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三板企業代持股權的後果
⑴ 上新三板稅務需要
一些新三板市場稅務問題解析:
1、發票問題
問題:發票無小事,無論是「股改」過程中發現不合規發票入賬的歷史遺留問題還是在掛牌後出現的發票問題,都有可能招致「行政處罰」甚至是「刑事處罰」,尤其是「營改增」後,增值稅專用發票引發的「刑事風險」無論對公司高管還是公司本身,都具有不可估計的破壞力。
對策:加強公司內部發票的規范性管理,尤其在開具、接收過程中,嚴格按照發票管理的程序,重點審核「賬」、「票」的一致性。
2、個人股東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未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股改」過程中,個人股東將累積的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未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策:按照稅法規定,該情形下應視同進行利潤分配,需要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未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個人股東以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入股,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且已經按照一定年限對無形資產進行了攤銷。
對策:根據《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文),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關聯交易定價不合理
問題:部分企業利用關聯企業之間的「稅負差」轉移利潤,實現降低稅負的目的;
對策:關聯交易應按照《企業所得稅》以及《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提交留存相關資料,以證明定價的合理性。
5、特殊性稅務處理未進行備案
問題:企業在進行重組中,適用了特殊性的稅務處理,卻沒有按照規定到主管機關進行備案。
對策:選擇特殊稅務處理應按《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11條規定備案;如企業重組各方需要稅務機關確認,可以選擇由重組主導方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層報省級稅務機關確認;
6、整體改制中的契稅、營業稅、土增稅問題
問題:企業在整體改制中,涉及到大量資產的轉讓行為,沒有按照稅法規定繳納相應的契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
對策:依照稅法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根據《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符合條件的四種情況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7、消除同業競爭,未進行稅務注銷
問題:企業掛牌新三板前,為了消除同業競爭問題,對部分項目公司進行了注銷,卻沒有進行稅務注銷。
對策:企業應該按照規定,及時進行稅務注銷,進而進行工商注銷,從法律上消滅主體資格。
8、稅收遷移問題
問題:企業為了享受區域性的稅收優惠,實施了稅收遷移,但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實際辦公地址、稅務登記證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對策:企業應該盡快按照工商、稅務部門的要求,實現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的一致性。
9、稅務優惠資格存疑
問題:企業取得稅收優惠資格(如高新技術企業等)後,管理不規范,沒有按規定提交相應的備案等材料。
對策:掛牌前,企業已經取得的稅收優惠資格,比如高新技術企業、雙軟企業等,應該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文件的要求,獲得相應的批准,進行備案,以保證稅收優惠資格的有效性。
10、存在欠稅問題
問題:掛牌前,公司存在欠繳稅款行為。
對策:及時申報繳納稅款是企業的應盡義務,如果企業因為特定的原因不能及時繳納稅款,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否則,會受到相應的行政制裁,並會成為掛牌新三板的障礙。
11、存在補稅行為
問題:部分企業掛牌前為了提高的賬面利潤,調增利潤,從而補交稅款,還有因為會計差錯補交稅款。
對策:企業掛牌前補交大量稅款,需要有合理的說明,否則會構成掛牌新三板的障礙因素。而對於因會計差錯,不交少量的稅款,一般不會影響新三板掛牌。
12、存在逃稅行為
問題:公司在以往的經營過程中存在偷逃稅的行為。
對策:具有主觀故意的偷逃稅行為,會構成「新三板」審核中的實質性障礙,應避免偷逃稅的發生。
13、因涉稅事項被稅務機關處罰
問題:企業因為違法相關稅法規定,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
對策:應判斷處罰行為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具體需要結合主觀方面、涉案的金額等作出判斷,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稅務機關出具證明。
14、其他涉嫌稅收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問題:因其他涉稅事項受到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
對策:需要結合具體的情形,作出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違規的判斷,並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稅務機關出具證明材料。
15、股權代持稅務問題
問題:基於特定的原因,公司存在代持股的情形。
對策:在不構成經營障礙的前提下,應做到股權的實名制,如果客觀上需要代持股,代持股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代持人應該按照規定依法繳納稅款。
16、存在稅務爭議
問題:公司在掛牌過程中,與稅務機關存在稅務爭議。
對策: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稅收立法層級較低,上位法簡單,包容性小,在稅收征管中大量部門規章、內部規范性文件在實際發揮作用,由此帶來稅務機關執法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另一方面,從實踐中看,一些違背稅法原理、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案例時有發生。如果企業的合法權益確實受到侵害,可以尋求專業稅務律師的幫助,通過專業的稅法分析和有效的溝通化解爭議。
⑵ 代持股權有什麼風險
股權代持風險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說:
對隱名股東(實際出資人)的風險
股權代持協議被認定無效:公務員為規避身份障礙委託他人代為持股,該代持協議很可能以「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而被認定無效。
顯名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濫用股份轉讓權、資產收益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等。
顯名股東擅自處分股東權利:擅自轉讓、出質、質押股權。
顯名股東被採取強制措施:代持股份被財產保全或者被強制執行)顯名股東個人原因。(陷入離婚訴訟或者死亡,股權將被分割或繼承。
顯名股東拒不轉交投資收益:利益驅使下的道德風險。
隱名股東無法顯名:股東地位無法得到恢復,無法向公司主張投資權益。
對顯名股東(委託持股人)的風險
顯名股東承擔出資不實責任:實際出資人出資不到位,顯名股東面臨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
顯名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風險:作為登記股東,有可能成為公司債權人追償的對象。
顯名股東遭事後追償:委託表決行為不被認可,遭隱名股東事後追償。
顯名股東轉讓股權給隱名股東時,存在納稅風險:顯名股東轉讓股權給隱名股東時,變更公司股權登記僅為形式變更,因此項變更不產生股權轉讓所得,則轉讓方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但實踐操作中,顯名股東往往因缺乏足夠證據證明該轉讓基於股權代持,則顯明股東作為股權轉讓方應就轉讓所得納稅。
對被持股公司的風險
公司在資本市場融資面臨法律障礙:IPO或新三板掛牌均要求公司股權清晰,若在上市或掛牌前未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並採取必要的措施把問題解決掉,可能會對上市或掛牌造成法律障礙;即便上市或掛牌成功,代持現象被發現也會面臨被證監會或股轉公司調查或處罰的風險。
⑶ 股份代持會有什麼風險
1、股權代持協議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IPO以及新三板上市都是要求企業股權是清晰的,股份代持則有可能面臨證監會或者股轉公司限制處罰的可能;
2、股東身份存在不被認可的風險;
3、在相關債務不明確時,股東身份可能受到處分;
4、名義股東存在被迫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
拓展資料:
1.股份代持指的是委託持股、假名或者隱名投資。實際出資人和另外一方進行約定,用另一方他人名義來代替實際出資人來履行作為股東的義務和享受權利,這是一種攜帶隱性風險的股份處置方式。在股份代持時,雙方通常僅僅存在一份約定性質的協議,但是在被調查和處罰的情況下,該協議存在失效的風險,因此相關方的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股權信託和股權代持都屬於是將股份權利義務交由其他持有人所使用,但是股份代持的范圍要更加模糊和寬泛。
2.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二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三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3.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股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⑷ 新三板的股東中不能有職工持股會嗎
大部分新三板公司都有面向本公司員工的股權激勵安排,大多數以成立有限合夥的方式進行操作。但是就是這樣一個簡單便利的途徑,在2015年11月24日股轉系統發布的有關新三板企業定向發行的問答中被禁止。原因據猜測是防止股份代持等違規行為。這樣一項規定,使得原本計劃採用老辦法進行員工股權激勵的新三板企業犯了難,員工股權激勵難道以後都不能做了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員工股權激勵還是要做的,但是要換一種形式。員工持股計劃設立的新思路,股轉系統已經給出了,那就是用原來放在有限合夥的錢來認購新發起的基金份額或資管計劃,再由這些經過備案和核準的基金或資管計劃認購新三板公司的股票。
玩法
要說走基金通道設立持股平台認購公司發行股份需要怎麼辦,一般分三步走,(下文中擬進行員工激勵的新三板企業稱為標的企業):
第一步:由基金管理公司發起設立一支契約型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來管理基金的投向。為了確保這支新基金的投向是標的企業,雙方可以在第一步的合同中約定雙方在該支基金的投資方面為一致行動人。
第二步:基金管理公司與標的企業員工簽署基金認購合同。基金管理公司完成基金募集,到證券業協會備案。
第三步:基金管理公司用完成備案的該支基金投資標的企業,認購標的企業發行的股票。
關注點
1、新三板企業借道基金進行員工持股應採取契約型基金的方式。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下列機構投資者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1、注冊資本 5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2、實繳出資總額 5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夥企業。集合信託計劃、證券投資基金、銀行理財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以及由金融機構或者相關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或資產,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當中規定了法人機構與合夥企業,而對當下使用頻次最多的契約型基金的規模沒有特別要求,因此契約型基金參與新三板企業的增發,只要滿足基金管理人在證券業協會備案,且基金本身也完成備案,即可成為新三板的合格投資者。所以今後新三板企業借道基金進行員工持股可以大量採取契約型基金的方式,便於操作。
2、契約型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有限合夥OR個人?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一定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作為單位而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作為自然人的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並且,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因此如果是採取個人認購的方式,在員工個人資產不滿足條件的前提下,會出現代持,需要標的企業內部溝通協商清楚,找到願意讓對方代持的人,避免以後的糾紛。最終基金贖回後收益是按照認購份額不同打到認購方的賬戶,約定清楚代持方防止最後的利益糾紛。這一方式的優點是個人收益不用申報繳稅。缺點是認購的份額在基金贖回前不能轉讓,也不利於企業統一管理。如果是採取員工持股平台(有限合夥)認購基金份額的方式,需要滿足有限合夥的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若標的企業內部員工認購資金未達到1000萬元的標准,則只能由個人進行基金認購。這一方式的優點是有限合夥的份額可以進行轉讓,且便於企業統一管理。
缺點是基金收益最終歸持股平台(有限合夥),平台對合夥人的收益有代扣代繳義務,這部分稅負不能避免。
⑸ 新三板掛牌可以股權代持嗎
新三板掛牌,要求掛牌公司股權清晰,而,股權代持容易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因此,原則上新三板掛牌是不予以股權代持的。為了防止因股權代持引發不必要的糾紛,進而對上市公司的正常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採取合法合理的方式進行「清理」是必須的。
但若企業存在股權代持也是不直接影響新三板掛牌的。但是需要說清楚,做一定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要注意一下幾點:
(1)股份代持的原因;
(2)股份代持的具體情況;
(3)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後果,如果引起爭議或者訴訟是否會導致股權大幅變動甚至是實際控制人變更;
(4)股份代持沒有及時解除的原因和障礙(比如成本太高或者時機不夠成熟);
(5)股份代持解除的具體時間和方案,以後如果存在問題,後續有什麼解決措施。
⑹ 企業掛牌有哪些常見問題企業掛牌新三板常見法律問題分析
現實當中企業掛牌新三板比較常見的問題是股份代持現象,對於公司掛牌時存在的股份代持,證監會和股轉公司的態度是明確的,即不允許存在代持。之所以禁止代持,主要原因如下:
(1)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因此,雖然法律承認實際出資人事實上的股東權利,但如果存在代持問題,必將導致股權不清,容易發生紛爭,甚至導致公司不穩定,必須嚴格禁止。
(2)代持將有可能使公司股東超過200人,而且代持問題往往並未在上報文件時說明,無法進行有效監管。
(3)代持可能隱藏違法犯罪或產生腐敗現象。
如果出現 A公司這種股份代持現象,會被認定為股權結構不清晰,權屬不分明,需要在申請掛牌之前消除股份代持現象。
四川元緒律師事務所楊永芳律師以案說法:
王某和李某分別出資40萬元和60萬元成立A公司,但李某最高學歷是初中畢業,為了使A公司對外樹立高科技企業形象,李某借用他的表哥趙某理科博士的學歷背景,在工商登記材料上將A公司60萬元出資登記在趙某名下,另外
40萬元登記在王某名下,李某的股東身份在工商登記材料上沒有記載。這樣趙某實際上是代替李某持有
A公司60萬元出資。後公司申請掛牌新三板,保薦機構要求公司進行整改,讓實際出資人復位。恢復了李某真實股東身份,股權代持關系解除。
楊永芳,畢業於四川大學,四川元緒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有長達10年的法律工作經歷,法律實踐經驗豐富,擅於梳理法律關系、總結法律爭議焦點、歸納整理復雜證據材料、撰寫富有邏輯且條理清晰的法律文書。
楊永芳律師支招
實務中,掛牌前對於發現的代持現象,必須提醒企業解決,有如下幾種解決方案:
1.
對企業進行整改,讓實際出資人復位,即將股東改為實際出資人。實踐中,還需要做到:(1)整改時,讓實際出資人和名義出資人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必要時要錄音、錄像,讓名義出資人、實際出資人出具承諾代持問題已經完全解決,若日後再出現問題,由名義出資人和實際出資人個人承擔,與企業、券商、律師無關;(2)要求企業實際控制人出具承諾,承諾代持問題已經完全解決,如以後出現問題,由實際控制人承擔責任;(3)由券商出具整改意見。券商需將上述材料置於申報材料當中,並在招股書中引用和說明。律師也應該在法律意見書中引用和說明。
2. 股份轉讓,即實際出資人退出,讓代持人或其他具有出資資格的人成為相應股份的所有權人。
3.
請求司法確權。對於可能產生爭議或糾紛的代持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的規定,可提前通過法院判決的方式在掛牌前就真實股東的身份予以確認。
楊永芳律師補充:
股份代持僅是企業掛牌新三板過程中一種比較常見的問題,在實踐中,企業掛牌常見的法律問題主要有:
1.主體資格問題。設立程序要合法合規,即擬申請掛牌企業在最初設立以及後期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時要注意嚴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履行必要的驗資、資產評估、審計等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法定程序。
2.股東適格。即要求公司的股東不存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或限製成為企業股東的情形。如公務員、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證券公司從業人員、職工持股會和工會、事業單位(大學、研究所)、縣以上婦聯、共青團、文聯以及各種協會、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外商投資性公司或者個人。
3.出資方式合法合規。即公司股東出資方式、程序、比例均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出資方面的問題主要體現在無形資產出資上。企業歷史上如果沒有驗資報告,則要提供銀行進賬單。
楊永芳律師補充:
4.無形資產出資問題的解決。出資不實是企業上市過程中的硬傷,在掛牌和上市前必須採取相應的措施予以規范解決。
5.公司不得存在以下情形:第一,行政處罰。是指經濟管理部門對涉及公司經營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的處罰。第二,重大違法違規情形。是指凡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屬於重大違法違規情形,但處罰機關依法認定不屬於的除外;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罰款的行為,除主辦券商和律師能依法合理說明或處罰機關認定該行為不屬於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外,都視為重大違法違規情形。第三,公司最近24個月內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情形。第四,企業申請掛牌前36個月不能有違法發行股份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