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利潤轉增股本限制
『壹』 合夥企業取得100w投資分紅是都能分給股東的嗎
分紅是將當年的收益,在按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等項目後向股東發放,是股東收益的一種方式。通常股東得到分紅後會繼續投資該企業達到復利的作用。
意思是說可以分配,但是要考慮法定公積金10%/公益金5-10%。而股東也會將收益第二年繼續投資企業運營中 循環往復
但分配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以當年利潤派發現金須滿足:公司當年有利潤;已彌補和結轉遞延虧損;已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當年利潤派發新股除滿足第1項條件外,還要滿足:公司前次發行股份已募足並間隔1年;公司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錄;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水平。
3.以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除滿足第2項條件外,還要滿足:公司在最近3年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分配後的法定公積金留存額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50%
『貳』 利潤轉增資本
只有通過盈餘公積這個賬戶才可以做,另外資本公積可以直接轉資本,不過有個限額:例如《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提取的盈餘公積累積比較多時,可將盈餘公積轉增資本(股本),但必須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准,而且用盈餘公積轉增資本(股本)後,留存的盈餘公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5%。
由於《企業會計制度》中沒有明確說明注冊資本是轉增前的還是轉增後的,因此在實際操作時,就會出現兩種觀點,即一種認為是轉增前的注冊資本,另一種認為是轉增後的注冊資本。
例如:某企業現有注冊資本2 000萬元,法定盈餘公積余額1 000萬元,則企業可用於轉增資本的最大限額是多少?
假設可用於轉贈資本的最大限額是X萬元,如果按第一種觀點,因為(1 000-X)÷2 000=25%,所以X=500(萬元);如果按第二種觀點,因為(1 000-X)÷(2 000+X)=25%,所以X=400(萬元)。可見,由於觀點不同,盈餘公積轉增資本的數額存在明顯的差別。
『叄』 合夥企業分紅會計分錄
一、確定分配利潤時: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應付利潤
實際分配時:
借:應付利潤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取得利潤,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注意一下,這個不是按實際分得的利潤來計算的,而是按合夥企業的賬面利潤來計算。也就是說,只要企業有利潤,不管分不分,都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二、合夥企業和公司制不同,對股東之間的協商決議非常重視,因此,一半來說,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協商決定很多事情。
法律規定的分配方法如下:
1、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是只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2、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合夥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3)合夥企業利潤轉增股本限制擴展閱讀:
利潤分配的順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規的規定,企業當年實現的凈利潤,一般應按照下列內容、順序和金額進行分配:
1、計算可供分配的利潤
將本年凈利潤(或虧損)與年初未分配利潤(或虧損)合並,計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潤。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負數(即虧損),則不能進行後續分配;如果可供分配利潤為正數(即本年累計盈利),則進行後續分配。
2、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在不存在年初累計虧損的前提下,法定盈餘公積金按照稅後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提取的法定盈餘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或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後留存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5%。
3、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
任意盈餘公積金計提標准由股東大會確定,如確因需要,經股東大會同意後,也可用於分配。
4、向股東(投資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潤)
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並入本年度分配。
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違反上述利潤分配順序,在抵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發放的利潤退還公司。
『肆』 有限合夥企業股東,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是否繳個稅
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合夥企業法設立的企業,在稅法上視為合夥企業。合夥企業分回的股息、紅利,不作為企業的收入,而是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但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所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
二、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1998]289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