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領導入股本企業
❶ 國有企業領導幹部是否可在自己企業入股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
(一)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在職或者離職後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
(三)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
(四)委託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託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
(五)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六)未經批准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准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企業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
;
(八)其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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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五不準」
(一)不準利用職權在企業物資購銷、項目開發等經營活動中謀取私利。
(二)不準個人及其親屬違反規定投資入股與其所在國有企業有關聯交易、有依託關系的私營、民營企業和外交企業。
(三)不準將國有資產私自委託、租賃、承包給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經營。
(四)不準違反國有資產監管程序和企業規章制度,擅自決定對外投資、借貸、融資、擔保等重大事項。
(五)不準利用企業的商業秘密、業務渠道從事個人謀利活動,或將其提供、泄露給他人及其他企業。
(參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公報》2003年2月19日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