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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加計扣除

發布時間: 2021-03-12 17:56:40

1. 印花稅 計稅基礎 購銷合同

合同金額的0.3%

2. 農產品加計扣除2%如何賬務處理

根據最新稅法規定:納稅人將購進的農產品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時,准予加計扣除進項稅額,即按13%抵扣進項稅。強調用於生產銷售17%稅率的貨物時准予加計扣除,所以在購入時按票面的金額和稅額外處理:

借:原材料—X原木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領用時:

借:生產成本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農產品加計扣除)[加計扣除2%部分]

貸:原材料—X原木

(2)印花稅加計扣除擴展閱讀:

應交稅費核算規定如下:

①、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個人所得稅、車船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

②、按規定計算確定的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借記管理費用,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費-

根據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調整後,發生的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

③、本科目應當按照應交稅費的稅種進行明細核算。

應交增值稅還應分別「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已交稅金」等設置專欄進行明細核算。

3. 印花稅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是以含稅收入還是不含稅收入

1、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3、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3)印花稅加計扣除擴展閱讀

花稅納稅單位的各項應稅憑證在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同時須自行設立印花稅專用登記簿,將合同名稱、簽訂日期、稅率、對方單位名稱、應稅憑證所載計稅金額、按日、序時逐筆記載,以便於匯總申報及稅務部門監督檢查。

印花稅納稅單位應認真填寫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在規定期限內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按規定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對應稅憑證的管理仍執行原辦法,可不按日序時逐筆登記。

印花稅納稅申報工作均由納稅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並指定專人負責各項應稅憑證的管理、印花稅的貼花完稅工作、按規定填報印花稅納稅申報表。

印花稅納稅單位使用印花稅票貼花完稅的,使用繳款書繳納稅款完稅的,以及在書立應稅憑證時由監督代售單位監督貼花完稅的,其憑證完稅情況均應進行申報。

4.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在什麼情況要繳印花稅

現行印花來稅只對印花稅自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上載明的「購銷金額」。對這一問題分兩種情況處理:按合同金額計征印花稅的情形: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4)印花稅加計扣除擴展閱讀:

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核定徵收印花稅的情形:直接以納稅人賬載購銷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而不論其是否包含稅金。

5. 求助~租房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財產租賃合同應當在合同簽訂時按租賃金額千專分之一貼花。因屬此,一次性簽訂多年的租賃合同,應按租金一次性繳納印花稅。比如,一次性簽訂三年的房屋租賃合同,應當按照三年租金一次性繳納印花稅。

6. 房地產開發企業計算土地增值稅時,為什麼不可以扣除印花稅

土地增值稅清算,印花稅是可以扣除的。不僅印花稅可以扣除、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都可以扣除。在允許扣除的項目里,稅金是單獨的一項,開發費用中不包括稅金。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定:"九、關於計算增值額時扣除已繳納印花稅的問題細則中規定,允許扣除的印花稅,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印花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其繳納的印花稅列入管理費用,已相應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在轉讓時繳納的印花稅."

針對什麼企業:

1、針對房地產企業,其中的印花稅計入管理費用,在算土地增值額時不能扣除,但在算企業利潤時可以扣除.

2、針對非房地產企業,其中的印花稅在轉讓房產時就在土地增值額中扣除了,所以在算企業利潤時就不能扣除了.

所以說,地產企業在以前會計年度中算利潤時如果沒有扣除印花稅,在清算時肯定要扣的;如果在以前年度利潤計算時已經扣除了,有相關的憑證證明就不用扣除了.可能你說的情況屬於前者。

(6)印花稅加計扣除擴展閱讀:

1、印花稅在企業的會計處理中,是記入到了管理費用中的。

2、只有在房地產開發企業計算土地增值稅進,管理費用是可以扣的,(其他企業是不可以扣的),但是是有比例限制的,並不是以實際發生額全部扣除的。

3、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可以扣除的費用是與土地與房屋轉讓相關的費用與稅金的,如果是一般非房產企業,印花稅也是要記入到管理費用中的,但是管理費用是不可以扣除的,而印花稅與轉讓土地與房屋有關,可以扣除的,所以就得將印花稅單獨拿出來,放在土地增值稅可扣除的稅金中進行扣除的,所以我們就可以看到非房產企業扣除了印花稅。

4、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切行為,都是為了土地的開發與房屋的開發與轉讓的,所以其所發生的費用全部都是與計算土地增值稅相關的,原理上也是全部可以扣除的(這里僅說「原理上」,後面會具體說到的)。

而這個印花稅是在管理費用裡面的,管理費用可以扣除,那麼自然裡面的印花稅也就自然而然的扣除的,所以我們看不到單獨扣除印花稅的影子。這就是你所看到的現象,從而形成了你誤解之處。

參考資料: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網路

7. 土地增值稅加計扣除項目有哪些

(一)納稅人財務制度健全,能真實准確核算收入和成本費用的,按照《條例》和《細則》的有關規定,確認其扣除項目金額.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具體為: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按規定補交的出讓金;以轉讓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地價款.
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設施配套費、開發間接費用.這些成本允許按實際發生額扣除.
3、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及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予以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利息不單獨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及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給予計算扣除.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5、加計扣除.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
(二)納稅人財務制度不健全,無法真實准確核算收入和成本費用的,稅務機關可按下列規定確認其扣除項目金額:
1、土地費和房地產開發成本,由各市縣地稅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銷售收入的50%至70%的幅度內給予扣除,並報省地稅局備案.
2、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兩項合計金額的10%給予扣除.
3、已列入管理費用的有關印花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不再重復扣除.
4、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分期分批開發轉讓的房地產,其扣除項目的分攤方法,以轉讓土地為主的,按土地面積比例分攤計算;以轉讓房屋建築物為主的,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計算.
5、第一款規定的"50%-70%"的成本扣除,已考慮了加計扣除的因素,因此不再給予加計20%的扣除.
(三)對轉讓舊房及建築物的,按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和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來確認其扣除項目金額.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築物時,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8. 一道關於「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扣除問題的題目,急,謝謝了

問題一:印花稅分多種情況,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取得購買土地使用權繳納的印花稅,應該資本化,可以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作為開發成本扣除。
2、銷售商品房繳納的印花稅屬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可以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計入管理費用,不再單獨扣;非房地產企業,要單獨扣。】
3、其他合同憑證繳納的印花稅,應該費用化,可以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作為開發費用扣除。【是按土地成本與開發成本之和的一定比例扣的,實示是已經扣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 》(財稅[1995]48號)文件規定:九、關於計算增值額時扣除已繳納印花稅的問題《細則》中規定允許扣除的印花稅,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印花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其繳納的印花稅列入管理費用,已相應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在轉讓時繳納的印花稅。
具體到你的題目,他是根據財稅[1995]48號這個文件來的,第一題,是非房地產企業,所以印花稅計算在相關稅金里扣除;第二題,是房地產企業,所以印花稅沒有計算在相關稅金里扣除;
問題二:做為考題,我的理解,如果沒提附加稅,就不用考慮,但實務中是要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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