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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細則

發布時間: 2024-11-11 13:11:41

Ⅰ 創業板和股票有什麼區別

創業板股票有退市機制
公司經營部好就會倒閉隨之上市的股票就退出證券市場不能再交易
也就是說其價值歸零
而主板股票是沒有退市的

Ⅱ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有何 規定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在特定條件下,可以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這是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的規定。以下為這些規定的關鍵點:

1. **條件限制**:補充流動資金不能以任何形式改變募集資金的用途,也不能影響原定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公司的實際需求。

2. **時間限制**:一次補充流動資金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這確保了資金的臨時性質,避免長期佔用募集資金。

3. **金額限制**:補充流動資金的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凈額的50%。這一限制確保了資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4. **前次使用**:在申請前,必須已歸還任何先前用於臨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這保證了流程的連續性和透明度。

5. **近期投資限制**:在過去12個月內,公司不得進行證券投資或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風險投資。這一規定有助於避免資金被不當使用。

6. **承諾與審批**:公司需承諾,在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期間,不會進行證券投資或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風險投資。此外,使用此類資金需經董事會審議,並在兩天內公告。到期前,資金需全額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並在歸還後兩天內公告。

這些規定旨在規范募集資金的使用,確保資金流向符合公司長期戰略,同時保護投資者利益,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Ⅲ 中小企業怎麼上市 中小板是什麼意思 中小板上市條件和要求

中小板是什麼意思

中小板是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的一個特別交易板塊,旨在鼓勵自主創新,為中小企業提供股票交易的機會。與主板市場相比,中小板的上市要求較低,適合那些尚未達到主板上市標準的中小企業。

中小板與主板的區別

主板市場主要服務於大型優秀企業,這些企業在市場上佔主導地位,規模大,經營基礎好,收益穩定且風險較低。

而中小板則主要面向那些即將或已進入成熟期、盈利能力較強但規模較小的中小企業。這些企業在經濟發達的地區更為集中,擁有較強的自主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科技含量。

中小板上市的優勢

1. 處於成長期:中小板企業多處於企業生命周期的成長階段,具有高成長性和高收益的特點。

2. 區域優勢:中小板企業主要集中在經濟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如浙江、廣東、江蘇等地,這些地區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3. 自主創新能力強:中小板企業大多擁有自主專利技術,部分公司被列為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和國家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符合「十一五」規劃中強調的自主創新能力。

4. 上市門檻較高:中小企業板塊的上市條件嚴格,接近主板市場,而創業板的上市門檻較低,條件較為寬松。

5. 運作模式:中小企業板塊採用非獨立的附屬市場模式,與主板市場共享組織管理系統和交易系統,但上市標准有所不同。

中小板上市條件和要求

中小企業板上市的基本條件與主板市場完全一致,要求企業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具備持續經營能力,股權清晰,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1. 主體資格: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時間在3年以上,股權清晰,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2. 獨立性條件: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獨立面對市場經營的能力,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

3. 規范運行條件: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會、董事會秘書制度,機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4. 財務會計條件: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具體各項財務指標應達到: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達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5. 募集資金運用:募集資金有明確的使用方向,用於主營業務,不得用於財務性投資,必須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

中小企業上市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具備上市條件後,還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方可上市。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須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並報送有關文件。經批准後,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並將其申請文件存放在指定地點供公眾查閱。

Ⅳ 中小板塊股票的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強化對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制定本特別規定。
第二條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的公司(以下簡稱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適用本特別規定。
本特別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請上市時,其公司章程除應當包含《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內容外,還應當包含以下內容,並在《上市公告書》中予以披露:
(一)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公司股票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規定。
第四條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應當在股票上市後六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監督、核查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五條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股票根據《中小企業板塊交易特別規定》被認定為異常波動的,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停牌,直至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作出相關公告的當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
第六條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新增披露以下內容:
(一)截至報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情況;
(二)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具體情況。
第七條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年年度報告披露後舉行年度報告說明會,向投資者介紹公司的發展戰略、生產經營、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投資項目等各方面的情況,並將說明會的文字資料放置於公司網站供投資者查看。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說明會可以採取網上直播和網上互動的方式進行。
第八條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當年存在募集資金運用的,公司應當在進行年度審計的同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包括對實際投資項目、實際投資金額、實際投入時間和完工程度進行專項審核,並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專項審核的情況。
第九條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違反本特別規定的,本所按《上市規則》相關條款予以處分。
第十條
本特別規定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特別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
中小企業板塊證券上市協議
甲方:深圳證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聯系電話: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聯系電話:
第一條為規范中小企業板塊公司證券上市行為,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上市條件的,接受其證券上市。
本協議所稱證券包括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
第三條乙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理解並同意遵守甲方不時修訂的任何上市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並交納任何到期的上市費用。
第四條乙方同意以下有關涉及終止上市的安排,承諾將其載入公司章程並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將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
(二)乙方股東大會如對上述內容作出修改,應當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條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後六個月內,與具有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簽訂《委託代辦股份轉讓協議》,約定一旦乙方股票終止上市,該證券公司立即成為其代辦股份轉讓的主辦券商。上述協議於乙方終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後六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監督、核查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七條乙方應當遵守對其適用的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和甲方有關規則、辦法和通知等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上述第三條中的規則。乙方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時和上市後作出的各種承諾,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應當遵守。
第八條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的規定,對乙方實施日常監管。
第九條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上市費。上市費分為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
股票上市初費為30000元。上市月費的收取以總股本為收費依據,總股本不超過5000萬的,每月交納500元;超過5000萬的,每增加1000萬,月費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2500元。
可轉換債券上市初費按可轉換債券總額的0.01%繳納,最高不超過30000元。上市月費的收取以可轉換債券總額為收費依據,可轉換債券總額不超過1億元的,每月交納500元;超過1億元的,每增加2000萬元,月費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其他衍生品種的收費標准由甲方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後予以實施。
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甲方可以對上述收費標准進行調整。
第十條上市初費應當在上市日前三個工作日交納。上市月費自上市後第二個月至終止上市的當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納,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預交。逾期交納上市費用,甲方每日按應交納金額的0.03%收取滯納金。
第十一條乙方證券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不再交納上市初費;乙方證券被終止上市後,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甲方任何導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條本協議的執行與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四條與本協議有關或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及糾紛,甲乙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自爭議或者糾紛發生日之後的三十天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將該項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按照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以書面方式對本協議作出修改和補充,經雙方簽字蓋章的有關本協議的修改協議和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

Ⅳ 中小板塊的法律規定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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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強化對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制定本特別規定。
第二條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的公司(以下簡稱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適用本特別規定。
本特別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請上市時,其公司章程除應當包含《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內容外,還應當包含以下內容,並在《上市公告書》中予以披露:
(一)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公司股票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規定。
第四條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應當在股票上市後六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監督、核查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五條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股票根據《中小企業板塊交易特別規定》被認定為異常波動的,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停牌,直至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作出相關公告的當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
第六條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新增披露以下內容:
(一)截至報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情況;
(二)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具體情況。
第七條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年年度報告披露後舉行年度報告說明會,向投資者介紹公司的發展戰略、生產經營、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投資項目等各方面的情況,並將說明會的文字資料放置於公司網站供投資者查看。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說明會可以採取網上直播和網上互動的方式進行。
第八條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當年存在募集資金運用的,公司應當在進行年度審計的同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並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專項審核的情況。
第九條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違反本特別規定的,本所按《上市規則》相關條款予以處分。
第十條
本特別規定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特別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中小企業板塊證券上市協議
甲方:深圳證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聯系電話: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聯系電話:
第一條為規范中小企業板塊公司證券上市行為,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上市條件的,接受其證券上市。
本協議所稱證券包括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
第三條乙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理解並同意遵守甲方不時修訂的任何上市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並交納任何到期的上市費用。
第四條乙方同意以下有關涉及終止上市的安排,承諾將其載入公司章程並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將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
(二)乙方股東大會如對上述內容作出修改,應當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條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後六個月內,與具有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簽訂《委託代辦股份轉讓協議》,約定一旦乙方股票終止上市,該證券公司立即成為其代辦股份轉讓的主辦券商。上述協議於乙方終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後六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監督、核查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七條乙方應當遵守對其適用的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和甲方有關規則、辦法和通知等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上述第三條中的規則。乙方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時和上市後作出的各種承諾,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應當遵守。
第八條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的規定,對乙方實施日常監管。
第九條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上市費。上市費分為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
股票上市初費為30000元。上市月費的收取以總股本為收費依據,總股本不超過5000萬的,每月交納500元;超過5000萬的,每增加1000萬,月費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2500元。
可轉換債券上市初費按可轉換債券總額的0.01%繳納,最高不超過30000元。上市月費的收取以可轉換債券總額為收費依據,可轉換債券總額不超過1億元的,每月交納500元;超過1億元的,每增加2000萬元,月費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其他衍生品種的收費標准由甲方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後予以實施。
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甲方可以對上述收費標准進行調整。
第十條上市初費應當在上市日前三個工作日交納。上市月費自上市後第二個月至終止上市的當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納,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預交。逾期交納上市費用,甲方每日按應交納金額的0.03%收取滯納金。
第十一條乙方證券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不再交納上市初費;乙方證券被終止上市後,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甲方任何導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條本協議的執行與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四條與本協議有關或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及糾紛,甲乙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自爭議或者糾紛發生日之後的三十天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將該項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按照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以書面方式對本協議作出修改和補充,經雙方簽字蓋章的有關本協議的修改協議和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

Ⅵ 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用於哪些投資

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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