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持股本合夥企業
Ⅰ 有限合夥企業協議(持股平台)
XX有限合夥企業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友好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章合夥企業的名稱與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二條 合夥企業名稱為xxx有限合夥企業;企業經營場所為: 。
第三章合夥目的與經營范圍及合夥期限
第三條 合夥目的:本合夥企業為 有限公司的持股平台,意在凝聚核心人才為公司共同目標奮斗、同時也讓核心人才能享有股東權利和公司收益。
第四條 合夥經營范圍:投資持有 有限公司的股權。
第五條 合夥期限:本企業的經營期限為xx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計算,至xxxx年xx月xx日止。合夥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以延長。
第四章合夥人的姓名及住所
風險提示:合夥人資格。普通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一旦企業債務不能償還時,有實力償還的普通合夥人就有被強制償還企業全部債務的風險。
第六條 合夥人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共X個,分別是:
Ⅱ 股份企業和合夥企業的區別
1、成立基礎不同:合夥企業以合夥協議為基礎,較多約定性特徵。公司則以公司章程為基礎,較多法定性特徵。
2、出資人要求不同:合夥企業基於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和「人合」的基礎,合夥人應為自然人。而公司則無此方面的限制。
3、法律地位不同:合夥企業僅有相對的獨立人格,且不具法人資格。公司有絕對的獨立人格,且具有法人資格。
4、管理權利不同: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可以依據合夥協議以及其他約定自行決定對合夥企業的管理方式。公司相應的管理權由公司治理機構行使,公司股東只能通過公司治理機構行使對公司的管理權。
5、財產關系不同:合夥企業僅強調財產的相對獨立性,企業的財產和合夥人的財產具有一定的關聯性,且並不強調財產的完整性和准確性。公司強調的是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必須嚴格分離,同時公司的財產應具有完整性與獨立性。
Ⅲ 合夥企業與股份企業有何區別
合夥企業與股份企業的區別如下:
1、成立基礎不同:
合夥企業以合夥協議為基礎,較多約定性特徵。股份企業則以公司章程為基礎,較多法定性特徵。
2、出資人要求不同:
合夥企業基於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和「人合」的基礎,合夥人應為自然人。而股份企業則無此方面的限制。
3、法律地位不同:
合夥企業僅有相對的獨立人格,且不具法人資格。股份企業有絕對的獨立人格,且具有法人資格。
4、管理權利不同:
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可以依據合夥協議以及其他約定自行決定對合夥企業的管理方式。股份企業相應的管理權由公司治理機構行使,公司股東只能通過公司治理機構行使對公司的管理權。
5、財產關系不同:
合夥企業僅強調財產的相對獨立性,企業的財產和合夥人的財產具有一定的關聯性,且並不強調財產的完整性和准確性。股份企業強調的是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必須嚴格分離,同時公司的財產應具有完整性與獨立性。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1-12,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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