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印花稅土地成本
『壹』 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土地所交的契稅,印花稅記入哪個會計科目急
您好! 根據您提供的信息,我們回復如下 如果信息不完整,請與我們再次溝通!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2006)十二條規定: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購買土地使用權時所繳納的契稅、印花稅可以計入土地成本。歡迎再次咨詢! 到江大論壇網站查看回答詳情>>
『貳』 購買土地繳納印花稅怎麼入賬
法律分析:土地受讓方(嚴格說是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為受讓的土地使用權所繳納的印花稅和契稅,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應該計入"開發成本--土地費用";對非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應該計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房地產開發企業受讓土地使用權是為了在購入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構築物再連同土地使用權一起出售,土地使用權與其地上的建築物一起構成房地產企業生產的產品--不動產的成本。因此,為取得土地而發生的稅金應該計入成本並應該計入"開發成本"中的"土地費用"明細科目。房地產企業會計科目"開發成本"下設六個明細科目依次為:"土地費用"、"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費"、"基礎設施費"、"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四條 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第十五條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六條 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七條 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