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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印花稅

發布時間: 2025-02-26 11:55:57

❶ 我國現行主要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1. 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2. 促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稅收優惠政策;

  3. 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稅收優惠政策;

  4. 促進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❷ 如何享受八大降杠桿稅收支持政策

一、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股權(資產)收購、合並、債務重組等重組行為,可按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1、財稅[2009]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符合上述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一)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二)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三)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四)企業合並,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並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並,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並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繼。

3.可由合並企業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並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並企業股東取得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五)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3.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4.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財稅[2014]109號中對企業重組中涉及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和股權、資產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作了進一步的放寬。

2、財稅[2014]10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二)項中有關「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規定調整為「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

(2)將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三)項中有關「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規定調整為「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

(3)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特別提醒:上述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備案要求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執行,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資料。

二、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按規定享受5年內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14]1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3)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可按本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將股權的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

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注銷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注銷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特別提醒:對於非貨幣資產投資,如果企業是用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可以按照財稅[2016]10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享受更優惠的政策,即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上述技術成果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葯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三、企業破產、注銷,清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有關清算費用及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09]6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四、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此次下發的財稅[2016]125號,更加清晰的明確了清算所得的計算是:被清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

四、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債權損失可按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政策鏈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具體規定: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四十條企業債權投資損失應依據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下列情況債權投資損失的,還應出具相關證據材料:

(一)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二)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

(三)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四)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的,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五)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後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後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六)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債權,應提供國務院批准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後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五、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具體政策鏈接:

1、財稅[2015]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2)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上述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執行。

2、財稅[2015]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

(1)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2)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3)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上述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執行。

六、在企業重組過程中,企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符合規定的,不徵收增值稅。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16]3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二)不徵收增值稅項目

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上述規定實際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優惠政策的延續。

七、企業重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1、財稅[2015]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具體規定: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建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本通知所稱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並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2)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並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並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3)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4)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5)上述優惠執行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特別提醒: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

2、財稅[2015]3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具體規定:

(1)企業改制

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變更)後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後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後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2)事業單位改制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後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後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3)公司合並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並後公司承受原合並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後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5)企業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

(6)資產劃轉

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徵契稅。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徵契稅。

(7)債權轉股權

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8)劃撥用地出讓或作價出資

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徵收契稅。

(9)公司股權(股份)轉讓

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10)上述優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執行。

特別提醒:所稱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企業、事業單位的出資人必須存在於改制重組後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後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3、財稅[2003]183號《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具體規定:

(1)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2)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合並包括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3)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4)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八、符合信貸資產證券化政策條件的納稅人,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06]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關於印花稅政策問題

(1)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將實施資產證券化的信貸資產信託予受託機構時,雙方簽訂的信託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

(2)受託機構委託貸款服務機構管理信貸資產時,雙方簽訂的委託管理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

(3)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徵收發起機構、受託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4)受託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徵收印花稅。

(5)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徵收印花稅。

2、關於所得稅政策問題

(1)發起機構轉讓信貸資產取得的收益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信貸資產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

(2)對信託項目收益在取得當年向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在取得當年未向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由受託機構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在信託環節已經完稅的信託項目收益,再分配給機構投資者時,對機構投資者按現行有關取得稅後收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處理。

特別提醒:營改增前,對非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營改增後,對此沒有明確是否徵收增值稅。

「財稅[2006]5號文」僅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有效,而對與企業其他資產證券化原則上並不適用。因此,從政策方面有待於對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出台相關稅收政策以明確稅收處理。尤其不動產資產證券化涉及的土地增值稅,更需要有相關政策明確能否享受稅收優惠。

❸ 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稅收優惠,就是指為了配合國家在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總目標,政府利用稅收制度,按預定目的,在稅收方面相應採取的激勵和照顧措施,以減輕某些納稅人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來補貼納稅人的某些活動或相應的納稅人。是國家干預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稅收優惠有哪些呢?下面是由我為大家帶來的關於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希望能夠幫到您!

稅收優惠的基本原則:促進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產,統籌區域發展,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等,有效地發揮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作用,進一步促進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那麼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呢?

1.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深圳、海南、珠海、汕頭、廈門和上海浦東新區實行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後繼續按原優惠辦法享受至期滿為止;對新疆部分地區和西藏等地區實行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在2010年~2020年期間對在新疆困難地區新辦的屬於重點鼓勵發展產業目錄范圍內的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等;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稅收優惠政策,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自2011年起至2020年底,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同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徵。

2.促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稅收優惠政策。

服務“三農”的稅收優惠政策。對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一些涉農項目,如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等免徵營業稅。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徵增值稅,其他糧食企業經營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免徵增值稅。企業從事稅法規定的農作物、中葯材和林木種植、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牲畜和家禽飼養、林產品採集、遠洋捕撈以及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對金融機構的涉農貸款給予稅收優惠政策。

支持教育事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托兒所和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和職業學校取得的符合規定條件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比照福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以及教育獎學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對高等院校後勤制度改革後的部分項目收入給予營業稅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

促進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宣傳文化單位,如出版社、演出團體等,給予增值稅、營業稅優惠政策。對改革試點地區的文化單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減免企業所得稅。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對動漫產業比照軟體集成電路產業給予增值稅、營業稅優惠政策。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醫院、診所以及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徵營業稅。對在我國舉辦的奧運會、殘奧會等大型體育運動賽事的組織者、參與者,在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進口環節關稅等方面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對亞運會、亞冬會等洲際賽事以及全國運動會等也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

扶持弱勢群體就業、再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給予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對吸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隨軍家屬以及“兩勞”解教人員的企業,給予減免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對上述人員進行自主經營的.,免徵營業稅。對吸納“盲、聾、啞、肢體、智力”殘疾人員的各類福利企業,定額減免增值稅、營業稅;對安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疾人員的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給予按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的優惠。對應屆大學生自主創業創辦的企業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鼓勵社會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間,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11年1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起征點幅度調整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元~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元~500元。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調整為: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元~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元~500元。

3.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符合條件的技術研發與轉讓,實施了免徵營業稅,免徵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的政策。

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實施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的政策。

對符合條件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如特定建材產品、風力發電、抽采利用煤層氣等,及其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實施了增值稅免徵、即征即退、先征後返,免徵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的政策。

對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符合規定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對低排量、環保型汽車的消費稅給予優惠稅率。

4.促進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對軟體產品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新辦軟體、集成電路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實行“兩免三減半”,軟體集成電路企業工資培訓費稅前全額扣除,集成電路企業實行再投資退稅,規劃布局重點軟體企業適用1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允許按實際發生額的150%在稅前扣除。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對企業為生產高新技術產品以及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科技計劃重點項目等進口的關鍵設備以及進口科研儀器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鼓勵先進技術推廣和應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轉制的科研機構,在一定期限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在一定期限內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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