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制公司,兩者有什麼區別么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如下:
1、股權表現形式差異
《公司法》第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2、股東人數限制: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公司法》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3、設立方式及流程差異: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會募集。
《公司法》第八十四條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
4、組織機構設置規范化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董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就可以不設
《公司法》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5、股權轉讓方面,股份有限公司有更多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兩種公司在規模、設立方式、管理要求等方面都有較大差異,適合於不同需求的投資者。公司的組織形式的選擇,要考慮發起人的資產能力、經營能力、長期需求。
股份有限公司規模大,公眾性強,往往通過發行股票融資,往往有很多股東,公司的決策也按持股數量掌握話語權,是一個典型的資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一種規模較小、隱私很高的公司形式,保護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是人合性和資合性的結合,公司經營具有靈活性,其設立、運作步驟簡單;為了保護公眾利益,無論是從設立條件還是設立程序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都比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更為嚴格和復雜。公司形式的具體差異表現在:
股權表現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總股本不作等額劃分,股東的股權是以認繳的出資額比例表示,股東投票和償債時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比例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股份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的股份,股東的表決權按認繳的出資額計算,每股有一票表決權。
設立方式及流程差異: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也不能發行股票,不得上市。設置程序為:訂立公司章程——股東繳納出資——驗資機構驗資——設立登記;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可以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外,還可以公開募集資金,上市融資,但設立流程是復雜的:訂立公司章程——發起人認購股份和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驗資——召開成立大會——設立登記。
公司資本規模:除上海自貿區內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等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被取消外,其他地區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三萬元,股份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五百萬元,上市公司五千萬元。
3. 股份合作制企業與股份有限公司有什麼異同
股份合作制企業不同於一般的股份制企業,它們之間的區別是:
1、經營宗旨不同。
股份制企業的經營宗旨是利潤最大化,資本增值是公司的最高利益和准則,它是純競爭性的唯利是圖性的經濟組織。它參與市場競爭始終處於出風險、高贏利的競爭機制 中。
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宗旨是貫徹實施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它也要參與市場競爭,也要追求企業贏利,但由於企業成員都是股東,都是勞動者,這就能形成 一種合力,形成職工和企業的利益共同體,形成一種風險共擔、利潤均沾的企業制度。
2、股份性質不同。
股份制企業的股東一經自由入股,股份(股票)只能橫向流 動,即可以自由買賣,以轉讓所有權。
但不能逆向返還,即不能退股。作為股東有互利的可能,也有蝕本的可能。
股份合作制企業是一部分財產用於公共積累的共同佔有,而另一部分財產則實行職工個人所有,由此形成共同共有與按份個人所有相結合的產權制度,當職工調離、退休、死亡時,其中一部分可以退還給職工,也可 以繼承和在企業內部轉讓。
3、企業職工身份不同。
股份公司的職工不一定是本企業的股東,多數是公司的雇員。 因此公司和職工往往是一種僱傭關系,因而存在大量的勞資矛盾。
股份合作制企業則強調職工就是股東。新進公司的職工要入股,不入股者為雇員,最多不能超過 10%。職工是所有者,也是勞動者,對自己實行多重確認和確定。
4、分配製度不同。
股份公司對股東完全實行按資分配,公司稅後提取了法定公積金後,至於是否提取任意 公積金,完全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對職工只貫徹按勞取酬的原則。
股份合作制企業是貫徹按勞與按資分配相結合的原則。就股東是勞動者來說,實行上不封頂,下 不保底的按勞取酬,不需要通過勞動部和政府部門控制。
4.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制公司兩者有什麼區別呢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公司的兩種主要形式,有它們的共同點,也有不同點。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是: (1)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無論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還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都是以股東公司的投資額為限。 (2)股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是分離的,股東將財產投資公司後,該財產即構成公司的財產,股東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同時,公司的財產與股東沒有投資到公司的其他財產是沒有關系的,即使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股東也只以其對公司的投資額承擔責任,不再承擔其他的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公司對外也是只承擔有限的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就是公司的全部資產,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擔其他的財產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點: (1)兩種公司在成立條件和募集資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寬松一點,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嚴格;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開募集資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只有最低要求,沒有最高要求。 (2)兩種公司的股份轉讓難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出資有嚴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較多,比較困難;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股份比較自由,不象有限責任公司那樣困難。 (3)兩種公司的股權證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不能轉讓、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股票,即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可以轉讓、流通。 (4)兩種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許可權大小和兩權分離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有上限,人數相對來計比較少,召開股東會等也比較方便,因此股東會的許可權較大,董事經常是由股東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沒有上限,人數較多且分散,召開股東會比較困難,股東會的議事程序也比較復雜,所以股東會的許可權有所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大,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也比較高。 (5)兩種公司的財務狀況的公開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公司的人數有限,財務會計報表只要按照規定期限送交各股東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眾多很難分類,所以會計報表必須要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並出具報告,還要存檔以便股東查閱,其中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必須要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謝謝採納 有疑問請追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