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無償劃轉的印花稅
A. 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劃轉中,劃入方增加資本金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接受投資的單位的記載資金的帳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以後年度,應以年初「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合計的金額與已貼花的兩項資金總額作比較,合計金額增加的,就增加部分按適用稅率萬分之五計算貼花,具體繳稅方法,參考如下三。
一、定義: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設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二、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三、繳納印花稅的方法:
1、貼花法。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印花稅票貼在應稅憑證上,並在每枚稅票與憑證交接在騎縫處蓋戳注銷或畫銷。
2、採用繳款書代替貼花法。一份應稅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用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完稅,並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蓋完稅戳記代替貼花。
3、按期匯總繳納法。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繳納的期限為一個月。採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應事先告知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方式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改變。
4、代扣代繳法。
B. 國有資產無償劃轉需要征印花稅嗎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規定,無償劃轉雙方應簽訂無償劃轉協議。企業間無償劃轉資產,如果涉及到產權過戶登記的,則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有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均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C. 國有資產無償劃撥繳納印花稅嗎
國有資產無償劃撥不繳納印花稅。
對於採用無償劃轉形式簽訂的產權轉移數據,一般免予徵收印稅;對於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
D. 國有企業無償劃轉資產是否繳納營業稅,所得稅
無償劃轉資產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增值稅和印花稅等稅種的處理。
1、企業所得稅: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無償劃轉在稅法上是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接受捐贈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於交際應酬;
(3)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於股息分配;
(5)用於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基於以上規定,無償劃轉資產應被視同捐贈,資產劃入方需按照接受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應稅收入,計籌繳納企業所得稅;資產劃出方應視同銷售,按劃轉資產公充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確定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印花稅:涉及產權轉移書據就得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文,無償劃轉雙方應簽訂無償劃轉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四條規定:「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無償劃轉資產協議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應納稅憑證中,因此,無償劃轉協議不交印花稅;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的規定,企業因改制簽署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企業改制之前簽署但尚未施行完的各類印花稅應稅合同,若改制後只需變更施行主體,其他條款沒有變化,則之前已貼花的不再重新貼花。若無償劃轉能被認定為改制,就可以免稅,且相關變更實施主體的合同也不需貼花。所謂的企業改制是指依法改變企業原有的資本結構、組織形式、經營管理模式或體制等,使其在客觀上適應企業發展的新的需要的過程。在我國,一般是將原單一所有制的國有、集體企業改為多元投資主體的公司制企業和股份合作制企業或者是內外資企業互轉。基於以上分析,企業間無償劃轉資產,如果涉及到產權過戶登記的,則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有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均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另外,通過證券交易所無償劃轉上市公司股權的印花稅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有關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4]941號),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准進行的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3、營業稅營業稅及附加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第(一)項規定:「單位和個人將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和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因此,公司間無償劃轉廠房和房屋等不動產資產應按視同銷售繳納5%的營業稅,並按照規定比例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
4、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指出,細則所稱的「贈與」是指如下情況:
(1)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
(2)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因此,公司間無償劃轉資產不屬於上述兩種情況,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5、契稅
無償劃轉不徵收契稅已經有明確的政策依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徵收契稅。對於2012年1月1日後,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文規定之前,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包括房屋贈與,按照3%~5%的稅率徵收契稅。」
6、增值稅:必須繳納增值稅
劃轉固定資產、存貨和設備是一種視同銷售行為,要繳納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如果將資產的劃轉視為資產重組,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E. 國有企業股權無償劃轉印花稅
法律主觀:
無償劃轉股權涉稅規定有轉讓股權而訂立的書據屬於產權轉移數據,應當按照產權轉纖啟悄移書據所載金額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法律客觀:
《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毀渣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 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旁灶
F. 企業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稅務處理
企業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稅務處理:
1、所得稅:無償劃轉在稅法上是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印花稅:企業間無償劃轉資產,如果涉及到產權過戶登記的,則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3、增值稅:劃轉固定資產、存貨和設備是一種視同銷售行為,要繳納增值稅。
G. 國有企業之間無償劃撥資產涉稅問題
法律分析:無償劃轉的涉稅處理 無償劃轉資產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增值稅和印花稅等稅種的處理。 1、企業所得稅: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無償劃轉在稅法上是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