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權益報告書啥意思
Ⅰ 新三板什麼情況下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編制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報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同時通知該公眾公司;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公眾公司的股票。
(一)通銀納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做市方式、競價方式進行證券轉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二)通過協議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公眾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1)股票權益報告書啥意思擴展閱讀
上交所特殊規定:
(1)被動成為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且持股比例不超過30%
因公司其他股東所持股份發生變動或者因上市公司減少股本導致被動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且持股比例未超過30%的,披露《詳式變動報告書》返念。
該情形下,信息披露義務人無須披露有關收購決定及收購目的、收購方式、資金來源等內容,無須聘請財務顧問出具核查意見,也無須對其最近一年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
(2)簡化披露情形
已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投資者在披露鋒世沒之日起6個月內,因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需要再次發布權益變動報告書的,可以僅就與前次報告書不同的部分做出簡要報告並公告;前次披露《監事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投資者在披露日起6個月內,擁有權益的股份發生變動須披露《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情形除外。
Ⅱ 股票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是什麼意思
你好,很高興幫助你
為你解答問題,疑問
祝你生活愉快,幸福
: 今日大盤下檔第一支撐位在3150點,第二支撐位在3120,上檔第一壓力位在3200點,第二壓力位在3230點。
Ⅲ 什麼時候使用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什麼時候用簡易
適用編制簡式權益報告書的情形及其內容如下: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應當編制包括下列內容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1、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的姓名、住所;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法人的,其名稱、注冊地及法定代表人;
2、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來12個月內繼續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
3、上市公司的名稱、股票的種類、數量、比例;
4、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或者擁有權益的股份增減變化達到5%的時間及方式;
5、權益變動事實發生之日前6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買賣該公司股票的簡要情況;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適用編制詳式權益報告書的情形及其內容如下: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或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0%但未超過30%的,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除須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規定的信息外,還應當披露以下內容:
1、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
2、取得相關股份的價格、所需資金額、資金來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3、投資者、一致行動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從事的業務與上市公司的業務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潛在的同業競爭,是否存在持續關聯交易;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持續關聯交易的,是否已做出相應的安排,確保投資者、一致行動人及其關聯方與上市公司之間避免同業競爭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4、未來12個月內對上市公司資產、業務、人員、組織結構、公司章程等進行調整的後續計劃;
5、前24個月內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重大交易;
6、不存在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或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或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的情形。
Ⅳ 高手回答! 買入股票總股本比例上有什麼限制
超過5%,應披露的交易類公告,
超過20%,簡式權益報告書---上報
超過30%,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上報
超過50%,申請豁免要約收購,
要披露公告,俗稱舉牌,
Ⅳ 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對上市公司利好還是利空
其屬於利好。
權益披露為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並計算。 根據《證券法》和《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行為,權益達到一定限度時,應當及時對擁有上市公司的權益進行披露。
(5)股票權益報告書啥意思擴展閱讀:
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的相關要求規定:
1、通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證券交易所應當將收存的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不得擅自使用。
2、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