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可以兼任成員企業
發布時間: 2025-02-21 08:13:21
❶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能否是一人兼任
可以由董事長兼任總經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該條規定中所述及的董事會成員包含董事長。
另外一般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立執行董事,執行董事也可以兼任公司的總經理,依據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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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員的資格禁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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