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終止重組企業
⑴ 上市公司被處罰幾年內不能重組的
上市公司被處罰半年內不能進行重組,上市公司可以自主決定重組,但是需要符合相關的條件,不能在禁止重組的時間內進行重組,根據不同的形式的企業的不能重組的時間是不同的。一、上市公司被處罰幾年內不能重組的?
在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後,交易所將啟動二級市場股票交易核查程序,如發現股票交易明顯異常,交易所將及時把結論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可自主決定是否終止重組。如決定終止重組,上市公司需承諾6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處罰對於企業的資產重組或者並購額影響是根據不同的企業情況以及不同的行政處罰的力度來決定的,並不能一概而論。
二、行政處罰對再融資、實際控制人變更的影響
1、再融資:
(1)、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增發、定向增發)
A.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公司法》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
(三)上市公司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十二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B.非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公司法》第三十九條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三十六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七)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實際控制人變更
(1)、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公司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一)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
(二)收購人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三)收購人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四)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按照不同的類型的企業,被處罰之後不能重組的時間是不同的,按照規定的時間內實施重組的決定,行政處罰對公司的影響還包括公開發行證券的影響,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未解除,三十六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⑵ 上市公司重組失敗後還可以再重組嗎
可以。根據《關於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若干問題的規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重組案或者終止重組進程之後承諾自公告之日至少1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
同時如果在距離上次重組3個月內再次啟動重組需要重點告示上次重組終止的原因,以及短期內再次啟動重組的原因。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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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上市公司進入破產重組流程是要退市嗎
上市公司進入破產重組一般需要停牌,而不是退市,停牌指上市公司暫時停止股票交易,等復牌之後照常交易即可對以前投資不會有其他影響,而退市指上市公司變成非上市公司股票作廢。
通常停牌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上市公司公布公布年報、增資擴股、收購兼並以及股權變動等。
2、證券監管機關認為上市公司須就有關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問題進行澄清和公告。
3、上市公司涉嫌違規需要進行調查。
⑷ 向證監會申請中止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利空嗎
如果本身這個事項是利好,終止掉肯定屬於利空;
如果這個事項影響不大,終止就屬於中性了,不是利好,也不是利空。
(4)上市公司終止重組企業擴展閱讀
重大資產重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股權達到一定標準的資產交易行為,是一種長期股權投資。
一、重大資產重組的標准
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1、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2、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3、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二、重大資產重組是指以下事項:
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或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等情形,應當認定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一)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三)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