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結構
發布時間: 2025-01-01 16:07:33
A. 國有企業董事會成員構成
法律主觀:
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的人數是三人至十三人。對於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第一百零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B. 國有企業董事會由什麼人員組成
董事會由各董事組成。
董事會作為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力機構的業務執行機構,負責公司或者企業和業務活動的指揮和管理,對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董事會必須執行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的決定。董事通過行使董事權利影響公司董事會的決策。根據董事的身份不同分為職工董事和非職工董事,產生方式如下:一般的公司,非職工董事由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屬於職工董事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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