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如何收購企業
⑴ 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程序是怎樣的
公司收購大致分為以下六個階段:
1、收購意向的確定(即簽署收購意向書);
2、收購方作出收購決議;
3、目標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其他股東作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決定;
4、對目標公司開展盡職調查,明確要收購對象的基本情況;
5、簽訂收購協議;
6、辦理變更手續。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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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上市公司收購其他公司流程
法律主觀:
上市公司收購中的程序有:1、調查被收購公司的資產狀況和企業信譽;2、股東會議決議通過;3、訂立書面的收購協議;4、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5、及時通知債權人並公告;6、辦理公司的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模並蘆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蔽纖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六條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並,並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應當旦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⑶ 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條件如何
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條件包括上市公司收購須藉助證券交易場所完成、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買進或賣出上市公司股票達到一定比例的,要受上市公司收購規則的約束等。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八十五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第七十條
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⑷ 上市公司收購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公司收購可通過:
1、公開收購,指的是要約人以高於公司股票的當前市價,向該公司所有的股東發出買入全部或一定比例股票的要約,該要約人可以是該公司原有的股東,也可以是其他公司法人。
2、杠桿收購,又叫做融資收購,指的是通過目標公司的大量舉債來向股東購買公司股權的收購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⑸ 上市公司收購其他公司流程
上市公司收購其他公司流程,具體如下:
1、要約收購的程序
要約收購是收購方向目標公司股東發出收購要約而進行的收購,它是上市公司收購的一種最常見、最典型的方式。其程序如下:
(1)作出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收購人在發出收購要約前,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和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收購人的名稱、住所;關於收購的決定;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收購目的;收購股冊升基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收購的期限、收購的價格;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所持有被收購公司數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等事項。
(2)要約書的發布和效力
收購人在依照法律規定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中事項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獲准後,予以公告。收購要約的不可撤回,指在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但其中的靈活規定也充分兼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特殊性。
收購要約中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公司所有的股東。這是為了保護目標公司的中小股東,體現證券市場的公平原則。收購要約一經發出,在要約期限里要約收購便成為上市公司收購的唯一方式,我國《證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3)終止交易與強制收購
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75%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
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州謹數的90%以上的,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貪污變更其企業形式。這里的強制收購,可以視為是對要約期間目標公司股東由於種種原因,未能賣出股票的一種補救措施。
2、協議收購的程序
協議收購是一種善意收購。在我國目前的上市公司購並中,協議收購是最常採用的方式,但我國《證券法》對協議收購的規定卻較為簡單。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協議可以臨時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並將資金存放於指定的銀行。這是為了確保收購協議的履行。
3、收購結束公告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6個月內不得轉讓。通過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公司股票並將該公司撤銷的,屬於公司合並;被撤銷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後,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綜上所述,經過要約收購的程序、協議收購的程序、收購結束公告即可收購其他公司。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笑納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