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企業非配股票股利
A. 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部分股份其他小股東可分紅么
可以的。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部分股份,其他小股東享有分紅權。
B. 股票現金分紅後,為什麼要除權非上市公司分紅後,是否也要除權如何除權
大多數人對於股份分紅還是很陌生,很少人能說得透徹。大家跟著學姐一起學習一下關於股票分紅的知識吧,好奇股票分紅的朋友,看完這篇文章就會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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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分紅的意思
(1)股票分紅是什麼?股票多久分一次紅?
上市公司對股東的投資回報就是股票分紅,上市公司在經營跟投資所得的盈利中,根據股票份額的多少乘以一定的比例,就等於支付給投資者的紅利。正常情況下來講,上市公司會選擇在半年報或者年報的時候進行分一次紅。不見得就是這個時候,還是得看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參照公司發布的公告為准。
(2)股票怎麼分紅?怎麼領取?什麼時候到賬?
股份分紅是有兩種方式的,送現金和送股票,比如「每10派X元」的意思是每十股派x元的現金。「每10轉X股」就是在說你買的股票每10股會送你10股股票。
一般來說,分紅都是除權除息日當天就可以到賬,但是偶爾也會有一些例外發生。具體還得看上市公司是一個怎麼樣的安排,通常在半月之內就會到賬。就像那種大盤股,分紅涉及到的金額實在太多,結算時間就要長一點。分紅送股送現金一般都是自動進行,投資者壓根兒不需要做什麼,唯一要做的就是耐心等待。
(3)怎麼知道有哪些分紅的股票?怎麼查看自己的股票有沒有分紅?
倘若是有股票分紅,上市公司就會發布公告,也可以通過下載的行情軟體進行查看。但是大多數的行情軟體做的這個分紅信息都不是很好,導致不少投資者錯失投資良機。這款軟體真心推薦給你,這個投資日歷有許多關於股票解禁、上市、 分紅的實時信息,對股民們而言,這絕對是一款神器,不信你點擊試試,能夠免費領取!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助你快速了解行情
(4)股票分紅需要扣稅嗎?如何規定?
根據規定可得知,股票分紅需要繳稅,股票所得紅利扣稅額度與持有股票的持續時間長短有直接聯系。對於不同時間買入的股票,按照「先進先出」的這個原則,對應的算取股票的持有時間。具體的交稅標准已經為大家准備到下圖中。
三、股票分紅是利好還是利空,可以買嗎?
實際上通過長期來看,分紅對股價來說更多的是沒有偏袒哪一方的,不允許以此來作為買賣憑據,不可以把上市公司是否分紅作為評價一家公司好壞的獨一憑據。
主要原因股票分紅是短期的影響,長時間價格漲跌還是要參看公司的基本面情況。基本面傑出的公司, 總體趨勢一般說來都處於上漲,長期趨勢不受短期漲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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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未上市公司在「股改後,上市前」這段時間內是否可以向員工派發或認購公司股份
如果是公司經營前景較好,那改為股份制後作為職工就是股東了,那時候就不看的什麼工齡,貢獻來分配了,更多的是按所持有的股份來分紅利和股利,這是最好的模式了,也就是內部股份,一旦公開發行股票,那就按市場來定價了,如果公司能股改上市的話,一般都會有好結果,畢竟從市場上融資來得快,成本低,比銀行貸款好,這樣公司前景就會更好。如不能把握此次創富機會,那今後公司股改後,就是靠資本說話了,職工的貢獻是沒有什麼話語權的。僅供你參考,具體如何買,買多少要靠一些專家的權威評級或支招,畢竟任何事物都是有風險的,特別是在投資領域。
D.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具體如下: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短線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E. 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子公司可以分紅嗎
分紅程序
關於分紅的程序問題,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政府以所有者(股東)的身份,採取「一對一」談判的方式,通過國有股東代表確定每一家企業的分紅比例,這樣既不會破壞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又能照顧到每個企業的具體情況。第二種觀點是採取「一刀切」的方式,政府統一確定分紅比例,這樣可以避免高額的談判成本及可能出現的權力尋租問題。應該說,兩種觀點都有其合理性,但是都沒有充分考慮我國國有企業的現狀。
目前,全國獨立核算的國有企業約為11.6萬戶,其中由國資委監管的157家企業集團集合了1.4萬戶。在此情況下,「一對一」的談判,哪怕是只針對國資委監管的集團公司(總部)這一層面的談判,其時間和人力成本之高,都是難以想像的,更別提其中可能造成的權力尋租問題。
但是,若採取以一紙公文「一刀切」的簡單化處理辦法,一是容易引發各方(特別是外國政府、機構及境外投資者)對政府凌駕於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之上的質疑,二是很難體現政府對不同行業實行不同的宏觀調控,三是必然導致不同盈利水平的企業苦樂不均的問題。例如,石油石化、冶金、煙草等行業的凈資產收益率都在20%以上,而農林牧漁、建材等行業該指標僅在3%左右,不分行業差別適用同一分紅比例,顯然不是很合適的。
因此,制定合理的分紅程序,必須兼顧國家宏觀的國有資產管理和維護微觀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兩方面的需要。我們認為,採取下列方式可能是比較妥當的選擇:
首先,遵循國有資產「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的原則,由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分別履行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的國有資本收益管理職能。
其次,各級政府出台正式的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辦法,統一明確本級政府及其部門、機構所直接監管的企業(一般為企業集團的母公司、總公司或總部,以下統稱「集團公司」)的上繳利潤比例,具體比例可以根據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規劃和當地國有企業的實際,區分不同行業、資產規模或盈利水平等分檔設置。
第三,政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要求,通過集團公司的經理辦公會或者董事會、股東(大)會等內部治理結構,決定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保證企業按規定比例向國家分配利潤。同時,集團公司通過子公司的經理辦公會或者董事會、股東(大)會等內部治理結構,決定所屬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保證自己向國家分配利潤的資金來源,依此逐級類推。
這樣做的好處,是政府按照事先確定的分紅比例要求企業分配利潤,減少談判帶來的行政成本,同時保證利潤分配的透明度。此外,政府依法通過企業內部治理結構行使所有者(股東)權利,國有股東與非國有股東按照「同股同權」享受分紅,維護了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運轉。因直接向國家分配利潤的是集團公司,由他們根據集團的總體發展戰略,確定所屬企業的分紅水平,間接地提高了集團的控制力和資本優化配置效率。
分多少比例?
國有企業應向國家分配多高比例的利潤?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需要澄清一種誤解,即把國有企業過去十多年沒有向國家分配利潤,與國有企業不向國有股東分紅劃上等號,進而認為國家恢復國有企業分紅將全面削弱國有企業的自我積累能力。
根據1993年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作為過渡措施,對1993年以前注冊的多數國有全資老企業實行稅後利潤不上交的辦法,同時提出要「逐步建立國有資產投資收益按股分紅、按資分利或稅後利潤上交的分配製度」。之後,財政部等三部門聯合發布了《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辦法》,對1994年起新設的國有企業作出了上繳稅後利潤、按股分紅、按資分利的規定。
但在實際工作中,因1994年起新設企業,絕大多數由1993年以前注冊的老國有企業出資或改制而來,仍享受稅後利潤不上交的政策,該辦法並未得到有效執行,從而形成了目前集團公司不向國家上交利潤的格局。但是,在這十多年間,集團公司一直在以國有股東的身份,參與其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包括境內外上市公司)的利潤分配,獲取了大量紅利。因此,國家恢復向國有企業收取稅後利潤,涉及的主體是集團公司,對絕大部分企業現有的利潤分配格局影響不大。
分紅比例的確定,是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的核心問題。這需要從四個方面進行考慮:
第一,鑒於上市公司的行為市場化程度比較高,我們認為政府在確定分紅比例時,可以參照上市公司現金股利的平均水平(雖然股票股利會增加國有資本總量,但只有現金分紅才能構成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近年來,我國上市公司採取現金分紅的戶數穩步增加,分紅水平逐步提高。從已公布2006年利潤分配方案的上市公司看,現金股利占凈利潤的比例約為40%,其中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約為50%。當然,不是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有派發現金股利的能力或必要,且不同行業上市公司的分紅比例也有著很大差異。
第二,由於歷史原因,中央一級集團公司整體上市的並不多,絕大多數是將其所屬企業分拆為上市和存續兩部分。優質資產或優勢業務多集中於上市公司,存續企業則從事配套產業、後勤服務等業務,甚至還承擔了人員安置等社會責任。因此集團內部各企業間盈利狀況有較大差別,集團公司往往需要將上市公司的部分分紅用於存續企業的費用補貼或資本投入。這種行為,實際上是集團公司對內部經營成果的再分配,在國有企業改革進程仍在深化以及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完善的大背景下,對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應當給予肯定和支持。
第三,社會公眾對不同行業分紅的期望值不同。例如,要求石油石化、煤炭、電力、電信等資源性或壟斷行業企業向國家分紅的呼聲,明顯強於其他行業,而對於機械裝備製造、農業等行業,則認為國家不僅不應分紅,還應當繼續加大投入。
第四,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工作剛剛起步,又涉及國家與企業收入分配關系的重大調整,根據以往改革的經驗,平穩過渡十分重要。因此,改革初期的分紅比例應當考慮「低起步」,重在建立機制,待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順利運轉、國家與企業收入分配關系理順後,再逐步向市場化的水平靠攏。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在集團公司合並會計報表凈利潤的20%以內的分紅比例,都是可以被接受的。但是,應當按照國家的產業發展政策和宏觀調控的需要,分不同行業設定向國家分紅的比例。例如,資源性或壟斷行業企業執行最高比例,一般競爭性行業企業執行中等比例,科研院所、軍工企業等特殊行業企業可以執行最低比例,甚至暫免分紅。
同時,還應建立一種調整機制,可以適時、適度調整分紅水平。例如自然災害、國內外市場環境急劇變化等不可控因素發生時,可以減免集團公司向國家上交的利潤。而在集團公司沒有發展戰略需要,或者企業發展不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戰略的情況下,可以提高集團公司的上交比例。
國有資本如何「有進有退」
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目的,是要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規范國有資本收益分配製度。調整國有經濟的布局和結構,就是要推進國有資本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如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礦產資源、高新技術研發)集中,從不屬於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如一般競爭性行業)中逐步退出,即國有資本「有進有退」。
那麼,如何通過分紅實現國有資本的「有進有退」呢?簡而言之,就是對於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降低分紅比例或免收分紅,繼續增強企業的自我積累能力;對於需要逐步退出的領域,則可以提高分紅比例。此外,以企業分紅為主形成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在安排支出時,可以向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企業傾斜。
當然,以上圍繞稅後利潤展開的增量調整,就其力度和效果而言,只可能是一種「微調」,旨在引導企業加大對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投資,限制應當退出領域的企業繼續擴大投資。而按照國務院2006年《關於推進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的指導意見》設定的目標,2010年中央企業要調整和重組至80-100戶。要想達到這個目標,國家可能要更多地依靠產權轉讓、企業重組等針對國有資產存量的「大調」。但國家在確定國有資本應退出的領域或行業時,應當慎重研究,並注意避免產權轉讓、企業重組中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
如何兼顧企業發展
社會各界的討論中,有人認為國有企業經過十多年的改革重組,經營情況剛好轉,國家就急於分紅,會阻礙企業長遠發展。還有人質疑政府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統一收取和安排分紅,不會比市場或企業自主決策更有效率,據此對這項改革持保留甚至否定態度。
我們認為,這類將國家實行分紅與企業發展對立起來的觀點,忽略了中國國有資本的特殊性。逐利是資本的一般屬性,一般投資者對單個企業的利潤分配進行決策時,遵循投資回報最大化的原則。主要在短期回報和長期回報之間做出抉擇,是當期高比例分紅,投資者再以紅利投資於回報率更高的領域?還是低比例或零分紅,通過未來股價上漲或更多分紅實現更高回報?因國有經濟在我國的特有地位和作用,決定了國有資本有其特殊屬性。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各級政府在確定分紅政策時,與一般投資者必然有所區別。即首先要遵循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原則。在不違背這個原則的前提下,再去考慮投資回報最大化。
換言之,效率不完全是政府決定分紅考慮的唯一原則。或者說,在國家這個層面,「合理配置國有資本」的內涵不僅限於追求資本回報最大化。因此,對單個企業而言,確實會出現政府的分紅決策影響其長遠發展的情況。比如,有些國有企業效益很好,如批發、零售和餐飲業近年來的凈資產利潤率保持在20%以上,比其他許多行業高得多,但是它們所處的行業不屬於國民經濟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而是國有資本要逐步退出、避免與民爭利的一般競爭性行業。
因此,各級政府一方面對其堅決實行分紅,從而削弱這類企業通過自我積累實現擴張的能力;另一方面還可以實施國有產權轉讓,使國有資本部分或者全部從該領域退出,讓私人資本、外商資本去經營。因此,個別企業在國有資本積累上受限,可以通過吸收非國有資本來解決擴張發展問題,這是實施國有資本「有進有退」戰略的結果,不能因此得出國家實行分紅就會影響單個企業發展的結論。
如何定位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資委和集團公司?
據統計,全國國有企業2006年實現凈利潤約為6000億元,按10%的分紅比例計算,可向國家分配600億元,這與近4萬億元規模、且仍以兩位數的速度增長的全國財政收入相比,所佔份額並不大。
但是,實行企業向國家分紅,將對國有資產管理和宏觀調控體制產生深遠的影響。要確保國有企業分紅政策的宗旨得以實現,避免執行過程中國有利益「變性」成為部門利益,關鍵是要在制度設計上,給予有關部門和企業正確的定位。
我們認為,較為合理的模式,是財政部門作為國民收入再分配和政府預算管理的職能部門,統一擬訂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辦法,經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根據發展改革、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提出的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建議,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確定國有企業的分紅水平,統籌安排企業分紅等上交政府的國有資本收益。
發展改革部門作為宏觀調控部門,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高度,會同國有資產管理、財政等部門,研究提出專門針對國有經濟的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規劃,指導國有資本的「有進有退」,從而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提供的政策依據。
國資委、煙草、教育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所監管的范圍內組織實施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以及產業升級規劃,考核所監管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確保集團公司及時、足額地向國庫上交紅利等國有資本收益,同時向財政部門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支出需求。
各集團公司對本集團的國有資本享有自主經營權,承擔相應的經營責任,通過產權關系逐級實現稅後利潤分配權,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規定向國家分紅;根據集團的發展戰略,提出國有資本經營支出預算需求,合理安排和使用獲得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
對於以上模式,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作為政府預算的組成部分,是國家以所有者身份參與國有資本收益分配、調整國有資本結構和布局的宏觀調控手段,屬於宏觀層面的制度安排,但其實施對象(或者說政策的著力點)卻是處於微觀層面的集團公司。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聯結這兩個不同層面上,扮演著重要角色,既不是國有資本的控股公司這類企業法人,又不是政府組成部門這類行政機關。主要應當依託法律法規授予的監督管理手段,加強對所管理國有企業的監督。並倚借本部門掌握的信息優勢,向國家提出有利於合理配置國有資本的建議,從而使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宏觀戰略意圖,能夠在企業微觀層面得以貫徹落實。因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准確定位,對保障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順利運行頗為關鍵。
F. 非上市公司股東分紅的方法
非上市公司股東分紅的方法是這樣的:首先要在中報或者年報中出台預案,然後召開股東大會,獲得通過就可以進行分紅。分紅的資金會在股權登記日進行確認,並在分紅日將資金打入投資者的賬戶中去。
上市公司分紅形式
通常,上市公司有兩種分紅的形式:向股東派發現金股利或者股票股利,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情況選擇其中一種形式進行分紅,也可以同時運用這兩種形式進行分紅。其中,現金股利就是指以現金形式向股東發放的股利,稱為派股息或者派息。而股票股利就是指上市公司向股東分發股票,紅利是以股票的形式出現的,所以又稱為送紅股或者送股。比如10送4,指的就是你每擁有10股他就給你送4股,如果你擁有200股的話,那麼你就將會擁有280股。除此之外,投資者還經常會遇到上市公司是轉增股本的情況,轉增股本與分紅是有所區別的,分紅是將未分配利潤在扣除公積金等項費用後向股東發放,是股東收益的一種方式。轉增股本指的是公司把資本公積轉化為了股本,這並不會增加股東的權益,但是會增加股本的規模。除息除權,指的就是把剛剛送出的東西變相的消失,這樣會讓你的總市值沒有變,也就是相當於讓你沒有賺錢。在除息方面會有不一樣,他會有一個停止過戶期,如果你是在過戶期之前的老股東,那麼你將會獲得這個20元的收益,而如果是你在停止過後期之後的新股東,那麼你將會在除息的時候被除去這些收益。除權,指的就是類似10送10這樣的高送轉,假設你原來有100股,那麼他10送10股給你之後你就會變成200股。但是他還緊接著會在後面進行一個除權,就是假設原來價值為20元一股,那麼除權後面它就會變成10元一股。在這種情況下你持有的總市值就是沒有變化的,而總股數則多了一倍。
G. 非上市公司可以轉讓股權嗎
非上市公司可以做股權轉讓。非上市公司的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轉讓,無記名股票由股東交付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H. 從境內非上市公司取得的投資收益為什麼是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取免稅收取4條中沒有列舉啊
取得對境內非上市公司的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所得,這屬於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8)非上市企業非配股票股利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公式中的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減征、免徵和抵免的應納稅額。
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第八十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七條和第八十八條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餘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後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I. 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計入哪裡啊!!
從你論述的情況來看,A公司持有B公司,並不是打算短期內出售的,多半是有目的的長期持有的。
1、在A公司的年報中的「長期股權投資」項下。看審定會計報表的附註中,對於長期股權投資的明細附註。其中:B公司的一項,就是針對B公司的投資。上市公司附註披露格式要求在長期股權投資項下披露初始投資成本的,你也可以在該附註項下找到其初始投資成本。
2、順利上市後,一般來說,A公司是不會將其從「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轉出的,所以,從報表上是看不出B公司市值變化的。要看市值變化,應查看B公司的股票價格與總股份數,然後從A公司的報表附註中查出A公司投資佔B公司的股權比例,自己計算即可。
如果管理層改變初衷,改變投資B公司的目的,將該長期股權投資轉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交易性金融資產」中核算,則年末賬面數就是持有B公司股票的市值。
沒有賣出股票,相關市價變動在「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或「資本公積」項目下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