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創業板上市中國企業
Ⅰ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基本條件主要載於香港聯交所創業板上市規則。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除需要接受香港的上市監管,還要遵守境內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定。
■發行人的主體資格
發行人必須是依據香港、中國、百慕大或開曼群島的法律注冊成立的法人。
發行人的章程應當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的有關要求。中國境內企業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必須是依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人的內部組織結構
發行人董事會中至少應有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發行人必須聘任一名合資格的會計師,專職負責財務及內部監控工作。該人必須為注冊會計師,且是香港會計師公會的資深會員或是經公會認可豁免會員資格考試的類似會計師團體會員。
發行人中必須有一名執行董事作為其監察主任,履行相關職責。
發行人應當有兩名授權代表,授權代表必須由發行人的執行董事及公司秘書中的兩名人士擔任。
發行人必須成立一個至少由兩名成員組成的審核委員會,該委員會的大部分成員都應為發行人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且審核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基本條件
■發行人業務的活躍性
新申請人必須表明,在提交上市文件之日的前24個月內,其自身或通過控股一家或多家公司專注於某一主營業務,多種不同但無一項主營的業務捆在一起的公司不適合在創業板上市。
發行人在24個月的活躍業務期間,管理層及其所有權形式大致相同。
新申請人必須在上市文件中列明活躍業務記錄,合理地提供有關新申請人在上市文件提交日前24個月內的業務表現的詳細資料。
創業板旨在吸引新興增長性企業,因此活躍業務記錄並不要求有曾經盈利或持續盈利的記錄。
在特殊情況下(盡管新申請人在上市文件公告前的24個月內,其管理層和所有權性質發生重大變化),聯交所會根據個別情況,酌情作出允許新申請人上市的決定。
如果附屬公司負責經營新申請人的活躍業務,則新申請人必須擁有該附屬公司董事會的控制權且不少於50%的權益。
據最新修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2001年10月1日生效),只有總資產或市值達到5億港元的申請人,方可以一年營運紀錄申請上市,但同時需滿足總值1。5億港元股份公眾流通量的規定。
■業務目標聲明
發行人必須在招股章程中明確載有其業務目標的聲明及解釋其實現該目標的方法,並分析其主要業務的市場潛力,所作分析長達兩年時間,即申請時剩餘財政年度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
創業板雖然未對盈利預測作出強制性規定,但上述規定有相似的效果。發行人必須明確其主營業務在未來兩年內的整體發展詳情。
■公司股權結構
對於市值少於港幣1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0%,涉及金額須達港幣3000萬元。
對於市值等於或超過港幣1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港幣2億元或15%中之較高者。
新申請人必須於上市時有公眾股東不少於100人。
雖無明確規定,但發行人的最低市值不能低於港幣4600萬元。
據最新修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2001年10月1日生效),市值40億港元以下的申請人,在上市時公眾持有的最低市值必須為3000萬港元或最低比例為總股本的25%,並以相對較高者為准;市值40億港元以上的申請人,在上市時公眾持有的最低市值必須為10億港元或最低比例為總股本的20%,並以較高者為准。同時,公眾股東人數由原先的100人增加到300人,以提高股份的流動性。
■關於保薦人
新申請人須聘任一名保薦人為其呈交上市申請,聘任期須持續一段固定期限,涵蓋至少公司上市該年財政年度餘下時間以及其後的兩個完整財政年度。
■會計師報告
新申請人須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而且該財務報告須函蓋上市文件公告前的兩個財政年度。
新申請人的注冊會計師所申報的最近財政期間,不得早於上市文件公告之日前的6個月。
■管理層股東
新申請人的管理層股東及主要股東在上市時合計持有的股份,必須不少於新申請人已發行股本的35%。
據最新修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2001年10月1日生效),管理層股東於上市日期後一年內不得出售其股份,但若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的持股量不超過發行人股本的1%,則股份禁售期為半年。
管理層股東包括持股5%以上的股東、所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有權委派董事的基金投資者。
■關於同業競爭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若發行人的控股股東、主要股東及董事與發行人從事相競爭的業務,發行人也可上市,但應當於上市時及上市後持續地對相競爭的業務進行全面的披露。
■承銷安排
創業板未要求一定要有包銷安排,發行人也可以委託承銷商代銷。但是在沒有包銷的情況下,發行人必須在招股文件中說明擬籌集資金的最低數額,如果實際售股的結果達不到招股文件中最低數額,發行人的新股將不能上市。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的特殊規定
中國發行人必須在其證券在創業板上市期間,委任並授權一名人士代該發行人在香港接受向其送達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接收,中國發行人並須通知聯交所有關該名授權人士的委任、委任的終止及有關資料的詳情。
中國發行人須在香港或聯交所同意的其他地區設置股東名冊,轉讓的過戶登記須在香港地區進行。
除非聯交所另行同意,否則只有在香港股東名冊上登記的證券方可在創業板進行買賣。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的規定,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須具備的條件是:
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准、依法設立並規范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符合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
上市保薦人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可行性並依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
國家科技部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批准。
;Ⅱ 怎樣在香港創業板上市
為了在香港創業板上市,企業必須遵循一系列規定。首先,無需提供過往盈利記錄,這考慮到高增長企業可能在創業期間未實現盈利。新上市申請人需聘請一名創業板保薦人,保聘任期需覆蓋至少上市年度的剩餘時間以及其後兩個完整的財政年度。新申請人需依據香港、中國、百慕達或開曼群島的法律成立。為了滿足上市要求,新企業必須證明至少24個月的活躍業務紀錄,積極發展主營業務,並保持管理層和所有權的穩定性。如為項目公司、開采自然資源公司或特殊情況下,活躍業務紀錄的期限可獲聯交所放寬。此外,必須控制至少50%的實際經濟權益的附屬公司負責經營申請人的活躍業務。需編制涵蓋上市文件刊發前兩個完整財政年度的會計師報告。上市申請時,企業需說明業務目標,並闡述在指定期間內實現目標的計劃。新申請人需達到最低公眾持股量:市值少於10億元的企業需持有20%,至少3000萬元,市值10億元或以上的公司需持有2億元或15%,取較高者,且至少有100位公眾股東。公司治理方面,企業需聘任勝任的公司秘書、合資格會計師、監察主任及授權代表,至少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並成立審核委員會。首次上市時,管理層股東及主要股東需持有至少35%的已發行股本。在上市程序中,企業需支付包括專業費用、印刷成本、市場推廣支出及其他費用的首次上市成本。首次上市成本的分類包括保薦人費用、法律顧問費用、申報會計師費用、物業估值費用、公關服務顧問費用、印刷費、公關服務顧問費用、股票過戶登記處費用、收款銀行費用、包銷商傭金(如適用)、首次上市費和交易征費。首次上市費需與上市申請有關的股本證券的預期市值計算,不予退款。交易征費則為新申請人將予發行之證券價值的0.011%。
Ⅲ 在香港創業板上市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在香港上市的條件相比國內A股來說比較寬松,所以很多內地企業也會選擇在香港上市,尤其是香港的創業板上市條件更為寬松,吸引了很多機構投資者的進入。那麼在香港創業板上市需要具備什麼條件呢?
一、香港創業板申請者最少要有兩個財務年度的業務記錄。並且日常業務有現金流入,同時兩個財務年度中的總額不低於三千萬港元,其中不包括調整運營資金的變動和已經繳納的稅費;
二、遵守香港財務報告准則或者是國際財務准則,銀行業務的公司則必須要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所頒發的本地注冊認可機構披露財務資料;
三、在兩個財務年度的業務記錄基礎上,公司的管理層在兩個財務年度中必須要保持不能有變更,同時最近的一個財務年度中的公司所有權和控制權不能有變更;
四、申請在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時候,公司的證券及市值不能少於1.5億港元;
五、在申請上市的時候,公眾所持有的股份市值最少不低於四千五百萬港元;
六、公眾持股方面應當不低於總股本的25%;
七、持有公司股票的股東數量不少於一百人,而其中持有股票數量最多的三家公眾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數量不能超過上市的時候公眾持股量的五成;
八、香港創業板上市之後的鎖定期限為兩年。因為創業板面向的主要就是一些小公司,但是對於增長潛力很大的公司要求也是可以適當放寬的。公司在上市之後,很多決定其實都沒有上市之前好,這是因為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非執行董事成立之後,公司的管理層在進行決策的時候必須要考慮到各種問題同時也要履行更多的義務,所以這一點是我們需要重點關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