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新三板企業社保證明
① 新三板企業需要哪些部門開具無違法違規證明
新三板企業開具無違法違規證明需7大國家職能部門:
7.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工作部門。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② 新三板掛牌企業ipo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新三板掛牌公司IPO需要注意的問題主要有:
(1)做市商為國有控股證券公司的,應根據《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關於印發〈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的通知》(財企〔2009〕94號)規定,將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的國有股轉由社保基金會持有,國有股東持股數量少於應轉持股份數量的,按實際持股數量轉持。
(2)對於信託計劃、契約型基金和資產管理計劃等持股平台為擬上市公司股東的,在IPO審核過程中,可能會因存續期到期而造成股權變動,影響股權穩定性。因此擬上市公司引入該類平台股東時應在考慮股權清晰和穩定性的基礎上審慎決策。
(3)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新三板公司在掛牌後,如通過公開轉讓導致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並不違反相關禁止性規定,可以直接申請IPO;如通過非公開發行導致股東人數超過200人,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在進行非公開發行時應先獲得證監會核准,其合規性已在非公開發行時經過審核,可以直接申請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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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新三板企業需要哪些部門開具無違法違規證明
1、一般涉及工商、國稅、地稅、勞動、社保、住房公積金中心,還有主營業務的主管部門等。
2、報告期內,經營場所變更的,應分別開具,除非變更後的監管部門可以出具全報告期內無違法違規的證明。
3、IPO的標准比較嚴格,一般都開具,新三板較寬松,但能開最好。
④ 新三板繳納社保核查
幾乎所有的掛牌或擬掛牌公司中,社保與公積金繳納的不規范是個非常普遍的永恆話題。因為現實的成本壓力與執法的不嚴,所有企業都存在不繳或少繳的天然動力與本能。在新三板的掛牌實務中,股轉系統審核時對眾多的公司在勞動與社會保障方面提出了進一步核查意見並要求券商與律師發表結論性法律意見。企業在社保與公積金方面存在的問題表現在哪些方面?具體應該通過何種路徑進行解決?公司潛在的法律風險又會有哪些?
一、公司普遍存在的社保與公積金繳納方面的問題
1、公司在冊人數與繳納社保與公積金的人數存在或多或少的差異,尤其是公積金的繳納,更是與在冊人數相差甚遠。
2、公司常常不為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保與公積金。
3、公司為參保人員以低於其實際收入的標准繳納社保,以達到少繳納社保與公積金的目的,節約成本。
4、公司的員工中有人在別的單位繳納保險與公積金,因為個人便利原因及嫌轉移手續麻煩等問題,不願意再辦理相關手續。
二、掛牌實務中對社保與公積金繳納問題的處理
在實務中,因為此問題的普遍性,股轉系統審查時對此問題不會無限制糾纏。通常對公司存在的社保與公積金問題,實務操作可以採取以下路徑進行:
1、實事求是地對公司現有的社保與公積金繳納存在的問題進行披露。
2、尋求地方社保與公積金行政部門的幫助,取得當地行政部門出具相關證明,以求證明:公司已經在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辦理了社保編號,在勞動保障方面無違規行為,未受到行政處罰;以及證明:公司沒有違反國家及地方有關公積金管理的行為和記錄,沒有因公積金繳存事宜而被追繳或被行政部門處罰的記錄。
3、公司實際控制人出具承諾:承諾如果公司所在地社保主管部門與公積金主管部門,要求公司對其首次股票公開發行日期之前任何期間員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種基本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進行補繳,實際控制人將按主管部門核定的數額無償代公司補繳,並承擔相關費用。
上述解決方案可以表明公司並沒有因為社保與公積金問題受到相關行政處罰,不會影響到公司的持續經營,對公司的股票發行不構成實質性法律障礙。
三、公司社保與公積金存在問題的潛在法律風險分析
在實務操作中,上述的解決思路似乎達到了掛牌的目的。但所有的解決方法並沒有完全去除公司的潛在法律風險。
其一,當地社保與公積金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本身就是一件很荒唐的事情。根據公司公開披露的社保與公積金情況,公司本身已經存在諸多問題,主管部門沒有起到應有的執法監督與檢查來有效保障勞動者的相關合法權益。相反,主管部門現在居然要來出具證明其沒有違法或沒有受到處罰,其起到的證明只能是,雖然其有違法行為,但我不處罰他的作用。主管部門本身就是失職的。
其二、員工尤其是離職員工追究公司相關責任的時候,公司將做為被訴對象。實際控制人並不能取代公司訴訟一方的地位。從法律上來說,公司才是法院判決所指向的對象,實際控制人的承諾也許從費用承擔上減輕公司壓力,但並不能免除公司的涉訴風險。如果公司涉訴,對於公司的公眾形象將是巨大打擊。
其三、試用期內公司員工的保險問題,實踐中,很多的企業都沒有為公司試用期內的員工合法繳納社保與公積金。《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就與用工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所有的公司都應該逐步消除試用期員工不用上社保的錯誤想法。
其四、員工在別的單位上保險,因為種種原因不願意轉手續到公司來進行正常社保問題。此種問題的存在,表明上看是員工的問題,而責任不在公司。但真出問題時,所有的問題都會成了公司的責任。公司不可能知道每個員工背後真實的原因或情況,公司可能陷入勞動用工訴訟,員工翻臉的時候要求公司補繳或補償相關保險待遇時,公司難逃其疚。從公司掛牌股票發行問題方面而言,如果涉及的員工數量及職位不是個別,公司人員的獨立性是應當受到質疑的。
綜述,公司在社保和公積金的問題上,尤其在公司股改後,應當盡可能規范相關保險與公積金的繳納工作,盡可能做到規范或逐步規范。規范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但這種成本是值得的。不留尾巴與瑕疵的規范,才有可能在將來真正免除公司在社保和公積金繳存方面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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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新三板上市公司社保繳納基數是多少
實際上應該按照實際工資作為繳費基數來計算。
用人單位應根據參保職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如實向地稅部門申報本單位參保職工下一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社保繳費基數一年一定,年度內不能變更。員工繳費基數的計算口徑應嚴格按照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計算,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出差補貼、誤餐補貼、獨生子女補貼除外)、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個部分組成。用人單位應如實申報員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新參保(在本單位新參保,而不是從未參保的員工)員工,以合同約定的起薪當月的工資作為繳費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