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企業注冊資本
Ⅰ 創業板要求
在創業板上市的股票需要符合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條件,具體如下:1、在創業板上發行後股本總額不低於 3000 萬元;2、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 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 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 10%以上;且財務指標和市值要符合規定。
拓展資料
發行條件
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第十二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四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五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六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投票計票制度,建立發行人與股東之間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收益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股東權利。
Ⅱ 一文讀懂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及科創板入住門檻,參與門檻
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及新三板是不同類型的證券市場,每種市場有其特定的准入標准和參與條件。以下是各板的基本准入要求和參與條件:
主板與中小板
1. 證券需獲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
2. 注冊資本最低5000萬元。
3. 公開發行股份占總股份的25%以上;股本超過4億元,發行比例為10%以上。
4. 最近3年無重大違規,財務報表無虛假記錄。
5. 遵守交易所其他條件。
創業板
1. 證券已發行。
2. 注冊資本最低3000萬元。
3. 公開發行股份占總股份的25%以上;股本超過4億元,發行比例為10%以上。
4. 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
5. 最近3年無重大違規,財務報表無虛假記錄。
6. 遵守交易所其他條件。
科創板
1. 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發行標准。
2. 發行後股本最低3000萬元。
3. 首次發行占總股份的25%以上;股本超過4億元,發行比例為10%以上。
4. 滿足市值及財務指標要求。
5. 上交所規定的其他上市條件。
新三板
1. 法律法規及存續滿兩年(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從成立計算)。
2. 業務明確,持續經營能力。
3. 健全的治理機制,合法經營。
4. 股權清晰,發行和轉讓合法合規。
5. 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6. 遵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其他條件。
主板多為大型國企、藍籌股,一般選擇在主板上市;中小板多為民營企業,是各行業的領軍企業;創業板多為民營高新技術企業,估值較高。科創板則注重科技,允許生物醫葯、新能源、人工智慧、晶元等高精尖企業上市,採用注冊制。新三板以民營中小微企業為主,企業質量與上市企業有差距,但其中不乏行業領軍者。
投資群體方面,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的投資者只需在證券公司開立賬戶,無最低資金要求;而科創板要求開戶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日均資產不低於50萬元,且參與證券交易滿24個月。新三板的機構投資者需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總額500萬元,合夥企業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自然人投資者需名下金融資產最近10個轉讓日日均500萬元,且有2年以上金融行業工作或投資經歷。
總體而言,投資需要考慮風險與收益,不要追求一夜暴富,而應深入了解金融規律,理性投資。未來二十年,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生物科技、航空航天等新興產業將發展迅速,通過金融視角理解企業與世界,參與未來時代的發展,實現個人與家族財富的增值。
Ⅲ 創業板企業和中小板企業上市的條件是什麼
創業板企業上市條件:
一、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創業板上市條件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二、發行人注冊資本、經營業務
(一)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二)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三)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三、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四、發行人納稅、股權、治理結構
(一)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二)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三)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四)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五)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六)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七)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八)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九)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十)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五、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五)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六)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中小板企業上市條件:
⒈股本條件:
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中小企業板塊交易特別規定
⒉財務條件:
最新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
最新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最新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近一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深圳證券交易所2004年5月20日公布了《中小企業板塊交易特別規定》、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和《中小企業板塊證券上市協議》。與主板市場同樣受約束於 《證券法》、《公司法》。
Ⅳ 創業板上市條件
創業板上市條件如下:
1、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並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最近兩年持續盈利且凈利潤累計超過一千萬元,或最近一年營業收入超過五千萬元;
3、最近一期末凈資產超過二千萬元;
4、發行人注冊資本已經足額繳納;
5、發行人應主要經營一種業務,最近兩年主營業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6、發行人股權清晰,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7、發行人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8、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9、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
10、發行之後的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