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企業印花稅繳納地有規定么
印花稅是什麼意思?
1、什麼是印花稅?
答: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徵收的一種稅。印花稅的征稅物件是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由憑證的書立,領受人繳納,是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
2、什麼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
答: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所列舉的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根據書立,領受應稅憑證的不同,其納稅人可分別稱為立合同人、立帳簿人、立據人和領受人。對合同、書據等凡是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書立的,其當事人各方都是納稅義務人。對營業帳簿和權利、許可證照,立帳簿人和領受人為納稅義務人,對委託第三者代為簽訂的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應負責貼花,代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3、什麼印花稅的征稅物件?
答:印花稅的征稅物件是條例列舉征稅的憑證,未列舉的不征稅。列舉征稅的憑證共五大類:(1)10類合同,即:① 、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② 、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③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④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⑤ 、財產租賃合同,包括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裝置等。⑥ 、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 同。 ⑦ 、倉儲保管合同,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⑧ 、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⑨ 、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⑩ 、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
(2)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1) 營業帳簿,包括單位和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設立的各種帳冊。
(2) 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 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4、什麼是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答:(1)按比例稅率計稅的憑證,其計稅依據是:購銷合同為購銷金額;加工承攬合同為加工或承攬收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為收取費用;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為承包金額;財產租賃合同為租賃金額;貨物運輸合同為運輸費用;倉儲保管合同為倉儲保管費用;借款合同為借款金額;財產保險合同為保險費收入;技術合同為所載價款、報酬、使用費的金額;產權轉移書據為所載金額;(這里所指的都是合同金額,並不是實際結算金額)。記載資金的帳簿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總額。股份制企業按"股本"與"資本公積"總額。
(2)按定額稅率計稅的憑證,計稅依據為憑證的件數。
5、印花稅應納稅憑證應於何時貼花?
答:印花稅納稅憑證應在憑證的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具體地說,合同在簽訂時、書據在立據時、帳簿在啟用時和證照在領受時貼花。
Ⅱ 印花稅法實施細則
一、正文回答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繳納印花稅。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共十六條,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分析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三、印花稅征稅范圍是什麼?
印花稅的征稅范圍: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相關法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
Ⅲ 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誰
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書立、使用、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憑證並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所稱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