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出售股票個人所得稅
① 合夥企業股權轉讓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主觀:
關於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所得稅是否徵收以及如何計算,具體情況如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 公司變更股東 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也就是說,公司股權發生變化的首先應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然後主動就 個人股權轉讓 行為到地稅部門申報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個人所得稅 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 土地使用權 、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因此, 個人轉讓股權 的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應 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產轉讓所得按次徵收,稅率是20%,其 應納稅所得額 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6條第五款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來計算,因此,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收入 -取得股權所支付的金額-轉讓過程中所支付的相關合理費用)×20%。(關於原值及費用的確定,納稅人必須提供有關合法有效憑證。)另外,所訂立的 股權轉讓協議 屬產權轉移書據,立據雙方還應按協議價格(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 繳納印花稅 。
法律客觀:
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所得稅如何繳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第四條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可以判定,合夥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屬於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對於個人投資人,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於法人企業投資者,應當按適用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一些地方為了鼓勵岩行廳股權投資類合夥企業,關於合夥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夥人取得的收益,對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個人合夥人,按財產轉讓所得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對執行合夥事務的個人合夥人,則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5%至35%的累計所得稅。例如:《上海市金融辦、上海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關於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滬金融辦通[2008]3號)規定: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也有部帶凳分地方對股權投粗隱資類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統一按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例如:北京市《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京金融辦〔2009〕5號)規定:合夥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夥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而隨著《國務院關於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的下發,這些不規范的稅收優惠將逐步得到清理,國發〔2014〕62號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已有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同時指出:未經國務院批准,各部門起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都不得規定具體稅收優惠政策。
② 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所得稅如何繳納
法律分析:合夥企業股權轉讓最高35%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收入被劃入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收入,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五級累進稅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③ 合夥企業轉讓股權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法律分析】
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按轉讓股權所汪拍備得,扣除原投入合夥企業的資金,以及在轉讓股權前因經營所得應分得利潤後的余額,按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 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條 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這困毀與合夥企業法的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是一致的,合夥賀高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