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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股票代持會計處理

發布時間: 2025-02-04 21:11:33

Ⅰ 股票代持是什麼意思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

股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1)國有企業股票代持會計處理擴展閱讀:

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兩種:

1、自益權:即股東基於自己的出資而享受利益的權利。如獲得股息紅利的權利,公司解散時分配財產的權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東轉讓出資額時的優先受讓權。這是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

2、共益權:即股東基於自己的出資而享有的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如表決權、監察權、請求召開股東會的權利、查閱會計表冊權等等。這是股東為了公司利益,同時兼為自己利益行使的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權代持

Ⅱ 代持股權的賬務處理怎麼做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代管股權的,應在「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和「應付票據」等會計科目下設「代管短期股權投資」和「代管長期股權投資」二級會計科目,便利賬務核算。

收到代管股息或者股權分利賬務處理的會計分錄是: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利息-應付xxx股息(或者應付利潤-應付xxx股權分利),

向託管人支付股息或者股權分利的賬務處理會計分錄是:

借:應付利息-應付xxx股息(或者應付利潤-應付xxx股權分利),

貸:銀行存款或者庫存現金。

Ⅲ 企業掛牌有哪些常見問題企業掛牌新三板常見法律問題分析

現實當中企業掛牌新三板比較常見的問題是股份代持現象,對於公司掛牌時存在的股份代持,證監會和股轉公司的態度是明確的,即不允許存在代持。之所以禁止代持,主要原因如下:

(1)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因此,雖然法律承認實際出資人事實上的股東權利,但如果存在代持問題,必將導致股權不清,容易發生紛爭,甚至導致公司不穩定,必須嚴格禁止。

(2)代持將有可能使公司股東超過200人,而且代持問題往往並未在上報文件時說明,無法進行有效監管。

(3)代持可能隱藏違法犯罪或產生腐敗現象。

如果出現 A公司這種股份代持現象,會被認定為股權結構不清晰,權屬不分明,需要在申請掛牌之前消除股份代持現象。

四川元緒律師事務所楊永芳律師以案說法:

王某和李某分別出資40萬元和60萬元成立A公司,但李某最高學歷是初中畢業,為了使A公司對外樹立高科技企業形象,李某借用他的表哥趙某理科博士的學歷背景,在工商登記材料上將A公司60萬元出資登記在趙某名下,另外

40萬元登記在王某名下,李某的股東身份在工商登記材料上沒有記載。這樣趙某實際上是代替李某持有

A公司60萬元出資。後公司申請掛牌新三板,保薦機構要求公司進行整改,讓實際出資人復位。恢復了李某真實股東身份,股權代持關系解除。

楊永芳,畢業於四川大學,四川元緒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有長達10年的法律工作經歷,法律實踐經驗豐富,擅於梳理法律關系、總結法律爭議焦點、歸納整理復雜證據材料、撰寫富有邏輯且條理清晰的法律文書。

楊永芳律師支招

實務中,掛牌前對於發現的代持現象,必須提醒企業解決,有如下幾種解決方案:

1.

對企業進行整改,讓實際出資人復位,即將股東改為實際出資人。實踐中,還需要做到:(1)整改時,讓實際出資人和名義出資人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必要時要錄音、錄像,讓名義出資人、實際出資人出具承諾代持問題已經完全解決,若日後再出現問題,由名義出資人和實際出資人個人承擔,與企業、券商、律師無關;(2)要求企業實際控制人出具承諾,承諾代持問題已經完全解決,如以後出現問題,由實際控制人承擔責任;(3)由券商出具整改意見。券商需將上述材料置於申報材料當中,並在招股書中引用和說明。律師也應該在法律意見書中引用和說明。

2. 股份轉讓,即實際出資人退出,讓代持人或其他具有出資資格的人成為相應股份的所有權人。

3.

請求司法確權。對於可能產生爭議或糾紛的代持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的規定,可提前通過法院判決的方式在掛牌前就真實股東的身份予以確認。

楊永芳律師補充:

股份代持僅是企業掛牌新三板過程中一種比較常見的問題,在實踐中,企業掛牌常見的法律問題主要有:

1.主體資格問題。設立程序要合法合規,即擬申請掛牌企業在最初設立以及後期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時要注意嚴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履行必要的驗資、資產評估、審計等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法定程序。

2.股東適格。即要求公司的股東不存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或限製成為企業股東的情形。如公務員、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證券公司從業人員、職工持股會和工會、事業單位(大學、研究所)、縣以上婦聯、共青團、文聯以及各種協會、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外商投資性公司或者個人。

3.出資方式合法合規。即公司股東出資方式、程序、比例均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出資方面的問題主要體現在無形資產出資上。企業歷史上如果沒有驗資報告,則要提供銀行進賬單。

楊永芳律師補充:

4.無形資產出資問題的解決。出資不實是企業上市過程中的硬傷,在掛牌和上市前必須採取相應的措施予以規范解決。

5.公司不得存在以下情形:第一,行政處罰。是指經濟管理部門對涉及公司經營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的處罰。第二,重大違法違規情形。是指凡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屬於重大違法違規情形,但處罰機關依法認定不屬於的除外;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罰款的行為,除主辦券商和律師能依法合理說明或處罰機關認定該行為不屬於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外,都視為重大違法違規情形。第三,公司最近24個月內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情形。第四,企業申請掛牌前36個月不能有違法發行股份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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