,還可以有半緊密層和鬆散層企業。
(3)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與其他成員企業之間,要通過資產和生產經營的紐帶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核心企業與緊密層企業之間應建立資產控股關系。核心企業、緊密層企業與半緊密層企業之間,應逐步發展資產的聯結紐帶。
(4)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和其他成員企業,各自都具有法人資格。第四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應是一個全民所有制大型企業或國家控股的公司。
此後,國家工商局又制定了《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此文件規定:
第三條 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 企業集團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組建而成。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也可以成為企業集團成員。
母公司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控股企業。
子公司應當是母公司對其擁有全部股權或者控股權的企業法人;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應當是母公司對其參股或者與母子公司形成生產經營、協作聯系的其他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第五條 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四、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是指股東僅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責。同股份無限公司相比,有限公司的股東較少,許多國家公司法對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都有嚴格規定。如英、法等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應在2至50人之間,如果超過50人,必須向法院申請特許或轉為股份有限公司。同時,有限公司的資本並不必分為等額股份,也不公開發行股票,股東持有的公司股票可以在公司內部股東之間自由轉讓,若向公司以外的人轉讓,須經過公司的股東的同意。由於股東少,因此公司設立手續非常簡便,而且公司也無須向社會公開公司營業狀況,增強了公司的競爭能力。
A、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據《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成立,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金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徵是:
(一)應為5人以上作為發起人,其中半數以上應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少於5人;
(二)全部資本分成若乾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數額對公司承擔責任,並確定其權利的大小;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三)公司股份體現為股票形式。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可在股票市場上發行和流通;
(四)公司具有較嚴密的內部組織機構。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分別行使公司重大事項決策權、經營管理權和監督權。公司的議事規則及辦事程序均有明確規定。組織機構較充分地體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公司信用完全建立在資本的基礎上。它具有其他公司形式所不具備的優勢,一是可以吸收社會上的閑散資金,融資能力強,二是股份可以自由流動,較大程度上分散了投資人的投資風險。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比較,設立條件及程序更為嚴格。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可分為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募集設立可通過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而募集到更多的資金,其設立程序比發起設立更為嚴格。
B、有限責任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50人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其所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具備如下法律特徵:
(一)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是有嚴格限制的。各國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數的規定不盡相同。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人數為50人以下。
(三)有限責任公司是資合公司,但同時具有較強的人合因素。公司股東人數有限,一般相互認識,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其股份轉讓受到一定限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須得到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四)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公司資本,不能發行股票。
(五)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和程序相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較為簡單和靈活。如組織機構、審批程序都比股份有限公司簡單。
五 企業
公司屬於企業范疇,但除去企業外,還包括合夥企業和獨資企業,公司是承擔有限責任的,而合夥和獨資要承擔無限責任。所以按承擔責任分為兩種,有限責任(也就是公司)和無限責任(包括合夥企業和獨資企業等)
董事長,總裁,CEO,這三個公司領導者的稱謂不僅僅是文字游戲,它包涵了企業管理制度的基礎,與其說是權力的基礎,還不如說是義務的基礎。如果權力變成了一種享受,甚至連權力擁有者的稱謂都變成了一種享受,那真是糟糕透頂。
董事長的英文是Chairman(准確的說是Chairman of the Board),總裁是President,首席執行官是Chief Executive Officer,這是眾人皆知的。但媒體並沒有意識到這三個稱謂的微妙差異,經常把President譯成董事長或首席執行官,CEO有時候又被譯成總裁,情況十分混亂。
Chairman這個職務可能是現代公司管理層最早確定的職務之一,因為它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理論上講是公司管理層所有權力的來源。President和CEO都由Chairman任命,董事會只能由Chairman召集,非例行的股東大會一般也只能由Chairman召集(或者由股東聯名呼籲召集,這要看公司章程)。既然President和CEO都是由Chairman任命的,理論上講Chairman也可以隨時解除他們的職務;不僅如此,Chairman可以隨時解除任何人的職務,除了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和監事(Member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因為董事和監事不是公司雇員,而是公司的主人和仲裁人。因此我們常常看到一位弄砸了許多事情的CEO被罷免,卻依然保留董事職務;即使他沒有多少股份,仁慈的股東往往也會允許他在董事會繼續呆下去。
董事會不是一個行政機構,而是一個立法性質的委員會,這就決定了董事長和董事們之間沒有真正的上下級關系。一位強大的Chairman可能擁有真正的生殺大權,這種大權有時候來自他掌握的多數股份,有時候來自他的人脈資源,有時候來自他早年積累的威信,這時董事會不過是Chairman的傀儡而已,President和CEO也必須真正對他負責(不僅僅是名義上的負責)——比如微軟公司的比爾?蓋茨,長江實業-和記黃埔的李嘉誠,他們目前在公司都只保留了Chairman的職務,但對於行政事物他們一樣擁有最高的發言權。但大部分公司的Chairman只是一種榮譽性職務,就像英國女王一樣,擁有無比尊榮的地位,卻從來不說有分量的話。尤其是資產特別巨大、股權特別分散的公司,如通用汽車公司、美孚石油公司等等,各大股東及行政人員的關系非常復雜,Chairman只是一個德高望重、用來維持局面的「活人神」而已,除了召開董事會沒有任何權力(就連召開董事會都是應President或CEO的要求)。
喔,我也許說錯了——准確的說還是有一點權力的,那就是President或CEO太囂張,以至於大部分股東一致決定發動政變把他搞掉的時候,Chairman經常是政變的主腦人。石油大王洛克菲勒的兒子——小約翰?D?洛克菲勒就發動過一次非常著名的宮廷政變,那是在20世紀初期,他是一家鐵礦公司的董事長,總裁是洛克菲勒家族之外的人,他與小洛克菲勒產生了嚴重的沖突,最後小洛克菲勒不得不召開一次特別股東大會來審議罷免總裁議案。當時小洛克菲勒掌握的股份只有四分之一,遠沒有到達左右大局的程度,但他出色地收羅了工人、行政管理者和小股東的心,最終以壓倒優勢罷免了桀驁不馴的總裁。不久前迪斯尼公司的CEO也是這樣下台的,對於一位資深經理人來說,被自己的董事長發動股東趕下台無疑是最悲慘的事情。
President這個詞誕生要比CEO早,范圍也比CEO狹窄。被稱做President的人,無論是總統、總裁還是大學校長、委員會主席,都是有一定權力和社會地位的人,但CEO卻可以隨便用在哪個行政負責人身上。看過《兄弟連》的人都記得,E連的戰士甚至把連長稱為「CEO」,連長的上級也稱呼他為「E連的CEO」。對於一個清潔工小組來說,組長就是CEO;對於一個極地探險隊來說,隊長就是CEO,這個詞沒有任何特權榮耀的成分,只代表著某個范圍內的最高執行權和與之相伴的義務。想想中國國內的總裁、總經理們爭先恐後拋棄President的稱謂,視CEO為身份和地位的象徵,實在讓人感到好笑——難道他們不知道美英的一個下級軍官、一個職工領班都可以叫做CEO嗎?
一般來說,在公司內部,President是掌握實權的人;在CEO這個稱謂沒有誕生之前,President幾乎是唯一掌握實權的人。一個公司的創始人經常同時給自己加上Chairman和President兩種頭銜,但現代企業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不是同一群人,再優秀的President往往也只佔有很少的股份,一個小股東是不應該成為Chairman的,就好象一個沒有王室血統的人即使再優秀也當不了國王。有時候大股東的力量太強大(比如摩根、杜邦這些大財團是許多公司的大股東),以至於President都成為了股東利益的代表,公司的行政實權就落到了其他行政人員手裡——比如執行委員會主席,副總裁,財務委員會主席等等,當然也包括CEO.
President淪為大股東代表的例子,最典型的是1920年代早期的通用汽車公司,當時通用汽車創始人杜蘭特因為瘋狂買空股票而被一腳踢出公司,作為第一大股東的杜邦財團立即派遣了一位杜邦家族成員擔任通用汽車的President(注意不是Chairman,在通用汽車的歷史上Chairman一直是無足輕重的角色),直到赫赫有名的阿爾弗雷德?斯隆接任總裁為止。
事實上,西方的President在大部分時候與中國的總經理是一回事情。總經理可以翻譯成「President」,也可以翻譯成"General Manager",但後者在西方企業中不是一個常見的職位。但中國企業經常同時設立總裁和總經理,如果把總裁翻譯成President,總經理就應該翻譯成CEO.President和CEO在西方企業里經常合二為一(尤其是在中小企業當中),即我們所說的「總裁兼首席執行官」,你稱呼他President或CEO都無所謂;你也可以在禮儀場合稱呼他為President(強調身份和地位),在工作場合稱呼他為CEO(強調執行權和責任)。
在少數情況下,董事長、總裁和CEO都是同一個人,我們稱為「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或「董事長兼總裁」(稱呼「董事長兼總裁兼首席執行官」實在是太恐怖了,沒有必要),這種兼職大部分由公司創始人擁有(如比爾?蓋茨),有時候也是因為公司的傳統習慣(如韋爾奇,按照通用電氣的傳統,他同時擔任董事長和首席執行官,而且不存在獨立的總裁職務)。
看到這里,大部分讀者恐怕會有點頭昏腦漲,連我自己都昏了頭——既然President和CEO的職權沒有本質的區別,而且經常是同一個人,那麼為什麼要把這兩種職務分開呢?答案比較復雜:第一,因為某些大公司的行政事務過於繁重,一個人的精力無論如何不能處理,必須有兩個地位平等的最高執行官;有的時候,一家公司同時擁有兩個優秀的領導者,有必要為他們安排平等的地位,所以President和CEO就變成了兩個人。
第二,二戰結束之後,歐美大公司的執行權又發生了變化,演化為「重大執行權」和「日常執行權」兩塊,重大事件如大政方針、重大人事任命和比較大規模的投資等屬於「重大執行權」范疇,由CEO掌握;一般政策、一般人事任命和一般規模的投資等屬於「日常執行權」范疇,由President掌握。如果說CEO是總理,那麼President就是掌握日常工作的第一副總理,如果這兩個職位不屬於同一人,那麼CEO的地位稍微高一點。
我沒有調查CEO和President最早是什麼時候分開的,但最早的著名例子發生在1960年代的福特汽車公司。當時福特三世邀請號稱「藍血十傑」之首的麥克馬納曼擔任福特汽車的President,麥克馬納曼也成為了福特汽車歷史上第一位沒有福特家族血統的President.但是,福特三世並不想完全放棄行政權,因此他改稱自己為CEO,與麥克馬納曼形成了雙頭統治,這是現代企業歷史上CEO職務流行的開始。
從那以後,公司最高執行權掌握在兩個人手裡變的司空見慣,有時候CEO對總裁有很大的優勢,有時候又是總裁乾綱獨斷。1999年左右,比爾?蓋茨曾經任命一位新的微軟公司總裁,但自己仍然保留董事長兼CEO的職務;許多媒體報道說是蓋茨「辭去」總裁職務,但實際上蓋茨只是把微軟公司的總裁和CEO兩個職務清晰的分離開來,並把日常執行權授予總裁,這談不上什麼辭職可言。
Chairman, President and CEO,這三個詞的關系雖然錯綜復雜,但我們仍然可以把握它的精神實質。簡單的說,Chairman是股東利益在公司的最高代表,它不屬於公司雇員的范疇,President和CEO的權力都來源於他,只有他擁有召開董事會、罷免President和CEO等最高權力,但他從來不掌握行政權力。一位Chairman如果不兼任President或CEO,就僅僅是一個禮儀職務,一個德高望重的仲裁者,一般來說是某位大股東的代表。
President掌握著公司的日常行政權,既可以譯成總裁,又可以譯成總經理;President這個稱謂包含的榮耀和地位比CEO要高,因此經常用於禮儀場合。許多時候,President和CEO是同一個人,隨便你怎麼稱呼他;但在許多大公司里,President和CEO是兩個人,這時「總裁」和「首席執行官」才有嚴格的差異,有時候兩者地位平等,有時候CEO是總裁的上級(實際情況很復雜,必須一一分析)。
有時候President和Chairman一樣,也淪落為一種無足輕重的禮儀職位,但至今從沒有聽說過CEO變成一種禮儀職位——除了在中國。在中國,無數的經理人瘋狂地給自己加上CEO的冠冕,以為這就是跟世界接軌,就是擁有了最高的榮譽與地位;他們不知道,CEO這個詞在西方沒有任何榮譽與地位的暗示。
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即首席執行官
什麼是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
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即首席執行官,是美國人在20世紀60年代進行公司治理結構改革創新時的產物。 由於市場風雲變幻,決策的速度和執行的力度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要。傳統的「董事會決策、經理層執行」的公司體制已經難以滿足決策的需要。而且,決策層和執行層之間存在的信息傳遞時滯和溝通障礙、決策成本的增加,已經嚴重影響經理層對企業重大決策的快速反應和執行能力。而解決這一問題的首要一點,就是讓經理人擁有更多自主決策的權力,讓經理人更多為自己的決策奮斗、對自己的行為負責。CEO就是這種變革的產物。CEO在某種意義上代表著將原來董事會手中的一些決策權過渡到經營層手中。
CEO與總經理,形式上都是企業的「一把手」,CEO既是行政一把手,又是股東權益代言人————大多數情況下,CEO是作為董事會成員出現的,總經理則不一定是董事會成員。從這個意義上講,CEO代表著企業,並對企業經營負責。
由於國外沒有類似的上級主管和來自四面八方的牽制,CEO的權威比國內的總經理們更絕對,但他們絕不會像總經理那樣過多介入公司的具體事務。CEO作出總體決策後,具體執行權力就會下放。所以有人說,CEO就像我國50%的董事長加上50%的總經理。
一般來講,CEO的主要職責有三方面:①對公司所有重大事務和人事任免進行決策,決策後,權力就下放給具體主管,CEO具體干預的較少;②營造一種促使員工願意為公司服務的企業文化;③把公司的整體形象推銷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