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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企業國有股份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 2024-12-26 01:06:13

① 日本常見的公司類型都有什麼

注冊日本公司的類型有兩種:一種是大型的股份公司(通常叫株式會社);另一種是中小型的責任公司(通常叫合同會社)。

日本公司在管理體繫上和中國一樣嚴謹,要求真實經營,沒有所謂空殼公司的概念,公司一旦設立就應該正規合法運作。

一)株式會社(KK)

1、須滿足的條件:

1)有三位董事以上,其中一位董事必須是日本人,有日本居住場所;要有一位法定審計師;

2)公司注冊到位資金要超過1000萬日元,一位法定審計師;

3)股本不設最低或最高限額,並可以任何貨幣作為股本單位;股票發售時可設立或不設立面額,以及可以不同股票類別發售,包括無記名股票類別。

2、特點:成立的成本高,登記的時候需要向日本政府繳納的稅金也高,不過社會信用度也高一些。

二)合同會社(YK)

1、須滿足的條件:

1)公司需要至少一位董事;

2)必須聘請日方代表人(取締役),取締役必須在日本長期居住,有日本居住場所;

3)到位資金超過300萬日元。

2、特點:成立的成本低,登記的時候需要向日本政府交的稅金相對較低,不過社會信用度也低一些;由於要求也較低,適合初期的創業者和海外人士。

如何選擇日本公司類型?

1、海外企業可先注冊合同會社:

因為外國人新公司成立的前兩年都是免消費稅的,所以很多公司開始的時候就用成本相對低的合同會社注冊,去了日本時間長了在重新更名會社也會省去不少一筆開銷。

2、跟自己的業務相匹配:

如果你是從事聽上去高大上、在生意上需要有良好信譽和名聲的行業,建議注冊株式會社,如國際貿易等;如果你只是一般的企業經營,消費者只管商品與體驗,建議先注冊合同會社,到後期做大做強後再轉為株式會社,如餐飲、超市等日常消費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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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日本企業性質的分類

不能簡單的說是私有或者國有,實際上是相互控股!
企業所有法人化是戰後日本資本關系發展史上的重大變化。在法人所有基礎上經營者掌握了公司法人現實資本的控制權,經營者與傳統的個人資本家的委託代理關系轉變為法人資本的委託代理關系。經營者作為法人的代理人,執行著法人資本的職能,其行為和動機服從於公司法人,從屬於法人資本,是法人化和制度化資本家的人格化的載體和工具。因此,所謂的經營者控制只能是公司法人控制的現象形態。友商社區&g5X6^q9b L-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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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 ^6k [Xz"i0[成果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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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世紀3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貝利和米恩斯指出,由於大企業股權分散化發展,出現了所有權與控制權相分離,經營者掌握了企業的控制權,從而產生了「經營者革命」。但是,現代日本大企業的股權結構經歷了從分散所有到集中所有、3Ad'-AJI~到法人股權、從常規的單項持股到相互持股,使其並沒有向分散化方向發展。在法人相互持股的股權結構中,企業的控制主體是誰9是歸個人控制還是歸經營者控制或者是歸公司控制,即在法人所有的情況下,所有權與控制權是如何配置的9這個問題對於把握日本公司性質,進而認識整個日本社會都具有重要意義。友商社區PK:F L1E)Kk3l.R
一、新古典經濟學企業觀與經營者的地位友商社區5pw#P+e8b0b$p0|t[W
新古典經濟學認為,企業作為私有財產為出資人所有,企業為出資人而存在,企業的利益歸出資人所有。即使是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廣泛分離的現代股份公司,經營者不過是股東的代理人,其行為是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基礎並受其制約。這樣,經營者在理性上與股東同一,利益上一致。這種股東主權主義的企業觀賦予了股東在公司中的主體地位,在本質上界定了經營者的從屬性。
z$J,D"f;p0Mb0 古典資本主義企業的主要特徵是資本的所有者同時是擁有企業的剩餘索取權的監督者,也是經營者,由其聘任的專門管理者並不是風險決策者,只是財產所有者確定職能的執行者。如果說這些專門管理者具有經營者的某些特徵的話,那麼他們也只能是企業所有者財產權能的附屬物,其行為特徵由企業所有者與專門管理者以契約的方式做了相當完整和明細的規定。但是,隨著交易范圍的擴大和資本積累的不斷增加,企業規模也隨之擴大,財產所有者受其精力、專業知識、時間和組織能力的限制不得不放棄企業的經營管理權能而委託給專門經營者。這樣企業所有者就與專門經營者產生了委託代理的契約關系。在這種契約關系下,委託人授權代理人的經營者為實現委託人工——股東的利益而從事經營活動。經營者的經營活動中控制公司的資產運行,掌握著公司內部資源的配置,但是經營者沒有剩餘索取權,其經營者的地位和權能也是由財產所有者的股東決定的。從這個意義上講,股東作為委託與作為代理人的經營者在本質上並沒有沖突,代理人的權能來源與基礎源於股東是極其明確的。
di2T"da:H0 二、日本企業的「經營者控制論」友商社區$y/Tt)`:_2LB,i
在日本,對法人所有結構下的企業控制結構的基本認識是經營者控制,這一理論的重要代表是奧村宏和三戶公。由於對法人持股性質認識的不同,盡管兩者都主張經營者控制,但其理論基礎和對社會性質的把握Ng存在著不同的理論主張。友商社區E KCd]n\
(一)奧村宏的「經營者控制論」友商社區uoqY/X,} D*F
奧村宏是日本最早研究企業所有法人化的經濟學家之—。早在70年代初期,奧村宏就注意到了現代日本企業個人資本家持股比例下降,而法人大企業作為大股東持股比例不斷增大,提出了日本由個人資本主義向法人資本主義轉換的理論。他指出: 「現代日本,嚴格地說,從1955年開始日本資本主義轉變為法人資本主義。」友商社區r"mS)T4``
奧村宏認為,戰後由於財閥的解體,日本企業的股份發生了分散化的變化。但以資本自由化為契機,為防止國外資本對日本企業的收購與兼並,日本企業通過相互持股實施穩定股東工作。這樣股權由分散所有開始向法人所有轉變,漸漸形成了法人相互持股制度。這種法人相互持股制度帶來的深刻變化是以股權為紐帶形成了支撐日本經濟命脈的大企業及其集團。而支配與控制日本企業及其集團的人已經不是個人大股東而是沒有財產的經營者。奧村宏認為,法人所有與自然人所有—樣,其目的在於獲利、投機和實施控制功能。但在法人相互持股情況下,法人企業既不是為了獲利也不是為了投機,而是把股票當作控制證券加以運用。這樣,相互所有必然帶來法人企業之間的相互控制和相互支配。但是,由於法人作為一種虛擬的人格化沒有意志和行動能力,其要求和目的必須藉助自然人來實施。這樣企業的代表,即經營者必然成為法人企業的代理人,對被持股企業實施控制。但由於相互持股,控制也是雙向的,這必然使相互持股的雙方相互信任,這意味著企業之間互不幹涉,經營者不實施控制與支配。這樣企業的經營者事實上就從對方企業的支配與控制中解體出來,獲得了自立,形成了經營者控制。這樣,奧村宏通過對日本企業股權法人化的分析,建立了自己的經營者控制理論模型,即「從理論上說,首先是法人的相互所有,在此基礎上由代表經營者進行相互支配與控制,而這種相互控制與支配以相互信任為媒介實現了經營者對本企業的控制和支配。」』友商社區8Z"q3L#U_8L C+g
股權從分散所有向法人的集中所有不但使非財產所有者的經營者支配與控制著企業,而且在法人企業構成社會政治經濟運行基礎的日本,企業控制權的轉移必然帶來社會控制主體的變化。戰前,以個人所有或家族所有為基礎的財閥控制著日本經濟的命脈,決定著國家和民族的命運和方向。但戰後日本由於個人資本家極度虛弱,使法人企業成為股權意義上的資本家,在這個意義上,支配與控制日本社會的應該是法人企業本身。但由於法人的虛擬性,只能由經營者代為行使其權力,因此,經營者不但是企業的支配與控制者,而且也成為整個社會的支配與控制者。只不過支配日本社會的經營者已經不是某一企業的經營者,而是由大企業經營者組成的財界控制著日本社會。由於這些經營者只是法人大股東的代表,因此,「他並不是與所有分離的經營者,而是代表法人所有的經營者」,他是在法人所有的基礎上支配和控制著企業與社會。這種支配與控制仍然是與所有權相結合的,只不過這種所有權的主體已經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自然人股東而是法人大股東。這里奧村宏在本質上仍然強調的是所有權與控制權的結合,而非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即使是法人成為大股東,但其仍然難以擺脫財產性質的制約,結果,現代日本實際上是法人資本主義,它的實質是經營者支配與控制的資本主義。友商社區g&uerr:N8v\
(二)三戶公的「經營者控制論」
"u&b.v}~"ZlJ7M0 圍繞著戰後日本企業所有結構法人化現象,三戶公教授是—位從理論和實證兩方面推進該研究的主要學者之—。70年代三戶公採取貝利、米恩斯公司結構分析方法,選取1936年、土955年和1966年3個時間段上日本最大200家非金融大公司進行了所有與控制結構的分析。根據實證分析的結果,三戶公教授指出,「個人大股東的所有已經分散,但是,另一方面股份所有正在向機構或制度集中。」由此,三戶公提出了其基本理論命題,即現代日本大企業股權特徵是個人所有的分散化和機構所有的集中化,也就是說現代日本企業股權結構的根本特徵是機構化。
+u;W?MnI%fI0 「機構」一詞是三戶公理論中極為重要的概念。在三戶公看來,機構是一種組織體,是一種被社會認知的社會存在,可以說作為組織體的機構是—種社會制度。具體地說,機構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學校、機構投資家、企業等組織體。機構所有則是指個人所有以外的一切所有形式。在日本主要是指金融機構、事業法人、投資信託、證券公司、政府公共團體所有。由於法人企業已經構成現代日本社會中心機構和組織體,因此,股權的法人化已經成為現代日本社會主要的所有形態。友商社區:to^]2b~Mm@
三戶公在實證分析和研究基礎上就機構所有與公司的控制關系提出了自己的理論假說: 「在最大200家公司中,支配性的所有者是機構,建立在機構所有基礎上形成了經營者控制。可以說,機構所有即經營者控制具有3個范疇,即創業者家族保持經營能力情況下的家族制具有特定的支配性機構大股東情況下的公司控制以及沒有特定支配性機構大股東情況下的狹義的經營者控制」。」』友商社區:K9@!{wrrQ!f\
在三戶公理論假說中,經營者如何成為機構化股東——公司的控制主體,其控制基礎是什麼?這是解決公司控制問題不可迴避的。在個人大股東的傳統公司中,個人資本家為了其利益的最大化控制著公司的運行,公司成為個人致富的手段,這在資本主義社會既被承認也是合法的。但在機構成為大股東的情況下,機構不同於個人,它是一種社會存在,具有明確的社會目的,它要受社會的制約。這決定了機構雖然可以成為所有主體,但它卻不能像個人那樣成為支配與控制者。那麼機構所有的企業控制者是誰呢?三戶公教授如是說: 「答案很簡單。機構作為一種組織體擁有自己的決策機構和器官,即管理組織。這種管理組織就是支配階層、控制機構。管理組織的職位、地位存在在於機構組織自身,與該職位相適應並得到認知的人作為經營者占據其職位,實施管理職能。而這種管理職能的實施就是企業的支配與控制。由經營者進行的機構支配就是經營者控制。它並不是基於經營者個人出資的財產而是他佔有了經營者的位置,即管理組織的位置。……經營者支配與控制的首要基礎在於他們擁有的職位和地位,而其職位與地位所有的前捌g是其能力的所有」。
O%] n;i S)cH[0不難看出,三戶公與奧村宏一樣,都從企業的法人化和機構化來把握現代日本企業的控制結構,其結論都是經營者控制。但兩者的依據不同,甚至相反。奧村宏的經營者控制論是以法人所有的股權為基礎來確定經營者控制的主體地位,其控制權的實施仍然離不開財產的所有權。個人財產所有與其控制權的結合構成了個人資本主義的實質,而法人資本主義則是經營者控制權與法人所有的結合,財產所有權仍然是社會的中心基礎。然而,三戶公則在財產所有權抄I、來尋求經營者控制的基礎,把經營者對管理地位和自身的能力作為確定其控制主體地位的依據。這樣,三戶公理論就脫離了財產所有權這個基礎。這種經營者控制權與財產所有權的分離發生在個人股權向機構股權轉換構成中。以個人股權為基礎的社會是財產與資本驅動的社會,而以機構股權為基礎的社會則脫離了資本與財產,形成了以組織體為基礎社會。由此,三戶公認為,現代社會由於股權的機構化使其正由財產中心社會向組織中心社會轉變。這樣,三戶公提出了與奧村宏完全不同的經營者控制論,反映了他們對企業所有法人化、機構化的不同看法。友商社區B}:Ovt!x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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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本公司的經營者控制是法人控制的現象形態友商社區6Y G~9TPS9X
企業所有法人化是戰後日本乃至當今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資本關系發展史上的重大變化。無論是奧村宏的經營者控制論還是三戶公的經營者控制論都強調股權的法人化和機構化使企業的經營者獲得了自立與自律。但是,事實上在現代企業股權法人化構成中,經營者雖然在組織上掌握了企業控制權,但同時也應當看到經營者不過是法人資本人格化的表現,他的自立與自律不是其自身運動的結果,而是現實法人資本運動的內在要求,其自立與自律是有條件的。
o9Wi](m g0 首先,日本經營者的權利和地位不是由股東而是由法人資本家決定的。
h]S\5y]0 在現代公司,由於股權的分散化已使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在法律上和現實上發生了分離,企業的控制權也在很大程度上與所有權發生了分離。問題是所有權的這些權能轉移給了誰?這一點決定股東、經營者以及整個公司制度的性質。
&m/k:[4P:Y,D0H0企業的經營權轉交給企業經營者是生產經營復雜化、效率化的要求。這種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由於是以所有權與控制權的結合為基礎,對所有權性質並沒有本質的沖擊,即所有權與控制權的結合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前提,從而兩者的分離是資本迫於生產力的屬性而採取的一種積極的生產關系的調整。而控制權從股東手裡分離出來使其財產權能出現了空洞化,但這種從股東手裡分離出來的控制權並沒有轉移給經營者而是轉移給了企業本身。這是因為,個人資本家:如果把資本的控制權轉交給企業經營者無疑將培育自己階級的對立面和掘墓人,而把權利轉交給企業使其成為資本權利主體則資本家階級創造了一個能永恆保證其利益的物化的客體。這個客體雖然缺乏自然人的思維但它卻帶有資本的靈
0g2iD b \['b0性,在資本的競爭中不斷地積累著財富,擴大著資本的實力,成為—種永恆擴張的運動。資本家雖然被異化在其運動之外,但卻在資本的運動中能夠獲得滿足與永恆。另外,從法律上看公司具有自然人屬性,像自然人—樣承擔著一定的民事權利與義務,具備了成為實質性所有與控制主體的法律特徵。因此,如果說在現代資本主義社會仍然存在資本家的話,那麼「今天的資本家不是—個—個的實業家,而是股份公司」。友商社區 t {b~*w8M^!K)g5s&X
『『在現代巨大企業,如果要尋找像資本主義個人企業中的『資本家』的話,那隻能是企業本身——正確地說,是具有基於其所有,代為行使控制的經營組織的企業本身。」這就是說,原本由資本家掌握的財產的剩餘索取權和企業控制權已經轉移給了公司本身,公司成為法人意義上的資本家,即資本家的職能也制度化了。這樣,在貝利、米恩斯理論中財產權利由股東向經營者轉移的模型就轉變為股東向企業本身轉移財產權利的模型,企業本身成為財產權利的中心。如果說在貝利、米恩斯模型中股東與經營者的關系尚存在著委託代理關系,那麼在公司中心的權利結構中,委託代理關系則發生在企業與經營者,之間。經營者的地位與權利不是由股東而是由公司法人性質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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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日本公司的經營者控制是法人資本控制的現象形態。友商社區 E@s_"b$D^rjh
在股份公司中,經營者的位置一旦由大股東占據,則公司的控制權便掌握在財產所有者手中,所有者控制就成為公司典型的控制形態。但是,在公司所有客觀化和自立化的情況下,公司法人已經變成了經濟運動中的一個實實在在的物化的實體而不僅僅是法律上的虛擬和抽象。公司所有實質化已經使公司本身成為資本家。
%zv}4K9{!v0 『』』公司資本家是制度化資本家,其資本家的職能是由公司本身的管理組織來實施的,即公司作為所有資本家,其職能資本家是由公司本身所固有的制度化的管理經營組織來承擔的。而作為職能資本家的管理組織,其對法人資本和僱傭勞動的意志表達則是通過公司的經營者來具體落實和實施的。經營者是占據這個經營管理組織最上層或最高職位的人。這個經營者在自己的權利范圍內對該企業進行著最高戰略決策,控制著整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並在對外經濟活動中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顯然,專門經營者是因為他占據組織控制體制的核心才成為經營者,其職位並非是其本人所創造。創造這一職位、給予其地位和賦予其權能的只能是結集在法人企業的聯合資本。公司的規模越大,經營者的權力就越大,這種權力從屬於公司內部的機構組織而不歸屬於經營者個人。經營者一旦離開了這個位置就失去了經營者的地位,其權力的大部分就不再存在。即使是經營者能夠決定自身的後繼者,但他也不能把它傳給自己的親信而必須把它傳給具有與企業控制體制要求相符合的、有經營能力的人。因此,公司的經營者無論是在形式上還是在事實上都不能擁有這種權力和地位,經營者決不是公司事實上的所有者。經營者控制實際上是公司基於其實質所有,以自身的經營組織為媒介,由經營者代為行使的一種控制體制。經營者控制並不是與所有相分離的一種控制,而是基於法人實質所有的一種控制。從表面上看,經營者控制好像源於其自身的能力,但實質上其控制力只能蘊藏於法人資本即聯合資本自身之內。因此,所謂的經營者控制也只能是由實質性的所有主體——公司法人對公司資產即現實資本(企業的生產手段、勞動力以及兩者的結合體)控制的現象形態,經營者從股東那裡獲得的自立與自律實際上是公司自立與自律的一種現象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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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KE-e"HrJ0 再次,日本公司經營者的行為和動機受法人資本動機的內在制約。友商社區n Y+G)XXZD

M e#C7`*i+u+lZ~0 在自立化的日本公司,股東被排除於公司制度之外、,經營者納入公司制度之中,這使得公司的經營者擺脫了股東的控制,股東與經營者的委託代理關系轉換為公司法人與經營者的關系。經營者從股東的控制中解脫出來意味著經營者擺脫了股東利潤最大化原則的制約與束縛。基於股東利潤最大化目標的經營者在經營中一般必須把股東的利益放在首位,維持股東高比例分紅就成為其經營工作的重心。即使經營者的實際行動並不在於股東利潤分配的最大化,但他也必須實現公司積累的最大化,因為公司積累具有所有者權益的性質,從本質上與股東的利益並不相左,它是股東利潤最大化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如果經營者既不能實現股東利潤分配的最大化又不能實現公司積累的最大化,則經營者的地位就難以保全。友商社區!sY b!^R#q;O&K
因此,經營者的行為動機必然受制於股東的意志。但是,在公司自立的情況下,經營者是公司法人的代理人,其行為受公司現實資本的制約與控制,經營者追求的目標是公司利潤的最大化而不是股東利潤的最大化。這就是說,經營者在公司自立的情況下他可以擺脫股東的制約與控制,但卻不能擺脫利潤原則的制約,只不過經營者由追求股東利潤最大化轉變為追求公司利潤的最大化。這是由公司現實資本運動的目的決定的。友商社區*raR6Gn%_(E
在公司法人所有實質化的條件下,公司雖然獲得了自立,成為一種社會存在,是—種永恆運動的組織體,但這個組織體從其誕生之日起就是在與其它資本體的激烈競爭中生存和發展的。為了增強其競爭能力,它必須不斷地擴大自己的資本積累的規模和水平,而這必然要求用最大化的利潤來保證。另外,通過實現最大化的利潤,增加公司的資本積累規模和水平,不但可以直接增加公司的自有資本,而且還可以增強公司的信用能力,動員更多的社會資本。如果公司的最大利潤不能得到保證,公司的成長就要受到制約,不但在資本的競爭就要敗北,而且公司的股價就會下跌,這就會加速公司的倒閉和破產。因此,公司經營者雖然可以擺脫股東的控制但卻不能從利潤原則中解脫出來,如果經營者不能實現滿足公司競爭要求的最大化的利潤水平,即使股東無力解除其經營者的職務,經營者自己迫於資本的壓力也會辭職。在日本因經營者不善於經營而受到股東免職的經營者很少,但因經營不善而被迫辭職的經營者則是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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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R bXb0x3u0 綜上所述,在日本,自立化的大公司與經營者的產權關系取代了股東與經營者的關系,經營者掌握了公司法人現實資本的控制權。但是,經營者的這種控制只能是公司法人控制的現象形態。經營者的行為和動機服從於公司法人,從屬於法人資本,因此,經營者的控制職盲S本身具有法人代理的性質,他的控制活動具有管理勞動的性質。但是,另一方面,經營者作為公司法定代理人和現實資本的實際控制者,位於公司經營管理組織的最上層,占據了自立化公司法人制度的最核心的位置,執行著法人資本的職能。從這個角度看,經營者是法人化、制度化資本家的—個器官和構成要素,是法人化和制度化資本家的人格化的載體和工具,與僱傭勞動相對立,他本身就具有職能資本家的性質。

③ 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責任公司、國有企業,區別

樓主的問題是: 股份公司、責任公司、有限公司、國營企業、這幾種類型企業在會計核算科目上有什麼區別? 根據股東對公司所負責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劃分為五類: (1)無限公司,即所有股東無論出資數額多少,均需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公司; (2)有限責任公司,所有股東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3)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資本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所有股東均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5)股份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這種劃分方法是對公司進行最基本的劃分方法。 另外: 國有企業,又稱全民所有制企業,它是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國有企業包括四方面,一個是國有獨資企業,可能要搞公司制,不一定是股份制。第二是國有控股企業。第三國有相對控股企業,第四國有相對控股權的企業,這四類就叫國企。 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 指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東出資組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也稱股份公司,其信用基礎是公司的資本而非股東個人,是一種典型的資合公司。是指由數量較多的股東所組成,其全部資本以股票為表現形式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少於5人(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除外),但沒有最高人數限制;設立合運行中均可公開募股集資(目前證券法規不允許設立時公開募股);股東權益轉讓靈活。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一)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公司的信用完全建立在資本的基礎上。(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較為嚴格。(三)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嚴密的內部組織機構。(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等額的。(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體現為股票形式。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可以在證券市場流通,任何人購買股票都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股票持有者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轉讓股票。(六)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資格和法定人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5個以上的發起人,且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如果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發起人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 (二)發起人認繳和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最低資本限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須的生產經營條件。(七)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應符合以下條件:(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三)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公司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達到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條件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有些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很大。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是: (1)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無論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還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都是以股東公司的投資額為限。 (2)股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是分離的,股東將財產投資公司後,該財產即構成公司的財產,股東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同時,公司的財產與股東沒有投資到公司的其他財產是沒有關系的,即使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股東也只以其對公司的投資額承擔責任,不再承擔其他的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公司對外也是只承擔有限的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就是公司的全部資產,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擔其他的財產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點: (1)兩種公司在成立條件和募集資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寬松一點,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嚴格;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只有最低要求,沒有最高要求。 (2)兩種公司的股份轉讓難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出資有嚴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較多,比較困難;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股份比較自由,不象有限責任公司那樣困難。 (3)兩種公司的股權證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不能轉讓、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股票,即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可以轉讓、流通。 (4)兩種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許可權大小和兩權分離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有上限,人數相對來計比較少,召開股東會等也比較方便,因此股東會的許可權較大,董事經常是由股東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沒有上限,人數較多且分散,召開股東會比較困難,股東會的議事程序也比較復雜,所以股東會的許可權有所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大,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也比較高。 (5)兩種公司的財務狀況的公開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公司的人數有限,財務會計報表可以不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規定期限送交各股東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眾多很難分類,所以會計報表必須要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並出具報告,還要存檔以便股東查閱,其中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必須要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以上有所說的現在做一個總結: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出資額為有限承擔公司的債務,相比之下,無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要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就是說本錢虧沒了,家裡的資產也要抵給債權人。 有限公司不能上市集資!!! 國營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都歸國家所有的企業。80年代末大陸的大部分企業都是打著「國營」的牌子,也就是資產是國家所有。經營管理由行政部門委派幹部管理。當然現在國外像法國、英國也還有一些根本性公共服務企業是國營的,這本身沒什麼特殊含義,是一種資產所有、經營方式的稱謂。 股份公司:屬於一種合資公司,它具有以下特徵:第一,股份公司的資本不是由一人獨自出資形式的,而是劃分為若干個股份,由許多人共同出資認股組成的;第二,股份公司的所有權不屬於一個人,而是屬於所有出資認購公司股份的人。 註:有人說股份公司就是,可以上市集資的公司! 但是要注意並非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上市集資.股份有限公司要想上市的話,必須符合相關的上市要求,可以這么說,能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公司中的佼佼者。

記得採納啊

④ 股份制企業和私營企業有什麼區別

股份制企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利益主體,以集股經營的方式自願結合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它是適應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對分離、利於強化企業經營管理職能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企業主要指獨立的盈利性組織,並可進一步分為公司和非公司企業,後者如合夥制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
(一)相同點
(1)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無論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還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都是以股東公司的投資額為限。
(2)股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是分離的,股東將財產投資公司後,該財產即構成公司的財產,股東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同時,公司的財產與股東沒有投資到公司的其他財產是沒有關系的,即使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股東也只以其對公司的投資額承擔責任,不再承擔其他的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公司對外也是只承擔有限的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就是公司的全部資產,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擔其他的財產責任。
(二)不同點
(1)兩種公司在成立條件和募集資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寬松一點,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嚴格;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只有最低要求,沒有最高要求。
(2)兩種公司的股份轉讓難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出資有嚴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較多,比較困難;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股份比較自由,不象有限責任公司那樣困難。
(3)兩種公司的股權證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不能轉讓、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股票,即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可以轉讓、流通。
(4)兩種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許可權大小和兩權分離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有上限,人數相對來計比較少,召開股東會等也比較方便,因此股東會的許可權較大,董事經常是由股東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沒有上限,人數較多且分散,召開股東會比較困難,股東會的議事程序也比較復雜,所以股東會的許可權有所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大,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也比較高。
(5)兩種公司的財務狀況的公開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公司的人數有限,財務會計報表可以不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規定期限送交各股東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眾多很難分類,所以會計報表必須要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並出具報告,還要存檔以便股東查閱,其中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必須要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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